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性奴案——谁之过?
近几年河南始终都没有走出人们“关注”的视线。性奴案,比起当年的黑砖窑案,其爆炸性丝毫未减。这几天的焦点新闻,非此案莫属了。今日的千山晚报,便有大篇幅的报道。——其中有云:帮助首要嫌犯杀人的被囚禁女性,也已经被检察院批捕。记得不止一次举过“荒岛吃人”的例子。在该例中,吃人者是否构成杀人犯罪?
在河南洛阳的性奴案中,“帮助”首要嫌犯杀人的人,是否构成杀人犯罪?
在极端境况中,人人平等的原则固然适用,但已非可以常理度之。一个女人本身被囚禁时去“帮助”他人杀人,是助纣为虐?还是求生的必须?
我不认为“帮助”行为是可取的,但若要否定它,我们的结论也不可轻易便下。否则,在本案背后,我们更应该关注的,公权对私权保护之弱,便会更容易被我们“忘怀”了吧! 洛阳性奴案四名获救女子该当何罪?http://cat898-com.blog.163.com/blog/static/128975216201182795853866/ 洛阳性奴案:制度缺失造就的苦果 http://xinwen.blog.163.com/blog/static/105218063201182991321342/?touping 个人认为,对于一个被非法拘禁很长时间的受害者来说,在身体精神受强制的情况下,如果强制的程度达到支配地位,被胁迫所做之行为就应该视为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即间接正犯,被胁迫者无罪;若其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在丧失自由情况下仅仅起到一般帮助作用的,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警方这么急忙把受害者抓起来,似乎想极力掩盖些什么,看来我们又要“不明真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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