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之疑──盲人张兆海的等待
盲人张兆海和他的初中老师周洁打官司已经有四年时间了。济南市市中区梁庄四街18号,二楼的墙上有五个鲜红的大字:张兆海住所。这里不仅是张兆海的家,也是他的临时诊所——张兆海双目失明,开了一家中医诊所为生。
“人不瘸不知道路难,人不瞎不知道天黑。”张兆海说在山东有这么一句话,他觉得讲得很实在。今年29岁的张兆海在15岁之前也曾有一双明亮的大眼睛,上初三的一天,一次外伤使他失去了视力,他的生活从此陷入黑暗。四年前的官司,就与此有关。
师生结怨
1990年2月15日早晨,15岁的张兆海骑车匆匆忙忙地往学校赶,他是济南市第十四中学初三(6)班的学生。赶到教室时,他还是迟到了5分钟,教室里正在上课的是英语老师周洁。
“当时我忘了戴眼镜,看得不是很清楚。叫了几声报告,好像看到老师示意我进去,我就进教室了。”张兆海清楚地记得那天早上的这段细节,由于着急,他进教室后被墙角的一个拖把绊了一跤,摔在了桌子上,“周老师说我捣乱,我说没捣乱,周老师说你怎么不看着点儿,我说我只顾看你了,没看见拖把。周老师就生气了,说我跟她犟嘴,结果一来二去大家都很激动”。
英语课结束后,周洁找到了张兆海的班主任,让张兆海马上给她赔礼道歉,否则后果自负。张兆海没意识到这句话的含义,他没有去找周洁,而是继续上课。下午4点,意外发生了——隔壁班的5名同学a>把张兆海叫到了学校对面的一条偏僻的胡同里,对着他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痛啊!”回忆起这些,张兆海紧蹙着眉头,点燃了一支烟猛抽了一口,“他们不停地打,我当时满脸是血,尤其是右眼很痛。直到我晕过去,他们才住手。”张兆海的母亲阮慧在医院中见到了满脸是血的儿子,哭着不敢认,“这哪里还像我的儿子!”第二天,阮慧就到四里村派出所报了案。
一个星期后,四里村派出所做出了调查结论:5名打人者均为济南市第十四中学的学生,他们受该校英语老师周洁的指派,教训一下不听话的张兆海。这时,医院的诊断结果也出来了:张兆海原本就高度近视的右眼受外力击打后,视网膜脱落,并导致视力丧失。
“周洁老师对我说,你在派出所顶下所有的事,如果罚你,就让你父亲先交,以后再补,如果我还当你的班主任,就保证你的毕业证。”这是打人者之一李百鸣于1990年5月10日在派出所的供述。值得一提的是,李百鸣的父亲是四里村派出所的一名民警。随后,此案被搁置起来。
然而张兆海的病情却没有止于右眼视力的丧失,开始逐渐恶化。由于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条件有限,阮慧带着儿子来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专家会诊后说张兆海的右眼已经没有任何希望了。1990年8月,张兆海开始发高烧,失明的右眼肿得可怕,医院决定给他实施“晶体摘除”手术。一周后,张兆海的左眼也患上了交感性眼炎,眼前始终白茫茫一片,到1992年9月,他左眼的光感也消失了。至此,张兆海的双眼彻底失明。
张兆海的母亲阮慧对记者回忆起儿子最初失明的日子,忍不住哭了,“他谁都不见,有时就跟我说,妈,以后来了我的同学a>,你就说我死了,千万别跟他们说我的眼睛瞎了”。
好动的张兆海无法接受成为瞎子的事实,失明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他整天窝在家里,吃冰箱里的生肉,吃墙壁上的爬山虎,披头散发,像个野人。“有一次他实在受不了,就从那楼上跳下去了。”说着,阮慧已是泪流满面。那次跳楼张兆海摔断了鼻梁,摔掉了门牙,“现在这个是假的。”张兆海指着自己的大门牙,语气很复杂。
事发后至今十几年来,始作俑者周洁从没有上门看望过张兆海,也没有说过一声道歉的话,她仍然在学校当老师,为人师表。
“周洁不配做老师。”张兆海重重地掐了一下烟蒂,额上青筋凸起,脸涨得通红。
失明后,张兆海被迫辍学。为给儿子讨个说法,阮慧不断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此事。
在阮慧的坚持下,此事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1993年3月30日,山东省公安厅、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组成三级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重新调查,再一次查明了周洁身为老师指使学生打人的事实。
接下来,调查组做出了调解处理。很快,张家与周洁等6名肇事方签订了一份调解书:肇事者赔偿张家医疗费和其他损失费共计11000元,张家则不再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
张兆海一家接受了这份调解书。“没办法,当时我精力不够,兆海的病耗费了我全部的精力,当时的法律意识也不强。”阮慧有些无奈。
事情似乎平息下来了。随着日子的流逝,张兆海逐步从痛苦中走了出来,他开始对中医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为鼓励他,母亲买了上千盒磁带,在一字一句地给他朗读中医书籍的同时,录下音来让张兆海反复地听,熟悉药名。如今,那几千盒磁带依然完好无损地放在家中的抽屉里,它们见证了这个家庭的辛酸与坚强。
“解除他人的痛苦,也是我在寻求光明之路。”张兆海笑着说。
1996年,张兆海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济南市康复职业中专,开始系统地学习针灸、推拿、按摩和中医理论。1998年3月,他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全国按摩师等级考试,获得盲人组第一名。
靠着自己的努力,张兆海打开了命运的另一扇门。
法庭相见
时间一晃过了几年。如果不是朋友的一番话,张兆海很可能就这样一直安稳地做着中医大夫,为别人解除病痛,与过去的恩怨绝别。
一次,张兆海无意中和一个学法律的朋友谈起了自己双目失明的事,“他说我的这个案子应该立案,应该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当时公安局给我们调解是错误的。”朋友的话让张兆海和母亲阮慧的内心再次掀起了波澜。
1999年1月4日,母子俩来到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事情的进展出乎张兆海意外的顺利。接到申诉后,市中区检察院很快就对市中区公安分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月4日,市中区公安分局对这起伤害案进行了重新立案侦查,同时撤销了1993年由三级联合调查小组做出的“调解处理书”,并对张兆海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周洁等6人被逮捕,此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市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于晓伟是当时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时隔几年后,她至今仍对这个案子印象深刻,“当时对此案进行调解是不对的,这个案子应该按照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而不应当作为一般的纠纷采取调解处理的方式。”
之后,市中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的罪名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提起了公诉。1999年9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兆海站在原告席上,周洁站在被告席上。这对十几年没见过面的师生以如此特殊的方式再次相见了。法庭上的周洁神色冷峻,始终没有和张兆海说一句话。
“我们曾是师生,如今却闹上了法庭,我知道她肯定也恨我。”记者面前的张兆海微微叹了口气,有些感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伤害事实没有争议,但周洁对公安机关对张兆海属于重伤的伤情鉴定提出了质疑,要求重新鉴定。
由于张兆海案发生在1990年,他的伤情鉴定结论直接影响到此案能否在1999年进行追诉。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张兆海的伤情鉴定为重伤,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则追诉期为10年,如果其重伤的伤情鉴定被推翻,变为轻伤,则此案已过追诉期,不能再提起诉讼。
对这个问题,济南市检察院的法医王跃进有着更直接的看法:“在伤害案中,司法鉴定a>不是重要证据,而是惟一证据,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有时甚至是人命关天的事。”
在被告人对张兆海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20条“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a>科学技术研究所(地点在上海)进行了重新鉴定。这次鉴定结论是:张兆海原有高度近视,在外伤的共同作用下导致右眼视网膜脱离并致盲,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两个月后,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检察官于晓伟问研究所的鉴定人员是如何得出鉴定结论的?对方答曰:“用手电筒照的!”当时,法庭一片哄笑。
“真是有些荒唐!”于晓伟苦笑道。
由于对第二次鉴定结论存在质疑,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也根据《刑诉法》第120条的规定,委托山东省省立医院及济南市检察院、法院系统的一些鉴定专家做了第三次伤情鉴定,结论为:重伤(轻型)。
“其实,从医学鉴定上,单是一只眼睛失明就可以判定为重伤,更何况后来还导致了眼球萎缩,从毁容的角度来说,也构成重伤。你不打人家,即便是高度近视,人家也不会变盲的。”于晓伟说。因为这个案件,她成了半个眼科专家。
2000年3月22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面对三份鉴定结论,法官采纳了第二份鉴定结论即由法院委托做出的轻伤鉴定结论,并据此做出了一审判决:此案本应追究周洁等6名被告的刑事责任,但鉴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6名被告宣告无罪。
“我儿子都成这样了,两个眼睛都瞎了,他们还说是轻伤!”阮慧对着法庭外围观的数百人声泪俱下。
败诉后的等待
在法院一审判决后,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随即提请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抗诉书的草拟任务是由于晓伟完成。直到现在,她仍能清楚地背下来那份抗诉书的内容:
“我们抗诉的理由是:第一、市中区法院重新鉴定的程序不对。根据《刑诉法》第120条的规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山东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只有山东省立医院、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山东警官医院三家医院。而法院委托的是远在上海的司法部司法科学研究所来做鉴定。第二、研究所鉴定时用手电筒照,仪器使用不当,故得出轻伤结论不科学……”
两个月后,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济南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兆海的伤情进行了第四次鉴定,鉴定结论是轻伤(重型)。至此,法院认定:此案的刑事部分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决定终止审理。
法院二审判决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各大媒体也纷纷报道此案,对张兆海败诉的官司给予了极大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对法律术语的解释和医学鉴定问题的深层次探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认为:《刑诉法》第120条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一词应该做更严谨的表述,或者明确指是“本省”或者“外省”。另外,《解释》中的规定确实有疏漏之处,应对此进一步完善。同时,陈兴良教授还严肃指出,问题的症结还在于1993年三级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对张兆海的伤情做鉴定,而是做出了调解处理,这个错误的决定为以后的纷争留下了隐患。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则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司法鉴定a>都集中在公检法内部进行,都可以用你的鉴定来否定我的鉴定,这样鉴定就很不严肃了,从而也导致了当前混乱的医学鉴定状况。”樊崇义教授认为应该取消审判机关法院的鉴定权,以保证相对的鉴定公正性。“我国到目前还没有一部鉴定法,来规范司法鉴定a>行为。不过这件事已经引起了我国立法部门的重视,目前已经在行动,希望在两年以后,能出台一部鉴定法。”
专家的评点,对张兆海来说,无疑是一个莫大的抚慰。历经了失明的痛苦,败诉的磨难后,如今的他已能坦然乐观地面对生活。“我忽然感觉,自己只是让门槛绊了一下子,然后自己爬起来,只不过走路的方式不一样了,原来是睁着眼睛走,现在是闭着眼睛走。”2004年10月,张兆海结婚了,“过去是妈妈领着我,现在是妻子领着我,我始终没有被大家抛弃。”说到这些,张兆海笑了。
张兆海的生活又恢复了平静,只是,平静中渐渐增加了一些等待的内容——“等待完善的鉴定立法。等待周老师有一天能真诚地对我道一声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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