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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财又劫色 “采花大盗”获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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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the 发表于 2009-3-9 15: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入室盗窃的“大胆”小偷,被女房主发现后,不但未逃跑,反而持刀威胁房主,抢劫财物后还将房主强奸,结果原本普通的小偷小摸行为,转变为性质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8月20日,文登法院依法对这起抢劫、强奸案宣判,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共处罚金8000元。
% N  I8 m7 I$ w* \8 x9 q" k  2005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窜至文登市城西居委被害人王某的租房处,采用铁棍撬锁的手段入室进行盗窃,结果被妇女王某发现。孙某“狗急跳墙”,遂用水果刀威胁王某,抢劫王某诺基亚3100型手机一部,人民币140元,现金及实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040元。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孙某又临时起意,将王某强奸。8 n/ I& V% j, |2 \6 [5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入户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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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l1 j6 z% r; F5 I" c/ f  (作者单位:山东文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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