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允许北京交警“暗中执法”?
4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张景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明确表示,北京交管部门将大力提倡“暗中执法”,今年交管部门非现场执法要占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60%(《中国青年报》4月14日)。而此前不久,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交警不准“暗中执法”。因此,北京交管部门这一明显带有对立色彩的姿态不由惹得网民、车主议论纷纷。在笔者看来,交警“暗中执法”是根本违法的,不应该存在,更不值得"大力提倡"。
据《新闻晨报》报道,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某处长认为,"交通警察拥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而法律并未禁止交警使用 暗中执法 这种方式,因此,这种执法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多么荒唐的说法!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公法和私法不同,在公法领域里,管理机关的任何一项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就是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a>》确实赋予了(也当然要赋予)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权力,但是不等于就赋予了交警“暗中执法”的权力。事实上,找遍《道路交通安全法a>》,甚至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见交警可以“暗中执法”的任何条文。那么,“暗中执法”符合了哪一条法律规定呢?又是如何"符合"的呢?
相反,《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八十条明文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这就是说,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相对人明示其警察身份。所谓的“暗中执法”是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a>》,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交警“暗中执法”进行行政处罚应是无效的,被处罚者完全可以不接受。
《京华时报》3月30日报道说,北京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交警执法是为了打击违法行为,北京交警的执法形式没有变化,并不会禁止"暗中"执法。
交警执法是为了打击违法行为?现在你可以明白为什么司机、行人见了交警就像见了老虎了!有了这种思想为指导,大力倡导 “暗中执法”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这位负责人的表态似乎没有答到"点子"上。因为,打击违法行为只是交警执法的目的之一,不是全部。《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点出了交警的执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由此可见,交警执法并不仅仅是为了"打击违法行为",以此为理由为交警“暗中执法”辩解,明显底气不足。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a>》的规定来看,法律赋予警察交通执法权力不是"为了处罚而执法",而是要求警察学会"预防",保护好公民的人身安全。如果警察执法从明处走向了暗处,发现违法行为的机会是增加了,但必然会忽略潜在的事故隐患。可能的结果是,交警因此抓住了众多的违法者,"提高了执法效率",但却没能及时阻却一些本来在明处可以阻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能保护更多公民的生命安全。这岂不本末倒置,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a>》的目的与初衷?
另有报道说,北京市交管局某高级工程师认为,暗中执法"有利于改变尊警不尊法的情况" 。
这种说法也很可笑。法律得到尊重和遵守,归根到底取决于公民对法律的深度认同。试想,“暗中执法”这种"执法人躲在暗处拍照、摄像"的执法方式能引起公民的深度认同吗?“暗中执法”或许可以让公民表面上暂时地服从,但从长远来看,它不仅不利于"尊法",连以前的"尊警"都会大打折扣。
一种从根本上违法的做法,竟然还可以被赋予如此深远、积极的意义,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暗中执法”是难建"马路和谐"的,不论是北京,还是其他地方,都应当禁止这种做法。笔者希望,首都的交管部门能带一个好头。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3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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