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津一车主第十次状告交警队
今日(23日),(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车主状告交警支队案,车主是本报(山西)曾多次报道过的卫二降。这一次,卫二降以自己的车辆年检时,交警部门以其车辆有交通违法未处理,不给发车检合格标志为由,状告交警部门“行政乱作为”。卫二降今年53岁,是河津市某公司经理。从20
06年10月起,他先后9次走上法庭,状告河津、万荣等交警大队测速不规范。他还多次向国务院纠风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等,反映交警部门收取违法通知特快专递费和逾期未处理滞纳金不合理,有关部门予以了纠正。
此次开庭时,卫二降在上诉中称,2008年11月28日,他的轿车各项检验手续全部办理完毕,最后申请核发车检合格标志时,交警部门称其车辆有交通违法未处理,不予核发车检合格标志。他要求说明理由,对方称是依据公安部令中的有关规定。卫二降认为,交警部门对车辆年检应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要车辆各项技术指标合格,有行驶证和交强险,就应该发车检合格标志,不应该有附加条件。运城交警部门不给自己的车辆发车检合格标志,属于行政乱作为。
面对卫二降的上诉,被上诉方运城市交警支队的辩护人辩称,现在运城交警部门的车辆年检程序为公安部设定,依据的是公安部令,即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就不能核发车检合格标志。即使官司输了,交警支队也无法给上诉方核发车检合格标志。辩护人称,上诉方告的应该是公安部。法庭没有当场宣判。(胡增春 柳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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