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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夏天,甘妹从家乡成都来到俄勒冈州的波特兰市陪读。甘妹的丈夫阿川正在做交换访问学者。甘妹初来乍到,稍一安顿,便开始学英语,找工作。不久,甘妹被一家服装店录用,做收款员。, F- E9 T. C6 m+ Q. B( |7 U# f, Y
??? 圣诞节的前一天下午,甘妹的收款台前来了一位灰发碧眼的顾客。几分钟后,甘妹知道这位顾客叫格登太太。甘妹开始为格登太太结账。在加一件大衣的时候,格登太太说那件大衣应该打五折。甘妹又看了一遍大衣的标签,告诉她这件大衣不打折。这时候,服装店的经理保罗过来,他告诉格登太太,这件大衣的确不打折,但店里另外几件大衣打折。格登太太决定跟保罗回购物区去看打折的大衣。
* e- ^# I& p% Z/ p; _7 J??? 为了不影响其他顾客结账,甘妹把格登太太的购物车推到一边。大约十分钟后,格登太太提着一件大衣回到甘妹的收款台。付款前,格登太太问甘妹,她放在收款台上的20块钱在哪里。甘妹从未见过格登太太讲的20块钱,遂到处寻找,但一无所获。 c% p, q0 W: o. D
??? 格登太太不肯就此罢休,站在甘妹的收款台前与保罗争论。保罗把甘妹身上的所有口袋掏空,里面除1 I& T& b6 {6 F* c2 `3 t
2 V0 R! Z C* {! L- X了两把钥匙以外,什么也没有。最后,保罗让一位女店员带甘妹和格登太太到洗手间去搜身。来到洗手间,在格登太太的监视下,那位女店员让甘妹脱掉外衣。甘妹身上只剩下内衣的时候,女店员问格登太太是不是还需要脱。格登太太说,不需要了,反正她什么都看到了。搜身完毕,格登太太扬长而去,没有留下一句道歉的话。+ q( _* M7 `& S9 C* z$ ~3 `
??? 甘妹本来言语不多,性格内向,容易害羞,经过这番搜身羞辱,她精神低沉,茶饭不思。
, N+ j3 j" z2 q9 ?+ C??? 但甘妹也是一个有主见的人。回到家以后,她越想越觉得委屈,自己什么错都没有,却受到这么大的羞辱。她暗下决心,一定要为自己讨回公道。所以,圣诞节一过,她便找律师a>咨询,要向服装店讨个说法。6 g, u3 Y1 l1 i
??? 从法律上讲,甘妹遇到的伤害属于精神伤害。美国各州的普通法均允许严重精神伤害的受害人获得赔偿。但同时,美国各州的普通法对精神伤害的定义都十分严格。一般而言,在没有肉体伤害的情况下,只有故意造成的严重精神伤害才能得到赔偿。但是,这种规定并不是铁板一块,也有例外情况。比如说,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无意造成的严重精神伤害也可以获得赔偿。
) @8 u% s8 R: A7 \0 S! @! D??? 所以,甘妹严重精神伤害案首先要确定的问题是,服装店和甘妹之间有没有法律承认的“特殊关系”。毫无疑问,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具有凌驾于雇员之上的权威,所以,雇主必须公平对待自己的雇员。这种要求使得雇主和雇员之间具有“特殊关系”。当雇员受到雇主的非法或不公平对待时,雇员可以依据这种“特殊关系”起诉雇主。
6 X3 ?+ i+ o0 b6 V??? 在确定了服装店与甘妹之间具有“特殊关系”之后,我们必须再看第二个要求,即雇主服装店的行为是否达到极其恶劣,超过了社会习俗所能容忍的程度。在这个问题上,服装店经理要求甘妹在顾客的监视下,脱去衣服接受搜身,这种做法令人气愤,完全超过了美国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
q2 U' v/ V9 C??? 最后,还要看甘妹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是否在法律上已经足够“严重”。
. q! |$ Q. [6 x2 F: s, |??? 俄勒冈州的法律并不要求严重的精神痛苦一定要通过肉体的损害表现出来。考虑到甘妹性格内向,初到异国,人们可以合理地想像到这次羞辱给她造成的严重精神痛苦。
! {& l/ M/ i; c8 J6 e. q7 T* C??? 此案因为事实清楚,法规明确,服装店估计如果进入庭审凶多吉少。所以,在庭审以前,服装店同意和解。和解的条件至今保密,但据甘妹的律师a>透露,服装店不但向甘妹做了书面道歉,而且赔偿了一大笔精神损失费。/ e' I# v. `2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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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点]
/ L4 z1 F' M+ t, G2 h& m??? ●故意精神损害是故意侵权行为的一种,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人的意图;(2)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严重和超乎常人的忍受能力;(3)受害人有实际精神损失。$ L$ j; ]5 B" S8 {2 i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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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n2 q, a/ m6 W! a9 {% c 摘自《美国法律呼悠谈》
) Y5 a9 k8 R* b# O' V 美国张哲瑞律师a>事务所编撰- V! U& n. R7 T, r$ h; z" J
中国友谊出版社出版
! y0 D) x/ b) `6 N 经作者与出版社授权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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