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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无罪的忧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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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各脱 发表于 2009-3-2 13: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报》2005年6月10日第1和4版分别报道到:A、6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宣告被指控涉嫌投毒杀夫的李菊兰无罪。李菊兰被当场释放。B、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武汉“杀妻骗保”案因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洪学、王洪武兄弟由一审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改判无罪。以上两个命案被告人均因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这让人亦忧亦喜。
0 l- v  p( H% X6 Q0 R  忧的是,疑罪产生。两个命案暂时都已成为悬案疑案,“被害人”的死因尚未被全部查明,无法给“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及公众一个清楚而准确的交代,真正的凶手(如果确实存在话)暂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甚至两个命案都将永远成为悬案疑案。
- l8 }; ]( |6 U! y  喜的是,疑罪从无。从侦查中心时代的案件“告破”即庆贺庆功,到审判中心时代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包括首次要求二审只能作出一次“发回重审”判决,我们前进的步伐虽然艰难,却渐行渐近;从过去刑讯逼供这一毒树之果的频生,包括佘祥林a>冤案这样的毒树之毒果,到今日反刑讯逼供具体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相等)的逐步推出,包括以上A新闻中法院表明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嫌疑,我们前进的步伐虽然艰难,却渐行渐近;从超期羁押背后的疑罪从有(或从轻),到清理超期羁(响亮的口号是“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背后的疑罪从无,包括引出本文的两案对疑罪从无的大胆适用——余祥林冤案的举世瞩目应该是我们痛下此决心的巨大动力之一,我们前进的步伐虽然艰难,却渐行渐近。. {' ^0 N% K* `* s$ K
  疑罪从有,如果错了,就是两个错案:既冤枉了好人,又放过了坏人;疑罪从无,如果错了,只是一个错案;不可能冤枉好人,只是放过了坏人。时代选择了疑罪从无,我们正朝着司法文明前行,渐行渐近。7 s9 k* \7 H8 x*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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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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