GZ阿仔 发表于 2009-2-21 23:32:13

不满房屋质量打横幅,横幅被扯怒告城管

买房过后,却发现自己所买的房屋存在着严重的渗漏问题,在物业公司多次修补不能解决问题,房地产公司对此又置之不理的情况下,购房的李先生在自家的晒台上打出了“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广告横幅。但是就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该横幅被人扯下后取走,为此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官司,在得知实施该行为的并不是行政职能部门时,6月13日,他向法院提出了撤诉。
    2002年,李先生与苏州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购买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位于5楼的商品房。2003年李先生装修后入住,发现房屋上层的屋顶和西面、北面的墙体交接处渗水严重,每到雨天墙体上部明显潮湿。时间一长有霉变、剥离现象。2004年3月,李先生将这样的情况反映到小区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派人查看后,多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但渗漏现象一直没有能够得到根本的解决。李先生就将此事反映至开发商处,但开发商迟迟没有给出明确答复。2005年1月的一天,愤怒的李先生在自家的南晒台上挂出横幅“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某某小区住后感!”。
    区城市管理局于当天接到群众来电,反映李先生多次在自家晒台上拉横幅,要求处理。接到电话后,区城市管理局派专人前往现场勘察,发现情况属实,欲上门进行教育,但是李先生当时不在家,只好请小区内的物业有限公司转交《苏州高新区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整改意见书》,要求李先生撤除横幅。
  第二天,李先生回到家中发现自己挂在晒台上的横幅不翼而飞了,同时他又接到了物业转交的户外广告设置整改意见书。他认为城市管理局在他不明事实的情况下擅自闯到其晒台上取走横幅,他不能接受城市管理局的行政执法程序。为此一纸诉状将城市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城市管理局撤销整改意见书,同时返还被强行撤除的横幅,以便其另作他用。
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了解到将其晒台上的横幅取走的并不是城市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而是另有他人,因此他无需对城市管理局提起诉讼,随即向法院提起撤诉。
    6月13日,法院裁定准许李先生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商品房后,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在向物业、开发商反映的同时,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仍然不能圆满解决,也可以依法状告开发商,要求赔偿。但是李先生在自家阳台上私拉横幅发泄内心不满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行政管理条例,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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