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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异地转移新政“太深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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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bthts 发表于 2009-2-28 16: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久前,千呼万唤的《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终于出台,然而,该政策并未使众多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人们的心落在实处,反而,由于政策的难读难解,使得一些单位的经办人和具体当事人“一头雾水”。: G0 Z# L' |' ~  c# E+ X
            经办人:难以解释,自己去问, c5 F0 }' u% C$ f0 Q: U
  外地来宁工作的周女士自从前年南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手续“冻结”后,就一直关注着“新政策”出台的动向。不久前,当她再次光顾“劳动保障网”时,欣喜地看到了《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她将该实施办法打印一份,找到单位人事部门询问此事,经办人说她也才有所闻,并答应去劳动保障部门问一问。- Q( P$ K# `, o+ l! R
  之后,当她再次找到经办人询问此事时,经办人说她问过有关部门了,周女士不符合“办法”中的任何一款,无法办理。* f8 L2 T! u. f2 `5 G5 E+ M1 h
  当周女士针对“办法”中的第一、第六条,认为自己符合条件时,经办人说她也解释不清为什么“看似”符合的条件却不能办理,她说如果有疑问,周女士可以自己去问。
  G5 D. M4 z6 e3 _9 _  紧接着,周女士打了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然而,应该具有权威性政策解答职能的12333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却使周女士跌入迷团。
) \% R) G6 {8 T1 F( c+ E            一个问题,三种解释
8 e( B+ a5 w2 s0 W# o! g  鉴于周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7月18日拨打12333,代为咨询有关“转移”的办法。. v& |# X6 S; R& c; s: r
  记者在电话中详细介绍了周女士的具体情况:周女士今年41岁,户口和人事关系都已转至南京,并于2003年前参加了南京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实施办法第一条中的第一款:“经市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批准调入或引进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6 o( i: X8 [) r) V" m# r* E% A  按此款的文字理解,周女士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能够“在我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然而,12333的工作人员却解释为:该款是针对经过人事部门办理正规调动手续,并要具备中级职称的人员。由于周女士没有中级职称,显然不符合要求。然而,令记者疑惑的是,为何不把“具备中级职称”这一概念明确注明,而要通过进一步“打听”才能获得这样的信息呢?  o4 O0 d* O" O) `$ U
  那么,剩下的只有第六条能够让周女士有所期望,“自2003年7月1日至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跨统筹区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按本市标准计发;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原则上按参保地分段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最高不高于我市标准核定的待遇”。+ u  J0 N' V3 D8 R7 c# l% f
  然而,对于同一条款的解释,记者却得到了三种不确定“答案”。  v4 |: f7 a' @4 \& B
  12333的一位女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说:关于该条款中的前一句,是指在2003年7月1日到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经将个人异地养老保险基金转到我市,但由于这期间社保转移已经冻结,所以这部分基金一直“挂”着,因此,“新政策”出来后,这部分“挂”着的基金可以落实在我市,而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也可以正式转移过来了。由于周女士没有将异地养老保险基金“挂”过来,因此不属于办理范围。
9 j& P+ c% m8 e) B) I! P  而另一位男工作人员则解释说:此款的前一句是指“2003年7月1日至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阶段人员退休后计发工资的标准,与异地转移是两码事。记者不明白,明明是有关异地转移办法,文中的条款又为何脱离“转移”内容?
; [8 q* @+ b" Y) u: L" P  至于该条款中的后一句话,他说这是一个复杂的计算公式,其中涉及到加、减、乘、除,并有中扩号、小扩号及5个变量等,他说该公式他们都看不懂,因此不要对此进行探讨了。% I' V. B' L2 C* X# ]( E( V6 I
  该工作人员说:目前仅出台了此“办法”,还没有进入操作程序,等他们接到正式通知才能办理,至于如何得知“正式办理”,他说此信息的获得可打12333。+ B1 U$ \; f5 u! J* N- ^5 g
  记者之后又打电话到征缴处,一位男同志对记者说:“周女士的情况在第六条中也‘够’不上,因为第六条是指2003年之前参保人员退休时工资的计发标准,与她的情况不相干。”4 b+ W2 W, v: k
  所有“办法”都不符合,看来周女士“转移”无望。周女士说她只好再在原参保地继续缴费,并尽快补上前一段时间因等待新政策而停止在原参保地缴的保费。她说国家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只能在一个地方交一份社保,可事实是由于她害怕两地都落空,因此,几年来她一直在两地同时交社保,这样的重复交费,使她在经济上承负了一份无需支出的费用。但这种现状何时解决,她感到非常茫然。
; c% N# t' p/ a+ \2 X* g            柳岸花明,得来全不费功夫
& m! v1 S. _$ g8 {) ^$ @& _  7月25日,记者专程去了趟位于水西门61号的“南京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当记者将周女士的情况向具体操作人员反映后,该工作人员说她的情况应该符合政策的第六条,并让她带着南京市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社保卡来柜台办理。
$ M& `8 ~' [  U+ Y) G: c4 E  周女士得知消息后,当日即去社保中心办理手续,经核对,她完全符合转移条件,该工作人员同时告诉她,2003年前参保人员不分年龄均可转入。
& O; ^/ q/ F! y& |( Y  几分钟后,周女士拿到了“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接收函”,至此,她一颗悬着很久的心终于放下。
9 P7 U  N) U" T- L  一个原本不复杂的事情为何走了如此多的弯路?周女士认为,她是太依赖单位的具体办事人员和相信“权威”咨询部门了。当然,单位经办人员可能同她一样没有问“对”人,从而获得错误信息。而12333值守人员和征缴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偏差如此之大,也是令她感到非常惊讶。6 m! s  F4 k2 ]8 M% z
短短1000多字的转移“办法”,不但让政策相关人“看不懂”,就连政策制定部门及相关“代言人”都解释不清,那么,究竟是政策制定得太“含糊”、太“深奥”,还是有关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呢?但不管怎样,“折磨”的都是政策受益者。
0 H2 _- v+ L/ I( V& _  由于信息不准确,周女士在上周便通知原参保地的亲戚代她补交欠费(以防“两地落空”),所幸由于交费时间不对,没有成交。如果成交,那么这1000多元重复交的费用又有谁来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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