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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精光”行贿获刑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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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tvljv 发表于 2009-3-13 20: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宇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a>定代表人兰义,因在牌桌上一遇到毕玉玺就想尽办法输掉身上所有的钱,因而得名“兰精光”。日前,兰因向毕玉玺行贿142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新京报》8月31日)“兰精光”行贿获刑,当然是罚当其罪,本属平常。但其以赌博输钱、回购礼品的方式行贿,并因此被判处实刑3年,亦可谓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 y( T, @. A. i7 P; A  其一,“兰精光”行贿方式独特。兰的行贿方式主要有二:一是打麻将时故意输钱给毕玉玺,二是高价收购毕玉玺受贿所得礼品。方法隐蔽,既体面又安全,送的“正大光明”,收的“心安理得”,而且难以查处和认定。其实,以赌博的方式行贿受贿,早已是某些地方的“潜规则”,但却少见有以“行贿”、“受贿”论罪者。直到今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明确“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媒体报道看,此《解释》颁布后,因赌博形式行贿而获罪的,“兰精光”可能是首例。 $ U' p5 b) i3 f- C
  其二,“兰精光”被判实刑3年。在反贪实践中,为争取行贿者能够检举揭发、指证受贿人,多对行贿者“网开一面”,或者免予处罚,或者判处缓刑,判处实刑者较少。以福建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腐败案为例,这位名动全国的“三光书记”被判了死刑,但向他行贿的71人中,仅有13人被判刑,而且这些人同时还有其他罪名,其他多数行贿者仅仅被追究了党纪、政纪责任。正因为此,曾任兰州市市长的大贪张玉舜于8月25日在法庭上发出“反问”:“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中国青年报》8月26日) 其实,这问题早就有人提出过,但并没有改变对行贿者“宽大无边”的局面。现在,有了“兰精光”这个案例,算是能给张玉舜一个小小的回击。
0 J4 p3 x/ t2 K8 a, P  仅凭上述两点,“兰精光”一案就可视为司法机关惩治赌博式行贿及依法打击行贿者的标本。它启示我们,通过严密法网来堵塞形形色色的行贿受贿“暗道”,并通过惩治行贿者以净化社会环境、推进廉政建设,司法机关尚有可为。 - T6 M6 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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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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