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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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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chatb 发表于 2009-3-8 08: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行政机关的一笔2400元的错误罚款,一家汽车运输公司进行了历时三年、行程万余公里,耗资近十万元,先后九次开庭审理的马拉松式诉讼。其中前八次开庭结果均为败诉,为了维护“政府”的面子,负责审理本案的一、二审法院的个别审判人员不惜篡改庭审笔录;开庭通知不写明具体开庭时间而对原告做“缺席判决”;先是通知开庭,待原告奔波几百公里到庭后,又借故延期开庭。一审法院甚至在二审过程中对原告在上诉状中的“不恭”之词罚款三万元。上诉人(即原告)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二审法院毫不客气地予以维持。其间《新安晚报》作了《法官,你让我何日到庭》的报道,《安徽日报》发了题为《舒城公路管理乱收费,六安法院办案不平公》的内参,《律师a>与法制》刊登了《共和国的法律是否还有一个版本》热点文章,《法律服务时报》发表了《如此执法,六安“安”否》的舆论关注,《法制文萃》发表了法制视点《“民告官”咋就这么难》,《决策动态参考》则刊发了《民告官,难于上青天?》的内参,还有安徽电视台和东方卫视等主流媒体关注本案,最终由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省人大代表写信反映本案的情况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本案才以原告胜诉而告终。尽管被告退还了错罚的2400元钱,并象征性地赔偿了原告部分损失,但法院的有关责任人没有受到追究,原告被罚去的三万元至令还没有退还。为此,笔者曾写过一篇文章《民告官,想爱就别怕伤痛》。实以为,民告官,得不偿失,诉讼成本太高。
4 V" {' o3 A* K8 [! i  这个案件发生在安徽,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04年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升降统计表中,安徽省的行政案件收案数与2003年同比呈下降趋势,且降幅数全国第一,为14.45%,就不足为奇了。1 |; a* K) H5 ^+ C$ P
  笔者以为,我国“民告官”案件诉讼成本过高(或原告不敢轻易诉讼)的原因主要在三个方面:
% `- F5 X0 P" M% w  一是法院担心受理行政案件越多,行政机关败诉越多,地方政府会对法院的人、财、物问题的解决加以不正当地限制,因而不敢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可能败诉的案件,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影响了法院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导致“民”对法院的不信任,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害也不愿诉讼,能忍则忍,从而加剧了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隐性抵触情绪。/ n" n7 ~( ^9 p# R  X! x; ?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认为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就是与政府过不去,政府的面子比什么都重要,对敢于依法判决政府或行政机关败诉的法院甚至法官进行打击报复,对法院的传唤不理睬,采取不应诉,不缴诉讼费a>,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甚至利用职权直接干扰法院的审判工作。法院不得不与政府穿一条裤子来愚弄当事人,使不少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护。
0 W4 F) i3 H- E" T- Q. {% N  三是一些行政机关直接或间接地给行政诉讼的原告施加压力,使原告担心胜诉之后会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公正对待,造成生存危机。有的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个行政行为的胜利实施,甚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当地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下命令,不允许律师a>代理某类行政诉讼案件。* G2 p' v" R( ~3 j0 r( y) c. t
  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笔者以为要解决行政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a9 ^  G( c* I" Z
  一、对行政诉讼案件免缴或仅缴象征性的诉讼费a>,坚决杜绝乱收费。前面提到了那件发生在安徽省的行政诉讼案件,当地法院就突破行政案件收费100元的标准,收了十倍于此的诉讼费a>。$ u6 ~. P1 i+ o/ _( G
  二、对于被告与当地法院同级的行政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异地人民法院审理,这在法院的人、财、物尚未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的现状下,应该是可行的。* }" u" Z' @) p6 U; W# q) }; e
  三、严格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那些久拖不判或故意错判的责任人要一追到底,决不手软。5 {5 q* h1 |* V* b9 v
  四、加强各级政府特别是政府领导的法制观念,让他们理解依法行政的意义,让他们明白政府主动纠正一个错误比办十件好事都更能感动老百姓的道理,树立以民为本,以人为本,行政为民的理念,对那些不知法为何物,自以为权大于法的“官混混”远离我们各级政府的领导岗位。
0 j; k3 Q8 I, K3 R  “民告官”的成本以及行政案件的数量和胜诉率是一个国家民主化进程中一个显著的标志,笔者相信,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民主化进程日益加速的今天,随着我们国家构建和谐社会a>宏伟计划不断落实,“民告官”的成本一定会大幅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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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 |6 x" F7 o3 f( o$ K; L  (作者单位:安徽润天律师a>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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