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假索赔与打假维权之我见
修改《消法》的讨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就此发表几点看法。一、关于买假索赔
大家都知道,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说法始于“王海现象”,而“王海现象”出现在《消法》实施几年以后,因此《消法》对知假买假的做法应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王海的过人之处在于,他最先发现了《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含金量,并且运用四十九条向商家双倍索赔,而且获得了成功。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向商家双倍索赔有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二是消费者要求增加一倍赔偿其损失。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商家就应当加倍赔偿。那么现在一些商家为什么拒绝加倍赔偿呢﹖
商家拒赔的理由主要有:1,购买者知假买假然后双倍索赔,其目的不是生活消费,而是索赔获利,这样的购买者不能称为消费者;2、购买者在一个或者多个商家购买超过其个人生活消费需要的相同商品,其购买的动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不是《消法》保护的消费者;3、购买者知假买假,属明知,不属于被欺诈,不应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来赔偿。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如果对簿公堂,审判机关是怎样处理的呢﹖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有的对知假买假(也有称疑假买假)、加倍索赔的消费者予以支持;有的则支持退货、赔偿损失,不支持加倍索赔;还有的则干脆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有时相同的案情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原因在于不同法院的法官对《消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不同。
笔者认为,司法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解决。解决的办法,一是立法部门尽快完善立法,在总结《消法》实施十二年经验的基础上,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对原有规定进一步细化;二是由最高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对《消法》的相关条文做出司法解释,实现司法统一。
二、关于打假维权
从《消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打假维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但在分工上,消费者和国家机关是完全不同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国家行政机关则负有依法惩处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在维权方面,消费者是主体,维护的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打假方面,有关国家机关是主体,他们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打击一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据此可以看出,那些以“买假索赔”获利的所谓“打假英雄”,他们的行为并不能称为打假,称作维权应该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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