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与法
时下中国,"和谐"正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词,概其原因,皆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a>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的能力。可以说,当下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词是"和谐社会a>"。从中国的最高层提出这样的政治决策,正是考察了中国发展的历史而得出的科学论断。联想起中央同时提出的"以人为本"之执政理念,以及由此而来的诸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等一系列大动作,我们有理由确信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的民主政治已经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和谐"者,安定、祥和、协调之意也。何为"和谐社会a>"?从社会学角度来考察,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是相当数量的人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它的特征之一是具有结构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应当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应当是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和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服务网络不断健全的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安定团结、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的社会。 可见,建立和谐社会a>这一政治理念的提出充分表明了当代政治家正视现实的勇气和智慧。这样的社会是全国人民期望中的理想社会,我们不禁要为"和谐社会a>"叫好。
"和谐社会a>"的反面是"断裂社会",社会断裂之因来自权利的不均衡。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社会公平或社会公正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从历史上看,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表面上看是资源分配的结果,而本质是资源的相对公平分配,则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因此,可以说,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总是建立在各个群体和阶层权利大体均衡的基础上。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当务之急是走出权利事实上高度不均衡的状态,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确保社会权利的大体均衡。而要做到这一点,在正式制度的层面上,则是从权利的低水平均衡走向高水平均衡。在我国,实际上是非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不均衡与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并存的。所谓权利的低水平均衡,在现实的层面上表现为,对社会各个群体--包括穷人和富人--的权利保护均处于一种很低的水平上,并由此形成了一种低水平的权利均衡。在另一个方面,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非正式的层面上,不同群体的社会权利远不是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而是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严重不均衡状态。因为不同群体的结构位置、社会影响力以及所拥有的机会结构是不同的,因而他们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和事实上的权利也是不同的。这种差异也突出地表现在前面所说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形成的就是在正式制度层面上的权利高水平均衡,而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观制度框架上将体现为一种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
也许是出于职业之故,我不由自主地由"和谐"而想到"法"。窃以为,"和谐社会a>"的基本是有序。要实现有序,就必须有良好的规则;有良好的规则,就必须保障人人能够严格遵守规则。每个人必须把遵守规则转变成自觉行动,让规则成为习惯。一旦规则成为习惯,规则就不会再是一种束缚、一种累赘,人们的生活会更加有条不紊;一旦规则成为习惯,不该发生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人们的心情会更加愉快无忧;一旦规则成为习惯,整个社会活动就会和谐,社会主义的文明就会更加进步。而一个国家和社会最高的规则就是法律,因此可以说,和谐社会a>其本质乃法制社会。
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人文环境:全国人民都生活在一个无比祥和的社会中,生老病死均有国家制度与法律的保障,人们相互之间互相尊重、帮助,少有罪恶与恐惧,除了尽其所能地工作与生活外没有任何高低贵贱……。这样的社会就只能用一个字来形容--美,和谐之美,这样的社会就是真正和谐的社会。是啊,"和谐社会a>"的目标是令人鼓舞的,但真正达到和谐社会a>的状态和境界,却是非常艰巨的,也是相当漫长的过程,它需要我们作出极大的、而且是长期和艰苦的努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33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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