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jsdmt 发表于 2009-2-25 21:27:55

枉法审判“枉法案”:“绝对无效”的审判

  被告所持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却出现两个不同内容的版本。此事经媒体曝光后,牵出了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5名法官。此案现由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提起公诉,汉江中院刑一庭庭长张军担任审判长。被公诉的人分别是:陈新华、陈时中、钱振华、刘宏喜、周琳(女)。涉嫌罪名有民事枉法裁判、贪污受贿。当事法官、荆州中院涉外经济庭原法官陈新华及其他涉案人员,在位于仙桃市的汉江中级法院接受审判。
  对这样一起牵涉到5名法官枉法审判、贪污受贿的大案,本应当更加慎重、严格遵守程序,但是令人震惊的是,据《法制日报》报道,汉江中院却在用违背法律规定即枉法的方法在审理这一起被全国民众和媒体所关注的严重枉法裁判案件。
  报道说:庭审于5月27是上午8时30分开始。由于法院事先没有张扬,记者中午才获悉此案开庭的消息。此案开庭前“法院事先没有张扬”,但记者还是找到了审理此案的刑事审判庭,但铁门紧闭。旁听席上大约有20多人,空着很多地方。记者转身上楼来到中院办公室。陈志伟主任得知记者的来意后,说“省高院已有指示,因此案涉及政法干部的负面报道,不接受媒体采。”并说有多家媒体前来,都被挡在了门外,其中一名记者冒充被告人家属混进去后,也很快被查了出来。陈志伟要记者体谅,并用电话向省高院的王处长请示,但得到的答复依然是不能采访,等案件审结后由法院发“通稿”。
  这是一起严重违法审判的案件。它首先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含义概括地说是指三个公开即审前公告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公开。其中庭审过程公开的两个标志是“允许旁听、允许采访报道”。在汉江“枉法案”的审理中,显明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第一,在该案中,法院开庭前必须要公开张帖公告,让旁听者了解开庭的时间、地点,但汉江“法院事先没有张扬”,这明显违背了公开公告的规定。
  第二,法庭应当向公众开放。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哪些人可以旁听进行规定,但是世界各国对此并无严格要求,一般来说除特殊时期,不需要出示身分证件,只需要经过安全检查就可以进入法庭。那为什么不检查身分证呢,理由是只要在这个国家的人包括公民和临时停留在这个国家的外国人都可能受到这个国家的法院的管辖,都有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所以都有权利了解这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庭审判,法律不应当禁止在这个国家的任何人进入法庭。在此前提下,对进入法庭的唯一限制只能是发生在人数太多,法庭空间太小的情况下进行人数上限制。如何限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美国的法院以先来后到排队的形式或者抽签的形式来决定旁听人员,直到法庭容纳人数已满为止。我国有些法院检查旁听人员的身份证,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背法理。汉江法院在只有20人左右旁听的情况下,“铁门紧闭”,实际上是一种庭审过程的不公开。
  第三,庭审应当允许记者旁听、记录、报道。从记者的特殊身分来看,正确的做法应当不检查记者的记者证,记者旁听和记录时无义务出示记者证,因为这是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可以做的行为。只有在向法官进行采访时才有义务出示记者证(如果法官要求)。但是旁听过审判的记者都知道,我国各法院的办公室实质上有一个向记者发放旁听证的特殊审批程序,这是违法的。在汉江法院的这次审判中,不仅不允许记者旁听,而且 “因此案涉及政法干部的负面报道,不接受媒体采访”,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此案中,还有明显违法之处是,审判违背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a>和刑事诉讼法,我国的审判独立虽然与西方国家的法官个人独立不同,但是,只少要求各级法院之间“层级独立”,也就是说,法院进行审判时各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此案中,“省高院已有指示”,说明湖北省高院和汉江中院知法违法,违背了法定程序,这样做的背后是两级法院在审理前已经对案件已经有某种共识,不仅未审先定,而且会导致可能发生的上诉审流于形式。
  这样一起严重违背程序法的案件,其法律后果是什么呢,依照现在本来就还不完善的立法,也将其确立为无效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规定了5种程序违法而导致程序无效的情况,即有 “违背回避规定”、“审判组织不合法”、“违背公开审判”三种情况的,在有上诉或者抗诉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应当发回重审;在“严重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的”和“有其他严重违背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这两种情况下,也有相同的后果。这 5种情况之所以分为两类,是因为前一类的三种情况,无论是否“影响公正审判”,都导致无条件的程序无效。后一类的两种情况,要“影响公正审判”即审判的结果不公正,才会导致程序无效的后果,是一个很有弹性的规定。学理上,我们把前一类情况叫做“无条件无效”或者“绝对无效”。也就是说,对于违背 “公开审判”等三种情况的,无论审判的结果是否公正、准确,都应当是无效的。这一条的规定,在法学界被认为是刑事诉讼法中唯一的一处由立法规定了“程序性法律后果 ”的条款(另外一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规定是最高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关于非法取得的证所无效的规定,但这是司法解释而非立法的规定)。
  对一起“枉法案”进行审判时,为了避免“负面”影响,居然用这样明显违法、“绝对无效”的程序进行审判,对此,我只能用“震惊”来感叹,湖北省高院和汉江中院的这种做法也可以说是胆大妄为。荆州“鸳鸯判决书”案件的本质是钱权交易,为了贪赃而枉法。我国历史上早就有“贪赃枉法”和“贪赃而不枉法”之说,那么,汉江中院这次对“枉法案” 的审理,可以说是“枉法而不贪赃”。但从为了避免“负面报道”的目的来看,是为了法院的面子,为了保护小集团的利益而公然违背法律的规定,说他们是“徇私枉法”是一点也不为过分的。
  近年来,法院冤假错案不断出现,法官司法腐败层出不穷。就在湖北,武汉中院法官群体性腐败刚刚审结,佘祥林a>案件还没有彻底查清,“鸳鸯判决书”案件的审理却出现这么多严重违法的情况,这充分暴露了我国法院审判中司法公正不是靠完善的程序机制来维护,而是靠 “青天”式的人治在维持。在此案中,也许结果是公正的,但违背程序正义的“以错纠错”、“以错待错”本身是错误的,如果这种程序上错误百出的审判出现了正确的裁判结果,也只是因为其受到的关注程度比较高,受到各方面的监督比较多,实体上以特别慎重的态度处理的结果。这与人治条件下也能办结果正确的案件无异,是一种靠不住的偶然结果。而在另外一些不“出名”的案件中,有冤假错案的悲剧重演才是其必然。

  资料来源: 荆州鸳鸯判决书涉案人员出庭受审,汉江中级法院“低调”开庭 ,http://www.legaldaily.com.cn/xwzx/2005-05/28/content_144201.ht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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