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信函被毁迷局
四川星河建材公司将四川省邮政局和绵阳市邮政局一同列为被告,提出高达3000万元的天价索赔。四川绵阳“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中的种种谜团,由此透视出的现行邮政体制的弊端、邮政改革和《邮政法》的修改,引起了普遍的关注。最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星河公司对被告省邮政局、市邮政局的诉讼请求,星河公司当庭表示上诉,四川省高级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本已经迷雾团团的案件再次留下悬疑。2004年10月8日,周兴和告诉笔者:“上海卫视最近要播我们的节目。……我们最近刚刚在网上向全国范围内的律师a>进行了招标。四川省高院已经受理了,律师a>说我们的胜算很大。”
周兴和,成都土桥金周路星河建材公司(下简称“星河公司”)总经理。他的办公室不大,几平方米,没有什么特别装饰,也没有电脑。如他先前所说,办公室两个两米多高的文件柜其中一个装着案件的所有材料。“照片有好几大本,要注意防潮!”周兴和的律师a>魏治提醒道。
周打开文件柜,抱出了好几大盒照片。盒子特别标注了分类,白纸黑字的纸条贴在封面上,周说是他亲自装订的。
“我简直不相信自己的眼睛,我们投递的信件被邮局投到了垃圾废品收购站。”2004年8月初,在星河公司的办公室里,总经理周兴和向笔者展示了该公司信函被毁的照片。
自称为案件“筋疲力尽”的周兴和,等待处理结果已经有两年了。2004年8月3日举行的庭审,在双方30分钟争辩过后,和此前5月17日庭审的结果一样,法庭宣布“择日再审”。8月6日下午2点,周兴和等到了判决结果——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公开宣判:驳回原告星河公司对被告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a>合计224010元由原告星河公司承担。
当天,周兴和与律师a>要求上诉高院。等待再次开始,而更长的等待从案发就开始了——两年来,他的大文件柜开始满起来,先前放公司档案材料的柜子清空了,“几乎全是案子的材料”。周兴和要做生意,但他一半的时间放在这起官司上了。
周兴和为自己确定的目标是:给社会和人们留下记忆。
信函变废品
这一切,源于2002年10月。
星河公司经营一种绿色建材,主要依靠向全国各地邮寄商业信函寻求合作。当时,星河公司将250余万封信件交与当地邮政局后,却出乎意料地发现反馈信息寥寥无几。这家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大量的商业信函被当作废品卖到了收购站。
“2002年3月,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找到我,提出以每封0.26元的价格承揽业务。我们是从绵阳发展出来的,而且这个价格比国家规定的0.6元低,我们就答应了。”周兴和向笔者介绍。
同月26日,双方达成协议:由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负责及时、准确、一封不漏地为甲方(星河公司)发出商业信函,双方商定每年200万件以上,能多不能少。
根据协议,星河公司从4月开始就不断地把商函送到绵阳市邮政局,总计约249万余封。随着信函的送出,星河公司开始着手回访的准备,“每天很少有电话来,甚至根本没有电话,这和以往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一线员工王小姐将反常状况报告给了周兴和。
周立即组织员工给发函公司打电话查询,结果回答几乎一样:“根本没收到星河公司的资料。”
“难道是信没有邮出去?”检查了除邮局外的所有环节,周兴和最后把疑点对准了邮局。
2002年10月3日,调查此事的星河公司员工在绵阳市邮政局门口看到了下面的场景:
下午6时20分左右,接连几辆三轮车,从邮局拉出了装满信件的大麻袋。“怎么这么晚才拉出来,而且是民工用三轮车拉?”星河公司员工有些疑惑,决定跟车看一看。30分钟后,5辆三轮车拐了个弯,接着,三轮车竟然拐进了绵阳市国富废品收购站第十二门市部。
两男两女指挥着卸下麻袋,分出里面装的一捆一捆的信封和报纸。让星河公司员工吃惊的是,星河公司让邮局投递的资料竟在里面,只是信封和资料已经被拆分了。
次日晚上8点,又有4辆三轮车拉着麻袋进了废品收购站。
10月5日下午,周兴和带着公司主要领导来到废品站,看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收购站大约上百平方米的院里,散乱堆放着的全是星河公司的商业信函,其中大部分已经被分拆开来,还有少部分完整的正被分拆着。
废品站老板说:“信函是一个收荒匠雇三轮车送来的。”
周兴和用摄像机拍下了废品收购站狼藉的景象,“仓库十多个麻袋里,居然都装着我们交寄的信函!崭新的信函,连邮戳都还没有盖。”周随即报案,“公司雇用34人清点了11个小时,认定废品收购站有信函约22万封。”
绵阳市高新区检察院出动人员封存了现场。
戏剧性的案情
就在星河公司报案后不久,事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
2002年10月7日,绵阳市郊区38岁的农民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声称“这些信函是我一个人偷的,与他人无关”。
警方的调查结果认定,李某从2002年开始在绵阳市邮政局做建筑维修工作,同年9月30日,找到他的侄子——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业务组组长,要了商函公司制作室的钥匙,并在当晚住了进去。之后李某利用便利之机,先后共偷了22麻袋信,并当废纸卖掉,获赃款1600多元。
10月10日,李某与4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抓获。
10月16日,绵阳警方宣布,此事件纯属李某等人的个人行为,并认定盗窃数量为6万余封。
对于“盗窃”一说,星河公司表示无法接受,“天下哪有这样的贼?大摇大摆到邮政局‘偷盗’数十麻袋邮件,用9辆三轮车拉出去,并且在门口登记,卖废品还要请5个人帮忙分拆。”
星河公司认为,邮局商函公司收到商函后根本没有发送,反而指使员工将商函作为废品卖掉。
案发后,星河公司与邮政部门多次协商未果。2003年2月,星河公司向四川省高院提出诉讼,要求四川省邮政局及绵阳市邮政局赔偿损失3000万元。
绵阳市邮政局则称,警方已对此做了结论,这仅是一起偶发的盗窃案件,并已对相关涉案人员做出了处理,因此,星河公司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推测。
在接下来的调查中,案情再次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根据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02年9月,绵阳市邮政局邮件处理中心职工冯云波,先后3次将全国各地退回的星河公司约500余公斤商业信函,以0.4元/公斤的价格卖给临时工杜某,杜某将信函分拆后卖给谭某的废品收购门市部。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6日宣判,冯云波的行为构成毁弃邮件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检察院还指控绵阳邮政商函公司经理张道荣,于2002年3月代星河公司向绵阳市邮局申请设立188号邮政专用信箱,并将商业信函邮资下调成0.26元/封,同年4月8日至9月6日,商函公司为星河公司寄出商业信函249万余封。此举造成邮政资费损失84万余元。由于商函公司管理不力,导致星河公司6万余封信件被临时人员李某等人私拆当废品卖出。
根据上述指控,法院于2004年4月8日判处张道荣违反国家邮政资费管理规定、滥用职权、擅自下调邮资收费标准和违规跨地域经营邮政业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此判决星河公司于2004年7月8日得知。
而据最新消息,原来使当地公安机关认定盗窃行为与邮局无关的主要人物、投案自首者李某,日前已经被释放回家。他本人拒绝了笔者的采访。
当地已有邮局方面曾许诺给李某若干“好处”的传言,至于对两名邮局员工的判决,有人认为只是“整治内乱,缓刑嘛,做个样子”。
矛盾的焦点
8月3日,星河公司诉四川省邮政局及绵阳市邮政局的案件再次进行庭审,在匆匆30分钟的辩论后,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黄昏,周兴和主动约见笔者:“案件处理速度很慢,没有什么进展,这和中国的法制现状有关系。但是,这个官司我们会无条件地打下去,我们需要一个结果。”
对于这个“结果”,周归纳为三点:“我们希望通过诉讼寻求公道;获得部分补偿;给邮政部门敲响警钟,推动中国邮政的改革。”
而对笔者的采访要求,四川省邮政局和绵阳市邮政局的答复如出一辙:“一切等法院裁决。”
其实,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两个疑问: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与星河公司签订的信件投递合同是否有效?究竟有多少封信件未被投递?
原告星河公司认为信件投递是委托投递的民事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主体合法,绵阳市邮政局具备法人资格,可以签订合同,且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
被告认为,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本地的邮政局不能到外地揽业务,同时资费违反了国家平信0.6元/封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笔者为此咨询了部分法律专家。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单文华认为:“如果被告否定合法性的三个理由中的邮资费标准和异地揽业务两项规定为国家明令颁布的法律法规a>中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它们则有合同违法的问题。反之,如果这两项规定仅仅是邮政系统的内部规定,违反它们则不属于违法,因此合同有效性也不受影响。”
而争议之所以发生,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毕玉谦教授解释道:“《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它对企业有保护,但国有体制下垄断体制有行业的成本,这其实是整个社会的成本,不能适用普遍的民事合同,这就是特别的矛盾所在。邮政局可以签订合同,但无权更改基本邮资。”
而在5月17日的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一份由四川省出版局手写的鉴定书,称星河公司的邮寄物为非法出版物,按照相关规定,非法出版物邮局不能邮寄。星河公司的代理律师a>魏治认为,这个鉴定是行政确认性质的鉴定,不是司法鉴定a>,而且在补签合同之前并未收到,不予认可,并随后质问:“既然被告认为是非法,为什么明知故犯签合同?”值得一提的是鉴定日期为2002年11月8日,当时“信函被毁”已经曝光,双方在协调过程中补签合同的日期是2002年11月28日。
南开大学法学院陈耀东教授告诉笔者:“从形式和程序上讲应该质疑省出版局的鉴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要求,该商函应是星河公司向众多的客户发出的邀约,发出信函并不是盈利方式,难以看作是‘非法出版物’。由此四川省出版局的‘鉴定’行为,没有公示质证,实有瓜田李下之嫌,必然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法院的正常审案。”
对于星河公司委托邮局的250万封商函到底寄出多少,双方说法相差甚远。周兴和认为?“公司交了60万元邮寄费,按照0.6元/封的统一定价计算,只能邮寄100万封。邮政公司需要盈利,最多邮寄30万封,再加上杂费开销,算下来有200万封没有邮寄。”
邮局则认为,200万的数字是原告凭主观推断得出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对被盗的6万多封信函,事后,邮政部门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对其中5万多封信函恢复后再寄出,仅有6000多封信函由于无法恢复难以寄出。同时,他们提供邮资机记录数据加以证明。
星河公司代理律师a>魏治认为,“邮资机过数,32开和16开的信件邮资是不同的,星河公司交寄的信件两种规格都有,为什么数据反映的全部是按照16开0.6元标准过数的结果?而且记录没有明细单位,绵阳市那么多单位,怎么证明数据对应的信件都是星河公司的?”
笔者注意到,在双方交换的证据中,被告邮政一方的信件记录单上,一些仅数千封信业务往来的公司均有出单记录,而星河公司的200多万信函交接并没有详细记录。
就是根据这份记录,邮政部门称,为星河公司发送的所有信函记录下的邮资费达140余万元,而星河公司仅支付了60万元。
“我们交了60万,邮局却给我们寄了140多万的信。亏的80多万,难道邮局自己垫付了吗?”
四川省邮政局有关人士认为,现行邮政结账的方式让绵阳邮局商函公司钻了空子,它并没有拿出80余万元填补漏洞,而是将这笔亏空账挂在全国的邮政网络上,它以牺牲整个邮政网络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利益。
而这就是2004年4月8日,商函公司经理张道荣被判犯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原因。其实早在那次审理中,法院以判例的方式,认可了如下事实:商函公司已为星河公司寄出商业信函249万余封,此举造成邮政资费损失84万余元,且因管理不力,导致星河公司6万余封信件被当作废品卖出。这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案子的最终结果意味着什么?
周兴和明知已被釜底抽薪,却还是执拗于想得到“一个结果”。
“200万封函件中资料信函约110万封,商业信函约90万封。根据印刷费用等计算直接损失达1800万元;此外,由于邮局未按协议寄出商函,致使2002年4月至9月间,星河公司几乎没有业务,损失估计1200万元。”周兴和说。
上诉现在时
2004年8月6日14点,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公开宣判:驳回原告星河公司对被告省邮政局、市邮政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a>合计224010元由原告星河公司承担。
“这太不公平了!”对于这个结果,周兴和当庭表示将上诉四川省高院。
在这份长达22页的判决书中,法院并未认定合同无效。针对案件的另一焦点——实际未发送邮件数量、邮件的种类以及未发送邮件的损失赔偿归责,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举未寄出邮件数量证据均不能直接、充分地证明被告未发送邮件200万封左右这一问题。结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被盗并卖于废旧收购站的商函为6万余封”之认定,且邮政局经公证已恢复投递53437封的情况下,实际未寄出邮件数量应认定为9533封。
双方所签邮件寄交协议未特别约定邮件的投递需采用由收件人签收的方式进行,且被告方数次出具的清单上均载明邮件类别为“平信”,因此本案诉争邮件应认定为“平常邮件”而非“给据邮件”。
根据《邮政法》规定,对于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在已查明的商函中内装有《星河科技专刊》系非法印刷制品的前提下,邮政部门对于寄件人星河公司不负有必然的投递与退信义务;对原告诉请的商函成本费用及邮件寄出后的可期待利益共3000万元损失赔偿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未实际履行投递义务的9533封邮件,由于原告尚欠合同约定邮资57358元,高于被告应返还邮资,因此,原告关于未寄出邮件的邮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a>合计224010元由原告星河公司承担。
从判决结果看,本案选择的适用法律为《邮政法》。《邮政法》规定,“平信接收不出收条、投递不签收,不接受查询,平常信件丢失毁损不负责赔偿”。只要适用《邮政法》,星河公司就很难讨到说法。至于判决书中的其他解释性内容,至多使国家垄断部门在运用“四不原则”保护自己时不至于显得那么赤裸。因此,本案的真正焦点,其实在于适用法律究竟应该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还是《邮政法》?
“所有相关法律都应予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仅以二者存在冲突为前提和限度,并不等于全盘否定普通法的可适用性。《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有约必守,故如合同有效成立,则双方均应诚信履行。《邮政法》规定了责任限度,双方也应遵守。二者如就责任限度等问题有冲突,则《邮政法》作为特别法当有优先效力。”剑桥大学法学博士单文华说。
南开大学法学院陈耀东教授认为,应该适用《邮政法》,“《邮政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原则上不能无视该法的存在而直接援引其他法律文件做出判决。”《合同法》第123条也有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他同时表示,依照《邮政法》确实不利于对原告的保护,也与法律追求的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相抵触。
要协调这一矛盾,陈耀东教授建议按照《立法法a>》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显然,尽管很多民间人士期望本案的审理能够推动垄断之下积弊丛生的中国邮政体制改革,但并非所有人都认同这一重大意义。而上述程序,也未获启动。
“本起案件双方都有恶意和过错,但是又都签订了合同。原告公司应当补足相关基本费用,补足以后相关的公权受到保护,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情况采取适当赔偿维护私权。但损失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毕玉谦教授,在判决公布前接受笔者采访时曾表示,“这个案件现在是骑虎难下,现在我国的司法并不独立,受各方面的影响很大,社会舆论对此也有压力。”
“骑虎难下,但终究是下来了。我们正在加班准备上诉的材料!”8月7日,一审宣判的次日,恰逢周末,星河公司的代理律师a>魏治在电话中对笔者说。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