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xvzxvn 发表于 2009-2-25 21:28:06

事实·错案·证据

  [摘要]
  当法官先入为主地认定了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之后,被告人展示的“事实”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辩解就是抗拒,就是认罪态度不好。

  [正文]
  去年此时,在荷兰访问的时候,我有幸邂逅了一个由某个民间组织发起的展览,至今记忆犹新。那是在鹿特丹的一个大教堂里,我们意外发现那里正在举办关于“侵华日军暴行”的展览,有详尽的图片、中文繁体和英文双语介绍,还有专门的英语解说人员。当那位慈眉善目的老先生知道我们是从中国来的时候,语气中带着激动和兴奋,他说,很多人不了解当年日军在中国犯下的罪行,现在日本也不肯正视这段历史,反而篡改事实,所以国际社会有义务让更多人知道真相。我深深地为他这种行为打动,但同时也在心底盘旋着一个问题:在中国人、日本人和国际社会的眼中,日军侵华的“事实”分别呈现什么面目呢?
  作为中国人,我们肯定不会忘记“九·一八”、“七七事变”,以及“南京大屠杀”那三十万难以瞑目的冤魂;但是在某些日本人眼里,这似乎都是一个“美丽的错误”,他们的教科书也在告诉日本的青少年,所谓的“南京大屠杀”根本不存在!然而,一位在美国生活的年轻女性,却在历史的迷雾中艰难地探寻,在浩如烟海的历史资料中找到了大量的铁证,写成了震惊世界的《南京大屠杀》一书,还原了被掩盖的真相。看来,在不同人的眼里,所谓的“事实”是不一样的,在很多日本人看来,“事实”的版本是他们在教科书中看到的内容,而在中国人看来,“事实”就是那血淋淋的历史,还有遍布全国的千万受害人及其遗孤的血泪控诉。
  历史永远不可能回复,法官同样不可能通过“时间隧道”去查看过去发生的事情,于是证据就成了查明历史以及案件事实的唯一途径。自从人类告别了“神示为证”的蒙昧时代,拥有理性的人们就在司法中依靠证据作出裁判。但是,当证据不足的时候,法官该怎么办?比如,张三借给我一万元,我没有打欠条。后来张三去法院告我,并提供了证人,但是证人也说不清楚,法官最后肯定会判我胜诉,而不会让我酌情支付8000元。尽管张三会争辩说我确实欠他一万元,但是法庭上看到的“事实”只能是通过证据确定的事实,而不是原告认为的“事实”。一言以蔽之,认定案件的“事实”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以及严格的证明之上。
  这么简单的道理,到了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却走了样,明明控方证据不足,该“疑罪从无”,却成了“疑罪从轻”。最近几个月来,司法界被舆论压得有点喘不过气来。佘祥林a>,被莫名其妙关了这么多年,被自己“杀害”的妻子居然神差鬼使地回来了,也挺委屈的。人们似乎有理由认为,这里边可能存在着“司法腐败”。估计审理佘祥林a>一案的法官肯定要为此叫屈,“我已经顶住压力,对他从轻处理了啊。”在实践中颇具代表性的做法是,案件的事实认定有问题,证据不充分,于是死刑变成死缓,无期徒刑变成有期徒刑,以示“谨慎”。其实,当法官先入为主地认定了检察官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之后,被告人展示的“事实”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辩解就是抗拒,就是认罪态度不好。通过证据审查、法庭质证认定事实的美好愿望冰消瓦解。认识到这种观念的偏差,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美国的辛普森会因为证据的瑕疵而无罪释放,而中国的杜培武虽然证据有疑点但仍然定死缓。
  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而论证过程则要依靠控辩双方的交锋。如果依照我们目前的一贯做法,不真正发挥庭审功能,审判只是对侦查结论直接认定,不但对被告人极度不负责任,也容易造成错案。撇开聂、佘两案侦查阶段存在的工作粗疏问题,我认为在法庭审判这一环,法官是难咎其责的。敢于对证据问题重重、证明漏洞百出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实际上是我国审判实践中长期轻信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造成的。我个人认为,如果法官把自己裁判的正确与否完全寄希望于侦查和起诉,那么这种法庭不要也罢。
  聂、佘两案是不是错案,我不敢妄下断言。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发现“真凶”,如果被害人不是自己“回来”,我们的法官还会在自己假想的“事实”泥沼里,一错再错。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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