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容易重整难 法院何敢踏荆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显示,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此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影响经济发展不说,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苦苦挣扎的企业在想法“活命”,破产案件陡增的人民法院则在设法“救人”———破产法修订之后新增加的“破产重整”,一时被视为突破困境的一条出路。简单而言,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企业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与债权人协商确定一个重整方案,债权人通过债权数额减让或者债权延迟到期等安排,帮助债务人继续存续,并恢复其盈利能力的一项程序。相对于简单破产来说,破产重整可以使企业绝处逢生,防止由于企业连锁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使债权人得到高于企业破产所得的清偿款。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审判模式和经验,如何把握好多方利益的平衡,对法官而言是个不小的挑战。
怎么办?
……
全球性金融危机袭来,“是生存还是死亡”成为煎熬企业的一个难题。
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显示,从去年下半年起,江苏全省法院受理的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关联程度较高的企业破产案件达178件,比上半年高出25%。从企业类型上看,破产企业多为受能源、原材料价格和市场需求波动影响较大的劳动密集型、资源能耗密集型企业。其中,涉及金融债权的企业是2007年的5.3倍,涉及企业职工23.5万人,同比超过250%。
苦苦挣扎的企业想方设法“活命”,可是,出路究竟在哪儿?
破产案件大幅上升,法院该如何应对?宣布一个企业破产很容易,但企业员工的吃饭问题怎么办?所有债权人的损失如何弥补?显然,简单地“一判了之”并不明智
“法院没有‘一判了之’,我们才有机会重新再来。法院是我们的‘救命恩人’!”卢宗贤说。
作为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卢宗贤这番话并非溜须之语,因为,他所在的企业刚刚经历了“生死两重天”。
长椿公司是无锡市知名企业,60%以上产品出口外销,2006年销售额曾达到13亿元。然而,就在企业打算进一步扩张之际,因为受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影响和金融危机引发的资金链断裂问题,企业遭遇了成立以来最强的“寒流”。从2007年11月起,长椿公司100多家债权人中的50多家,相继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司破产还债,50多名职工代表也通过信访等形式,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
“债权总额高达6.6亿多元,而实际资产评估下来仅仅2.3亿元,碰到这样的情况我们也非常无奈。”卢宗贤回忆说,企业一时间可谓“人心惶惶”,甚至出现了职工准备闹事的苗头,管理层也是人心涣散,大家就等着破产还债了。
就在卢宗贤焦头烂额之时,在无锡市两级法院那里,受理的类似破产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上一年的总和。
“一天或数天内几十个原告同时到法院起诉一个被告,而且紧跟其后的往往是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汤小夫说,由于新破产法进一步降低了破产案件的受理门槛,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不可避免地出现大幅上升的趋势。
该不该让企业破产?这个问题,让无锡市中院颇费思量。“宣布一个企业破产很容易,但是人数众多的企业员工的吃饭问题怎么办?所有债权人的损失如何弥补?”显然,任由企业垮掉,并不是明智之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将“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提升到了这样一个高度:这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民生、均衡保护各方债权人利益、实现公平清偿、彻底了结大量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途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也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了一份文件,对2007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中引入的重整制度,第一次明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意味着因暂时性经营困难而濒临破产,但有可能通过重整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有望受到司法积极援救。
对长椿公司这样的企业来说,这份文件无疑是绝处逢生的希望。
破产重整可以使企业绝处逢生,防止由于企业连锁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但在司法实践中,与此相关的审判模式和经验尚未成熟,对法官而言,这条路充满了艰辛
承办长椿公司破产案的无锡中院民二庭副庭长蒋馨叶告诉记者,当时,通过债务登记确认的债权人有100多家,摆在法官面前的有两条路:要么依法宣告企业破产还债,正式进入破产程序;要么采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积极对长椿公司实施法律拯救。
“经过我们初步测算,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不足14%,走第一条路将‘两败俱伤’。”蒋馨叶说。
“简单宣告企业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极容易导致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加大社会稳定的压力。”汤小夫给记者详细解释了法院慎重对待企业破产案件的原因:
一方面,从去年下半年起,随着投资主体对市场信心的进一步降低,投资欲望和投资能力大幅度削弱,破产案件的财产变现出现严重困难,变现价格被市场压低,甚至出现无人收购的情况,导致债权清偿率进一步降低,债权人不满情绪明显增加。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在面临资金链断裂、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时,很有可能会采取向关联企业提前清偿、单独清偿、以企业主要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转移重要资产等手段,将经营损失转嫁给债权人,进而损害企业职工的利益。
相对于简单破产带来的这些不利因素,破产重整则可以使企业绝处逢生,防止由于企业连锁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使债权人得到高于企业破产所得的清偿款。
“但是,这条路充满了艰辛。”蒋馨叶坦言。
据无锡中院民二庭庭长谢唯成介绍,“破产重整”在破产法修订之前是没有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审判模式和经验,“特别是如何把握好多方利益的平衡,实践中的确面临着压力和挑战”。
几经权衡,无锡中院还是决定迎难而上。
“之所以选择长椿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主要是他们面临的困难大致来自资金层面,其产品仍然有着较好的市场前景。”蒋馨叶对记者说,企业的领导层也多次向法院和债权人表示了希望通过“重整”获得生机的迫切愿望。
重整方案顺利通过,100多名职工自发聚集在公司门口,像过年似地放起了鞭炮。职工们的举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破产重整的价值取向———保障民生、优先清偿职工债权
无锡市中院院长褚红军告诉记者,通过可行性专题论证后,法院肯定了破产重整的相关可行途径,长椿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进入了实施阶段。
得知法院并不会对长椿公司立即采取破产程序,4家较有实力的投资机构悄悄派员旁听了无锡中院特意主持的一次债权人听证会,并在会后伸出了有意注资的“橄榄枝”。与此同时,备受职工关注的欠薪问题,也在多方努力下得到了妥善解决,100多名工人领取到了近80万元工资和劳动补偿金。
“在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2008年6月23日,在有97家各类债权人代表参加的债权人会议上,赞成重整方案的债权人超过各组债权人的二分之一,额度超过了三分之二。”卢宗贤说,重整方案顺利通过,就意味着企业有望继续生存下去,避免了被破产清算,“100多名职工自发聚集在公司门口,像过年似地放起了鞭炮,庆祝公司重获生机”。
“职工们的举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破产重整的价值取向,那就是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优先清偿职工债权。”汤小夫对记者说。
在周密的安排下,长椿公司破产重整案有条不紊地进行着。2008年11月25日,长椿公司复工。
“事实证明,只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做比较周密的讨论、研究,大部分破产案件的债权人,还是希望在积极的司法干预和救济下,企业能够起死回生。”汤小夫说。
金融危机带来的企业“破产潮”,给破产重整提供了一试身手的机会,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也在随之增长。
依照破产法的要求,对裁员幅度过大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不予批准。为了严格满足这一规定,江苏省高院规定了几个应当把握的原则:即优先推动企业重整与和解,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着力维护社会稳定。
“即使是进行破产重整,也要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汤小夫说,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重整计划草案与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方案的通过,都要严格依法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
据介绍,对于审查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原因,江苏省高院也出台了具体的参考意见,如:在必要的情况下,指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检查人,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是否具备继续经营价值提出专业意见。“在一些细节上,法院尚需从严把握,如最大限度减少破产成本,认真选择好勤业、专业的管理人,防止个别高管利用破产逃避债务,从严把握评估、拍卖程序等。”汤小夫说。
记者手记 如果不是人民法院将审判职能延伸到保经济发展上,这些因暂时性经营困难而濒临破产的企业,便不会重获新生,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也会受到更大的损害。这说明,危机并不可怕,关键是要在深处危机的同时保持冷静,妥善处理各种法律、经济和社会问题,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终极目的。(丁国锋)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