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舟电脑广告涉嫌虚假宣传
“迅驰赛扬笔记本仅售4999”这句广告词在媒体的频频亮相,将国产神舟笔记本电脑?下称神舟笔记本?和其生产厂家深圳神舟电脑有限公司推到了国产笔记本电脑销售榜的前列。然而,近日业内人士孙先生却向记者报料,所谓的“迅驰赛扬”笔记本根本和“迅驰”毫无关系,神舟宣传的那款4999元的笔记本并没有迅驰技术的任何成分。这一广告欺骗了消费者。http://www.dffy.com/upfile/20050930163617-0.jpg
销售人员:“这是迅驰赛扬”
在接到孙先生的投诉后,记者先后来到位于南京市百脑汇、华海电子广场的两家神舟电脑专买店。在百脑汇,记者点名要买“迅驰赛扬”的笔记本,销售人员果然将记者带到神舟天运系列的两款笔记本前,告诉记者,这就是“迅驰赛扬”笔记本。记者问,这款笔记本是迅驰的吗?销售人员先是一愣,然后回答:这是赛扬迅驰,不是迅驰。记者又问:这两个迅驰是什么关系?销售人员坦言自己也不是很清楚,只是宣传广告上是这么写的,他要记者去神舟公司网站看看。
随后记者又来到华海电子广场,一进门便看到一个醒目的广告“神舟迅驰笔记本3999起”,随后此处神舟销售人员却“更进一步”地告诉记者“从3999元到4999元的机子都是迅驰。”
记者又在9月12日某报C5版中看到了题为“要‘爽’由自己”的神舟笔记本广告,其中一行标题写着“神舟12寸轻薄迅驰笔记本新品上市仅售4999元”,其后列出的就是天运系列的某款笔记本。记者又上网打开新天下集团有限公司的网页,一行醒目的大字跃入记者的视野,“神舟天运12寸迅驰赛扬笔记本仅售4999元”。在该网站,记者发现数款赛扬笔记本都被称为“迅驰赛扬”。
英特尔:根本没有“迅驰赛扬”
那么“迅驰赛扬”究竟是什么呢?记者查遍新天下公司网站也没有找到任何答案。记者又到迅驰技术的发明和拥有者同时又是赛扬处理器生产商的英特尔公司网站查询,也没有任何结果。
为了弄清这个“迅驰赛扬”的来历,记者和英特尔中国公司的相关技术人员取得了联系。一位姓徐的技术人员告诉记者,英特尔公司只有“迅驰”、“奔腾M”、“赛扬M”三个技术或者商品名称,绝没有“迅驰赛扬”。他介绍说所谓“迅驰”只是一项移动计算技术,它应该包括三个部分:奔腾M处理器、855或者915系列芯片组、符合2100规定的无线网卡。三者缺一都不是“迅驰”,对于这方面的宣传英特尔公司有着严格的规定。他同时告诉记者,“赛扬”只是个处理器的名称,在价格和功能上,均低于迅驰技术中的“奔腾M”处理器,更是大大低于“迅驰”。
他个人认为,以并不存在的“迅驰赛扬”作卖点宣传产品,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对此,业内人士孙先生给记者打了个形象的比喻:奔驰和夏利是两个不同档次的汽车品牌,而神舟公司的做法好比是为了卖夏利,硬是将夏利改名为“奔驰夏利”,让买汽车的消费者“雾里看花”摸不着头脑。
新天下公司:“迅驰赛扬只是个名称”
记者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拨通了新天下公司的销售热线,该公司的一位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广告所称的“迅驰赛扬”只是个“名称”,并没有“特殊的含意”,她承认广告所称“迅驰赛扬”的笔记本没有迅驰技术,以那款售价4999元的神舟天运笔记本为例,它既没有配置“奔腾M”处理器,也不带有无线网卡,所以根本就不是迅驰。记者又问,你们公司宣传的“迅驰赛扬”和“迅驰”毫无关系,那是不是在误导消费者,这位销售员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强调“迅驰赛扬”是个“名称”,而消费者理解可能有“偏差”。
律师a>: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到底是消费者理解有误,还是神舟电脑自摆“迷魂阵”误导消费者?南京某律师a>事务所的赵律师a>认为,神舟笔记本以和“迅驰”毫无关连的“迅驰赛扬”作为其广告的卖点确有虚假广告之嫌。他说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种是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另一种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就神舟广告来看,首先,神舟宣传的“迅驰赛扬”和“迅驰”没有任何关系,这就属于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其次,一个本要购买带有“迅驰”技术笔记本的消费者很可能在看了神舟宣传的所谓“迅驰赛扬”的广告后,产生错误的联想,将“迅驰”“迅驰赛扬”等同起来,进而购买了与“迅驰”没有关系的“迅驰赛扬”这就是典型的误导消费者的商品宣传。赵律师a>还认为,神舟的做法不但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广告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还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是不是该“挺身而出”管一管呢?
21日,记者又与神舟电脑有限公司的上级新天下集团有限公司企划部的余先生取得了联系,他承诺将给记者尽快回复。截至发稿时仍无消息。
对此,本报将予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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