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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机动车维修套上法律“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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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uan831 发表于 2009-3-14 08: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昨从省交巡警总队车管处获悉:截至2005年8月,我省机动车总量为936.96万辆,其中私人汽车97.82万辆,私人轿车达52.85万辆。
% l/ c& W0 {1 K3 l6 _; ^  T4 }7 f6 q" m3 _  开车人都了解,“买车容易养车难”,“开车容易修车难”。相对如此巨大并日益增加的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维修市场同样是一块“大蛋糕”。省交通厅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全省共有汽车维修企业2.2万家,从业人员15万多人,固定资产100亿元;共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83家,从业人员1500多人。2004年,全省各类维修企业共维修车辆620万辆次,维修产值54亿元;各检测站共检测车辆91万辆次,检测产值1.44亿元。0 g) `/ d9 O- e7 \
  机动车维修行业作为汽车生产和销售的后续产业,对全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但当前,我省机动车维修业中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乱收费、专业化程度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维修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却让人揪心。
7 X: A. f, n+ m* T. a# m  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草案)》从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机动车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2 E' g7 ^: k2 S4 V; J; ?  ?% x: j          机动车维修包括维修质量检测
1 b2 T8 G2 z* O; K  《条例(草案)》的调整对象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略有不同。
# X/ K" `3 o+ B: Z- z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将“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纳入了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范围,但《条例(草案)》中则未包含维修救援活动,而是将维修质量检测活动纳入了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范围。省交通厅厅长潘永和指出,这主要是考虑机动车维修救援活动与机动车维修活动的关联度并不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而维修质量检测活动却与机动车维修活动密切相关,是机动车维修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  Z. H) k, J  i) J8 B1 U+ ~3 U
          重点规范维修经营者的行为
4 P2 C9 F& {- w& R  鉴于目前我省机动车维修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经营者行为不规范,因此,《条例(草案)》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为作为重点内容:一是规定了维修机动车实行维修记录制度。通过维修记录详细记载托修车辆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形成托修车辆“病历”。二是规定了收取机动车维修费用的范围。明确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检测费、税金组成;同时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三是规定了维修零配件的使用。四是规定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规定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或者故障、损坏的,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是规定了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 l5 \% a3 k.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准入
+ i3 g0 I; a' D0 ~# Q  d. i  《条例(草案)》具体细化了从事机动车维修开业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许可办理程序等内容。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W% H# S5 i; F3 m; a2 ]  由于国家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条例(草案)》规定对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在提交申请材料和审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简化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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