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洪政协原主席受贿获刑 原水利局长受贿被诉
2月21日,(云南)西双版纳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隆重召开,但有两名人大代表缺席——因触犯法律,两人于2月13日被罢免人民代表资格。2月13日,西双版纳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3号公告: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景洪代表团代表欧保明、周志宏因触犯法律,已经景洪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代表资格。景洪市政协原主席受贿近55万被判5年
欧保明
1962年生于景洪市一个偏僻的乡镇,先后担任过乡镇副乡长、乡长、书记、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计划规划部部长、市国土局局长。2003年6月任景洪市政协副主席兼任市财政局局长。2008年1月30日当选为市政协主席,是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十一届人大代表及州、市两级政协委员。
在别人眼中仕途一片光明的欧保明,却在1996年至2008年,担任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政协副主席兼财政局局长、市政协主席,及先后兼任思小公路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景洪电站水库淹没区征地拆迁安置小组副组长、橄榄坝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小组副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46923.02元。
去年6月20日,
西双版纳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定:确认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检察机关对欧保明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欧执行州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
去年11月11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欧保明涉嫌受贿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欧保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没有异议,只是认为都是朋友往来,而且自己收到钱后,许多都用于了农村建设和扶贫,希望法庭能从轻和从宽处理。
几天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欧保明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非法所得606928元,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欧保明没有提出上诉,法院一审判决生效。
景洪市水利局原局长受贿11万被起诉
周志宏
1964年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谷县,原景洪市水利局局长、西双版纳州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景洪市第四届人大代表。2008年7月9日因涉嫌收受贿赂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批准逮捕。
2008年8月28日,西双版纳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确认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检察机关对周志宏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周执行州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
2009年2月19日,周志宏涉嫌受贿案在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8年,周志宏先后6次收受版纳兴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家光(另处)好处费共46000元;2006年至2008年,周志宏先后5次收受弥渡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赵乾好处费共43000元;2005年和2006年,两次收受景洪市项目经理梁其东20000元;2008年,收受云南北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董金洪和版纳创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徐定荣总计5000元。
而周志宏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梁其东送的10000元和赵乾送的20000元,是对特定活动项目的资助,周志宏只是经手人;而收受徐定荣的2000元只有被告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另外,周志宏在被拘留前一天,就向侦办单位如实、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视为有自首表现。
法庭将择日宣判。 (云南网-都市时报 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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