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采矿为牟利 破坏资源法不容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就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石煤,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导致国家矿产资源被破坏。2月19日,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李贵成、丁新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法院同时判决追缴两人非法所得20余万元。
李贵成与丁新春均系桃江县灰山港镇农民。他们见开采石煤有利可图,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7月16日,擅自进入桃江县金明矿业矿区范围内非法开采石煤出售。2007年5月14日、9月14日,桃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曾两次对其下达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石煤的通知,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但二人拒不停止开采,仍擅自进入金明矿业矿区范围内非法开采石煤1.9万余吨,致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0余万元。 (周再明 熊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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