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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强奸犯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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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lanjux 发表于 2009-3-18 18: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恶少”逍遥法外$ a; R, v2 `/ W/ }8 ~- N! S; [
  2003年8月31日深夜12时许,在重庆市石柱县,忙碌了一天的人们进入了梦乡,县城变得十分寂静。
+ K6 u$ o1 J; I  突然,地处县城繁华大街的得月楼宾馆大门被撞开,一位少女披头散发、衣衫不整、捂脸痛哭着冲了出来,扑进了正焦急等候的一个中年妇女的怀里,悲切地喊了一声“妈妈”,就全身颤抖地痛哭起来。
  \! B! z' W  P+ n6 P  看到女儿的模样,中年妇女焦急地问:“是哪个欺负你?是哪个打你?快点说出来妈妈帮你!”随后,她拨通了一些亲人的电话。很快,少女的姨妈、姨爹等人赶来。正在不远处吃烧烤的一群青年也围了过来,其中一人凑近少女,轻声说道:“我今天一直在暗示你,你就是听不懂。”少女哭泣地说:“你为什么不给我明说哟?”“那种事我怎么敢给你明说哟!我说了自己还要遭殃。”突然,少女疯狂地朝其叔父家方向奔跑过去。“抓住她,不准报案!”青年中有人大声喊道,在场的所有人都跟着跑起来。少女跑到其叔父住处楼下巷子处便蹲下捂脸哭了起来。$ d0 a1 G  b" }2 q6 e8 B* n+ Q4 s
  神情恍惚的少女被亲人带到楼上叔父家后,仍然激动得不能自抑。在亲人的追问下,少女才羞愧万分地说:“我……我被人强……强奸了……”简直是奇耻大辱!性格刚烈的叔父9 }. _7 P, C, ^8 K% P2 ^2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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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忙拉着侄女下楼指认,口里不停地说:“他是谁,我要打死他!”但是,当他下楼看到侄女指认的人被一群人护着时,知道自己“寡不敌众”,于是便“好汉不吃眼前亏”,只好用手机报案。“不准报案,有事好好说嘛!”手机竟然被人抢了过去,并且摔在地上成了几块。少女叔父又急忙抓过一亲人的小灵通拨通了110报警。不久,民警赶到现场,将少女和正欲逃离的嫌疑人冉阳带进了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很快就知道了案情:; E  \( u/ e( t6 l8 @
  这位少女叫陈兰(化名),14岁,是石柱县城一所中学的初三学生,她勤奋好学,是品学兼优的尖子生。8月31日晚11时许,兰兰正在家里与妈妈一起看电视,突然接到一个叫孟亮(化名)的同校高二学生的电话:她非常要好的女同学a>小茜的男朋友冉阳喝醉了,躺在县城的休闲广场,请她帮忙带路,送冉阳回家。20岁的冉阳是该县某局领导的“公子”,此人尽管当过兵、上过政法干校,却游手好闲、欺男霸女,是个谁也惹不起的“恶少”。看在女友小茜面上,善良的兰兰打算去带路送冉阳回家。她在征得母亲同意后,便去了休闲广场。在出发前,她怕发生意外,还请妈妈过一会儿去街上接她。兰兰来到休闲广场后,劝说冉阳回家。冉阳说刚与父母吵了架,心情不好,不打算回家。原来,冉阳在八天前带一伙人滋事将黄某打成轻伤,后拿了5万元钱私了,此后冉家发生了“内战”。! u4 L7 H- t3 Q
  见谁也劝不走冉阳,同行的孟亮就从另一个朋友金明处拿了100元钱,叫兰兰一同扶着冉阳去附近的得月楼宾馆开房住宿。他们三人到了宾馆大堂,兰兰就接到已经出门接她的母亲打来的电话,她让母亲在街心花园等候。她提出让孟亮送冉阳进房间休息,冉阳却阻拦兰兰走,并拉她进了电梯,要她和孟亮把自己送进房间再离开。兰兰送他到了宾馆的503房间后准备离开时,冉阳色迷迷地打量着眼前这位亭亭玉立、美丽纯真的少女,突然兽性大发,一把抱住她说:“你晓得我今天为啥不让你走吗?”接着,竟提出要与她发生性关系。没想到这人如此无耻,兰兰愤怒地予以拒绝。冉阳见兰兰胆敢拒绝,不禁火冒三丈,揪住兰兰威胁道:“你干不干?”兰兰脸色煞白,全身颤抖,仍然坚定地拒绝:“我不干!”冉阳又威逼兰兰就范,又羞又怕的兰兰气得“哇”的一声大哭起来。一旁的孟亮见状,知道无恶不作的冉阳想要干什么,但知道冉很不好惹,只好装聋作哑,一言不发地溜出房间,顺手将房门关上。冉阳见哥们儿“懂事”地溜了,就肆无忌惮地将兰兰按倒在床上,无论兰兰怎么反抗、哀求,他还是疯狂地对其施暴,肆意蹂躏……就这样,柔弱的花季少女被糟蹋了!
3 a: J* C" C9 \" U  当晚,冉阳吞吞吐吐地供述了作案过程,但始终辩解是兰兰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
) H0 h7 Z3 V: d2 m: _  9月1日,冉阳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刑警迅速展开了搜集证据的侦查活动。然而,风云突变,“鬼魅”出现,注定了这起简单明了的强奸案会变得扑朔迷离、复杂多变。从小被娇生惯养的冉阳刚刚成为阶下囚,其社会关系就频频“出招”了:先是有人造谣说兰兰在与冉阳谈恋爱,兰兰是自愿与冉阳发生性关系的;接着又有人到办案单位说情,要求放冉阳一马!碰了“钉子”后,又有一帮说客来到兰兰家和其叔父家说情,希望他们能与冉家“私了”,拿笔钱算了,结果仍遭到严词拒绝。# P7 u+ x8 X) p' D3 M
  一计不成施二计。不知是谁给冉家拿出“锦囊妙计”:摆平此案的一两个关键证人,此案就有转机!因此,目击证人孟亮受了“开导”,他权衡利弊,先后六次作证,证明的事实不断发生变化,一次比一次弱化,最后竟这样给民警作证:那晚,兰兰跟冉阳进了宾馆房间,冉阳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冉阳说:“你同意了嘛,又要不了多久!”冉阳见兰兰还在考虑,就说:“我数一二三,你想一下嘛!”当冉阳数到三的时候,兰兰点头同意了,我就出门走了。他的佐证意思很明确:此案不属于强奸,是兰兰自愿与冉阳发生的性关系!接着,与此案毫无关系的冉阳的“铁哥们”李峰也跳出来作证:兰兰的案子发生后,兰兰几次向他说:“冉阳父母对我那么好,我也不忍心害他,主要是我父母知道了,逼我告他的(强奸)。”其意思也很明确:冉阳没有强奸兰兰,是父母要告冉阳强奸。$ }% A  s- w7 R) \6 c! n  l' D. A
  果然,这两人的证词起了关键作用。2003年9月4日,石柱县公安局以冉阳涉嫌强奸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因这两人的证词出现了矛盾,县检察院只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9月12日,冉阳被取保候审,继续过着逍遥自在的生活。不久,他还被招进了石柱县某局,坐在办公室里,舒舒服服地拿上了国家发给他的工资。
* ?/ m# Y5 Q# n. h& V+ P5 r  这期间,石柱县城流言四起,众说纷纭。有人说兰兰不像个中学生,是个品质败坏,风流成性的女孩,曾与冉阳等多名男孩乱搞。还有人指责兰兰母女要钱不要脸,想敲诈冉阳一笔。当然,也有老百姓为兰兰感到惋惜哀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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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泣血喊冤: q# j; ?( d- D" ?/ M5 g
  兰兰“出事”后一直辍学在家,平时活泼的她变得非常孤僻,整天关在家里,哪里都不去,连父母都不愿多说一句话。晚上夜深人静时,她经常独自哭泣,还多次流露出想自杀的念头。母亲怕她有闪失,就天天守着她。
0 w$ C: U7 o  s$ E8 T8 [  9月中旬,兰兰得知冉阳仅仅刑拘了12天,就毫发无损、得意洋洋地走出了拘留所,还进了政府机关上班后,泣不成声,用头撞墙。母亲吓得热泪长流,抱住她苦苦哀求:“兰兰,你是妈妈的精神支柱,你寻死,妈妈也不想活了!”兰兰的父母离异后,兰兰跟母亲一起生活,懂事的她很听妈妈的话,见妈妈如此悲伤,她只好强忍悲痛。可接连几天,她吃不下,睡不着,一闭上眼睛就做噩梦,经常半夜三更恐惧尖叫。女儿被坏人糟蹋,坏人还逍遥法外,最伤心悲痛的是父母。母亲伤心欲绝,每天都“泡”在泪水里,可她一直担心着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女儿,只好让泪往肚里流,强打精神安抚女儿。
- A/ a' I$ c% m7 `& g  一直在重庆做生意的兰兰父亲陈新闻讯震怒,丢下生意,也在为女儿的事奔走呼号。当他得知冉阳走出拘留所后,就天天跑到有关部门质问,得知冉阳背后有强大的关系网,在县里难以申诉后,这位不畏权势的退伍军人开始踏上了漫漫的上访路,来到重庆市人大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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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9日,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接到兰兰父亲的申诉后,将该案交给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办理。该院侦查监督处的检察官来到石柱县审查此案。他们在审查案卷材料、找当事人查证后,仍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逮捕冉阳。# g0 Z% \& A. q
  陈新得知消息后,内心更加悲愤不已,他又向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申诉……经过了大半年数个来回的折腾,直到2004年4月9日,冉阳还是因证据不足没有被逮捕。对此,兰兰绝望了,母亲的心也碎了,母女俩经常抱头痛哭,泣血问天:“为什么世道这么不公平,让好人受难,恶人当道?!”从来不相信坏人能“黑手遮天”的陈新却坚信:会有“包公”还给自己一片“青天”的。接着,他又倔强地多次踏进重庆市人大的大门,不断地进行申诉。
$ x4 s  U- u, A0 Z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又于2004年10月11日将该案交给市检察院,指令要排出一切干扰,认真复查,务必于11月30日办结此案。
3 `, Y( z, U& C6 M3 ]  市检察院又将此案交给第四分院重新复查。刚刚上任的检察长葛森林接到上级的指令后,心里产生了重重疑问:市公安局、市人大都多次过问过此案,为什么被害人还不服?凭直觉,他隐约感到这个普通的案件背后一定有很多微妙的、见不得光的东西,要重新侦办此案,肯定会有很大的阻力,会遇到很多曲折。然而,这位曾经当过法庭庭长、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并且荣获过全国模范检察干部殊荣的分院检察长,决定克服一切困难,一定要把此案办成一个铁案。
; g& x. F" Z3 b& D% @$ c& j  2004年10月31日,葛森林检察长把此案交给两名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检察官,要求他们独立侦查,实事求是,寻求新证据。很快,两位检察官踏上了赴石柱县复查的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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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 g# R! k4 [) g# n/ `' V/ J- I8 \3 Q% W
  经过4个多小时的长途奔波,两位检察官到了石柱县。做事谨慎、仔细的检察官没有惊动任何人,悄然住在县城一个偏僻招待所里。疲惫不堪的他们一放下行李,连晚饭也没吃,就来到案发地——得月楼宾馆调查。
8 k! v' z* f9 x( Q  他们找到案发当天的服务员和保安,费尽口舌询问、了解,可他们却躲躲闪闪、含糊其辞,要么说那晚没看见一个女孩哭着出来,要么干脆说不知道。强奸案发生在宾馆内,他们有责任,他们能说实话吗?两名检察官明白这个奥妙后,觉得在这里难以摸到情况,便立马撤退。
4 H1 [8 i4 D6 p( S; s  第二天,他们又找被害人兰兰了解情况,判断强奸案成立的真实性,并根据兰兰提供的证据和线索顺藤摸瓜;了解县公安局提请批捕,而县检察院认为不能批捕的分歧原因,以期发现新线索,重新调查嫌疑人……当晚,他们又从县公安局要来案卷材料,两人连夜仔细阅读,认真思考。/ ]4 ~; f  j7 b4 Z: O: \5 g
  看过案卷后,法律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很快就从证据材料里发现了许多疑点:一是现场目击证人孟亮6次证言变化无常,前后矛盾,细节不同;二是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的重要证人李峰在冉阳被刑拘数天后,突然冒出来作证,其证言“一边倒”;三是冉阳的“铁哥们”金明当晚付了100元住宾馆的费用,案发后也出来作证,证言却十分矛盾。当即,他们找来了金明询问,在检察官面前,经过政策攻心,这个冉阳的“铁哥们”道出了一些实情:冉阳被抓后,有人让他找兰兰说情“私了”,但兰兰没有同意。他的证词说明:此案有“猫腻”!不是强奸,你为什么要找受害人“私了”?* g) E8 P8 }( W, U
  经过调查后,两名检察官果断决定:必须找到本案的两个关键证人——孟亮和李峰!他俩说了实话,本案才可能水落石出!然而,他们正要找这两个证人时,行踪也暴露了。一些人开始恐慌和惧怕了,很快,一个无形的网罩下来:检察官每去一个地方调查,后面就有人跟踪;他们人还没有到,就有熟人或有头面的人物打电话来,有警告他们“办案小心点”的,有告诫他们“别人在谈恋爱,不用你们来查了”的,还有请他们吃饭喝茶、要求“放过冉公子”的。
$ r) Y- l9 k+ |- a+ ]  两名检察官软硬不吃!. I1 t& [% q1 Z- a) w
  由于案发已有一年多了,这两个重要证人早已不在石柱县城,据说已去上大学了。可在哪所大学,在哪座城市上大学,其亲属在得到有人“打招呼”后,根本不提供确切地址。这点“障碍”难不倒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他们找到两人原来读书的中学和原籍派出所,很快就查明了两人的现在地点:李峰在重庆涪陵某大学就读,孟亮在成都某院校上学。3 Q2 T# C% P! w/ \
  一路颠簸,到涪陵已是晚上7时许,两位检察官顾不得吃晚饭,找到李峰的学校后,几经周折,直到晚上10时许才在宿舍找到李峰。他们将这位19岁的大学生请进宾馆询问。谁知,无论检察官怎么劝导、怎么宣传法律政策,他要么说“我是学生,我要找监护我的爸爸和老师!”要么说:“我不知道冉阳的事,别来问我!”两位检察官知道他有顾虑,就苦口婆心地说:你已满19岁,无需监护人在场;你是大学生,是个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你说出真相,我们为你保密……思想工作做到深夜11点多钟,他终于说出真相:冉阳被刑拘10天后,其亲属打电话授意他作伪证。
% E5 T, l5 x$ H, ?8 T+ Y2 h" E% E  突破了第一个作伪证的人,两名检察官非常兴奋,当晚打电话向葛检察长汇报。葛检察长明确指示:“乘胜追击,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b& X/ E; Q" i; G- b' h
  带着检察长的指示,他们又马不停蹄地从涪陵奔向成都,找另一个重要证人孟亮。第二天早上8时许,他们赶到某学院找孟亮,可这天是星期六,学生放假了,他们只好到保卫科查孟亮是哪个班级的。结果电脑显示:此人不在校本部,而是在双流县的分校就读。两名检察官又赶往分校,在宿舍还是没找到人。于是,他们把自己的手机号码留给孟亮的同学a>,并请他们转告:我们是重庆的检察官,孟亮回来,请他跟我们联系!星期天晚上,从重庆打排球回来的孟亮得知重庆的检察官来了,知道他们来调查自己提供不实证言之事,心里非常惊慌,急忙根据检察官留下的号码与他们联系。这次,孟亮不敢再袒护“铁哥们”,老实而详细地说了真话:冉阳先是语言威胁,后是采取暴力强奸了兰兰。孟亮还解释了以前说谎的原因:与冉阳是“铁哥们”,他不希望冉阳坐牢!
; m, E2 p- n/ `1 M3 s$ w  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两个重要证人的证词终于揭露了案件的真相,案件中的许多矛盾和疑点得到合理排除,案件有了重大突破。
. \4 f, V! b$ W  带着查到的情况,两名检察官风尘仆仆地赶回单位汇报。葛检察长及时召开检委会研究后,于11月23日向市检察院和市人大报告。在市院做出“冉阳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批复后,四分院迅速作出了对冉阳逮捕的决定。
# f( k6 Q- ~. M1 m4 q  逮捕冉阳谈何容易!有人四处诬告检察官“违法取证”,“威胁证人”,并通过所谓的正当程序找“关键证人”取“证”,也有人继续干预此案。
3 O$ P8 [2 g7 v& B+ h4 f* _  “不管有多大困难,绝不能再让这个受凌辱的孩子继续蒙冤受难了!”面对巨大压力和重重阻挠,葛检察长明察秋毫,与院领导研究后,决定协调相关部门改变案件管辖,将此案移至黔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继续补查关键证据,堵住证人翻证,嫌疑人翻供的退路。2 G- B$ D$ n) O! F" F7 ~, z: D- r
  在检察长的周密部署下,检察官们悄无声息地出击了:2004年11月23日逮捕令下达后,公安机关迅速捕捉逍遥法外500多天的犯罪嫌疑人冉阳。冉阳吓得四处躲藏,30日晚上刚跨进家门就被民警逮住,被押解离开石柱县。冉阳刚被押解到黔江区看守所,就有人给看守所打招呼“关照他”。没有被居心叵测的诬告告倒的检察官们继续三上三下石柱、涪陵、重庆、成都,补全证人的材料,从而堵住了翻供的退路。( o) v% X) R5 X7 O# u+ d! E8 a) H

8 g" z+ K; b8 g3 P7 B3 v- G% N  判决1 ^  h  A: ]' v6 c
  2005年3月,案件移至黔江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精心写出了长达两万字的出庭预案。开庭时,两名精干的公诉人以铁的证据指控冉阳犯强奸罪,与冉及其辩护人唇枪舌剑长达8个小时,最终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a>驳得哑口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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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7日,对饱受苦难的兰兰来说是一个扬眉吐气的日子,黔江区法院判决:判处犯强奸罪的冉阳有期徒刑4年!
# N* v' t: ~+ F& _4 X! t  得知此消息,兰兰一家人喜不自禁地抱头大哭。
- \+ c9 ?6 V: y  几经周折,一桩普通的强奸案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兰兰的父亲兴奋地告诉记者:女儿很高兴,决心继续上学,让时间来消除那一场噩梦带来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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