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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为什么一定要处死黄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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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ugupn 发表于 2009-3-18 18: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抗日战争爆发不久,陕甘宁边区发生了一件轰动一时的革命功臣为了逼婚枪杀进步青年的恶性案件。被害人是年仅16岁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凶手是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时年26岁。黄克功功名显赫,少年参加红军,经历过艰苦卓绝的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负过伤,流过血,曾经在山西带领一个营消灭敌人一个团,有着光荣的革命历史。有的人为此动了侧隐之心,认为他一时感情冲动杀害刘茜,已经损失了一份革命力量,不能再杀黄克功,应该让他戴罪杀敌,将功赎罪。黄也心存幻想,充满感情地给毛主席写了一封信,表示自己宁愿拿着冲锋枪,在执法队的监督下,向日寇冲锋陷阵,让一腔热血倾洒在战场上,也不愿死在自己的法场上。一时间,万众瞩目宝塔山。8 C3 ]6 j( u+ `" f# ^* ?
  毛主席收到黄克功的7 E6 o  H$ L/ E' W- _& x.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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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后久久不说一句话,在校长室里一边抽烟,一边踱步,足足有三个小时。他在痛苦地思考、在抉择。终于,他提起笔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此案的法庭审判长雷经天写了一封信,痛下决心,表示必须处死黄克功,并要求在宣读判决时宣读这封信。毛主席写完信当众泪流满面,黄克功毕竟是一个在井冈山就跟随他干革命的红小鬼。据说,毛主席当众流泪只有两次,另一次是自己的儿子牺牲在朝鲜战场上。
: Y' m4 u' t  M0 u  g/ j1 a  毛主席一定要处死黄克功,当然体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容法外施恩的刑罚原则。但是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它充分体现了刑罚必定性的法律理念。虽然黄克功已经表明自己要在执法队的监督下战死沙场,将功补过,但毛主席没有同意。因为,既然已经犯罪就一定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任何其它的形式都不足以代替法律的制裁。否则法律的尊严就不复存在,法律的威慑力就无从体现,就会有一个又一个的“黄克功”在可以将功补过的幻想下践踏法律、破坏法律,最终导致法律的虚无和法律威信的荡然无存。“言而无信,不知其可”,毛主席深深地懂得这个道理,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五十多年,但其中折射出来的刑罚思想和理念在今天仍然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o/ y( l& I: ?. m- q1 j+ h3 e
  犯罪就一定要受到惩罚,刑罚的必定性是法律的生命,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观念。据报道,前不久,美国俄勒冈州司法官员正在研究为一个肾功能严重衰竭的死刑犯无偿移植一个肾,手术费高达10万美元。如果不进行肾移植,这个死刑犯肯定活不到执行死刑的那一天。而在此前,为了给他做血液透析,州司法当局每年都要拿出12万美元。对死刑犯进行疾病救治通常认为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行为。不仅是我国,即使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也得到了认可,可以说,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人道主义待遇已经成为各国通行的一项司法原则。2 |! f/ l1 Y* W) L8 d" J
  为什么要通过做肾移植手术,以保全死刑犯的生命?除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外,它还告诉人们一种法治理念和民众对于法律的一种敬畏精神。因为如果没有这名死刑犯,俄勒冈州已经启动的一项刑事司法程序将无法终结,作恶之人将不能受到法律的惩罚。) x6 `! O2 h" {: k/ O# _
  一语中的。正是刑罚的必定性让毛主席痛下决心,一定要处死黄克功。它让刑罚的功能从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也让法律在人民的心目中树起了一座丰碑。这种对于法律尊严至上的无比敬畏感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W/ b+ `& c+ c& t# ]
  沈阳刘涌的判决经过一浪高过一浪的全国式的大讨论,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日前刘涌已被执行死刑。尘埃落定,一切归于平静。因为杀害妻子并肢解尸体的浙江省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建平一审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但有近200人上书法院,要求法外开恩,理由是他为中国的纺织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二审经过半年多的时间,12月15日,浙江省高级法院才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核准对徐建平的死刑判决。12月25日,对徐验明正身,注射执行死刑。如此多的案例,如此曲折的刑罚过程让我们久久回味。其实认真思索一下毛主席一定要处死黄克功的故事,我们也许就没有了这许多的刑罚上的困惑。9 _* Z$ H# {/ f/ W9 u0 b

9 ?' i7 |# b' g5 m  (作者系辽宁省喀左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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