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barpf 发表于 2009-2-25 20:49:54

两散户诉大唐电信索股票损失

ST大唐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3718万元,被两名散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股票损失。昨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年报虚增利润被罚30万元
    股民徐正茂称,ST大唐上市时名为大唐电信,他从1999年开始购买其股票,原因是大唐电信是央企。2005年大唐电信发布20
04年年报后,他见公司利润很高,增加了投资。
    后大唐电信的股价一直下跌,至2007年,大唐电信因连续两年亏损,被更名为“ST大唐”。
    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向ST大唐下发《行政预处罚通知书》,并于2008年5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认定大唐电信在2004年年报中,利用费用资本化等方式虚增利润3718万元。证监会对ST大唐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为此,徐正茂索赔13万余元,另一名股民魏兆莹索赔近5万元。
    徐正茂的律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说,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因上市公司的作假行为而蒙受损失的股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相应赔偿。
    开庭时,杨兆全申请追加大唐电信的大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为第二被告。理由是,大唐电信目前处于ST状态,是否有能力赔偿难以预计。
    法官表示是否追加,将在庭审后合议。
    大唐电信愿与一股民调解
    大唐电信代理人说,徐正茂起诉的事实确实存在,公司已受到证监部门的处罚,再承担其他责任有失公平。
    他说,公司曾于2006年对股民实行10股送3.4股,还曾进行分红,使股民获利,应从股民损失中扣除。
    该代理人还称,虚假年报是2005年4月发出的,当年11月证监部门即立案调查,只有在立案调查前购买,并在调查后持有的股票,才能获得赔偿。
    对此,徐正茂说,赠股是因为大股东想流通,使用了赠股换取流通权的方法,是正常的交换,不应减少他的损失。证监部门2005年底的立案调查没有说明大唐电信虚增利润,他到2007年8月才知道此事。
    大唐电信表示愿与徐正茂调解,但认为魏兆莹是在立案调查后购入的股票,应自行承担损失。
    此案未当庭宣判。 (王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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