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459|回复: 0

应完善定牌产品的消费者知情权

[复制链接]
tutvljv 发表于 2009-3-4 12: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费者在购物时,经常会发现,某品牌产品标注的制造商系该著名品牌的拥有者或其代理商,但其产地却名不见经传,既不是该制造商所在地,也不是它的生产基地,或明明是国外品牌的产品,产地却标注为中国制造。因此,消费者往往产生疑惑,怀疑该产品属假冒伪劣。其实,这是一种定牌产品。
0 a* I6 I- D( F1 j7 y  所谓定牌,其基本方式是甲方即委托方向乙方(受托方)提出合同订单,有的还提供技术和设计,由乙方组织生产加工,标上甲方商标后,由甲方收购并负责对外销售,或直接由乙方负责销售。这种合作生产方式,经过授权并签订合同后,成为合法的合作关系。该合作方式下的产品就是定牌产品。+ i5 M& z7 r4 @8 `* E5 e* X8 g
  为了吸引消费者,定牌产品的价格通常比该品牌原装进口或委托方自行生产的同类产品便宜,但由于品牌效应,一般比乙方或与乙方同档次的同样产品或同类产品高。由于定牌产品贴有委托方商标,特别在委托方负责定牌产品的销售的情况下,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委托方在销售时通常不愿主动并直接地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的生产方式以及产品的真正生产者,仅仅在产品上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及产品的产地。因为消费者一旦知道是定牌产品后,很有可能不选择购买该产品。那么,委托方的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是否有权了解产品的生产方式以及谁是真正的生产者?定牌生产的委托方是否有主动披露的义务?
2 y4 L* D5 W. C# U0 a2 Q& F6 q$ ^$ D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范围包括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有关情况。《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列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厂名和厂址。因此,主动告知厂名和地址是生产者的法定义务。但在定牌生产的情况下,特别是委托方提供技术和设计,甚至部分关键件的情况下,如何理解定牌产品的生产者和产地,决定着消费者是否有权知道产品系定牌产品,及谁是真正的生产者。
4 g1 f& P; G1 c! R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对产品真实产地的知悉权,但《产品质量法》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并没有将产品产地列为生产者必须主动披露的义务。因此,定牌产品的委托方如不愿意让消费者知道产品的真实产地,刻意回避在产品上标注产地,或用非常大的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标注产地,只要标注的产地是真实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说生产者未尽告知义务。- Y% n, ?$ Y3 c* B! E" A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和鼓励企业间正常有序的合作,笔者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将标注产地规定为生产者的法定事先告知义务,对委托(定牌)生产的,应要求在产品标识上标明该产品为定牌或贴牌产品。同时也呼吁生产商和经销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的真实情况,规范标识标注的使用。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2-22 21:52 , Processed in 0.07405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