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庭=不伦不类
“党纪”和“法庭”这两个词,相信即便是在当下中国的普通老百姓那里,也极少有人分不清楚它们各自的归属,可近来媒体上却有“党纪法庭”一说,颇有些吸引眼球。4月28日的《南方周末》以“‘党纪法庭’直击”为题,头版报道了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纪委的一次“党纪法庭”现场和相关情况,这让笔者有幸见识了一回国人的创造力。法庭乃依法审判之场所。国徽高悬,那是国家和法制统一的象征;法槌起落,那是司法权力和威仪的表达。法庭是宣示法律至高无上的地方,是法治国家实施法律统治的一个实体。对于法律的至高无上,我们的执政党在党章的“总纲”里有着清楚的表达:“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只对具有党员身份的人才a>有规范性效力;法庭所适用的法律是社会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具有时间、空间和对象上广泛的规范性效力。党在对党员进行纪律审查处理时,适用的是组织程序,这些形式能够承载内容的边界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触法,一旦触法,对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审查判断就得交给法庭。
由此可见,把“党纪”与“法庭”扯到一块儿,不仅表现得没有一点法律思维,甚至连一点起码的逻辑思维都没有。如果我们承认“纪”不是“法”,那么当我们说“党纪法庭”的时候,是否又在意识中把“纪”作为了这个“法庭”上适用的“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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