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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索赔案:2004年2月,巴中环通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6台按揭车在中华财保巴中公司投保(2004年2月29日零时-2005年2月27日24时),不料其中一辆车在次年2月最后一天发生交通事故。因2004年为闰年,全年366天,在合同期限“一年”的时间概念中,中华财保承保的大部分车辆期限都是366天,只有极少数是365天,而收取的标准保费单价都一样,环通车业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遭拒后打起了官司。
) M) `0 L3 }. _: A6 E+ j) K/ P 事因:投保车最后一天出车祸, v; n, j; y( x/ p1 ~6 B5 U( Y
2004年3月,巴中环通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巴中江北支行等三方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同一天,环通公司在中华财保巴中公司办理了16辆机动车的保证保险业务。
o' F* @6 M, j9 _ @! P1 Q 2005年2月28日凌晨5点40分,环通公司投保的牌照为川Y04070大货车在成绵广高速公路发生车祸,交警认定,事故损失金额为77820元。环通公司向中华财保巴中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中华财保巴中公司受理后却拒绝赔偿,理由是此车虽然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但合同中保险期限为2004年2月29日零时自2005年2月27日24时止,而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05年2月28日5点40分,不在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限内。环通公司在发生事故后,去中国农行巴中江北支行认真查看“保险合同”,却发现保险期限少了一天(2004年是闰年,全年是366天),再次向中华财保巴中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为此,环通公司将中华财保巴中公司告上了法庭。
+ H0 [/ ?. k2 ?8 H8 k; V 争议:投保期是366天还是365天
: X3 s2 l1 X" y) {3 W 环通公司负责人认为,2004年2月,该公司在中华财保巴中公司投保了16辆机动车的综合保险,当时全国货运汽车银行按揭业务已停办,中华财保刚进入巴中地区,为了打开局面,在巴中私下开办了汽车保证保险业务,且只能在晚上下班后出单,同时违规要求环通公司工作人员在空白的投保单上盖章,保险单的内容是中华财保的工作人员几个月后代为填写的,投保单“经办人”、“核保人”签名,均系他人冒名代签,严重违反了“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只能指导协助”等规定,未能体现环通的真实意图,造成投保时间少了一天的严重后果,该年为闰年,全年366天,实保365天。少一天的投保时间期限,是因中华财保巴中公司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所以中华财保应该赔偿。/ v' l9 u g. L# _
中华财保巴中公司负责人则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天;工作人员代填保单,特别是车辆保单,是因为很多驾驶员没文化,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所以只有我们的工作人员代填,但还是要经当事人认可,“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这样操作,是很正常的。”
# ?, [" t' J3 L$ G 保监会:应以365天厘定费率
( ?3 M5 q5 P+ h5 Q 此事惊动了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专门向四川保监局复函:就所附材料来看,有关保险期限的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既不违反《保险法a>》等相关法律法规a>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合同法》第40条、第52条和53条规定的有关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因此,本案中保险期限的解释和认定应当遵从当事人在保险单中所作出的具体约定;按照通常理解,一年是指365天,正是基于这一约定俗成,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均以365天来厘定保险费率,本案也不例外。
2 S/ g" R0 s) Q, ]0 F 判决:保险公司不需赔付5 I) P: V0 p# i' Y4 j" |
巴州区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环通公司的川Y04070号车在被告中华财保巴中公司投保,虽然该保单应由原告方填写部分是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代写,但保险项目、期限、保费确认后由原告加盖了印章,并在约定的期限向被告交保费14503.18元,原、被告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14条规定“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也可在贷款合同有效期限内约定,但以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为准”,同时综合中国保监会复函意见,判决:被告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付责任。
4 L1 U. Q6 Y5 b( x* D+ U1 _ 对于法院判决,巴中环通公司不服,已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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