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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我省民众意见带到听证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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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ktqtdi 发表于 2009-3-19 17: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南京国信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孙洋飞赴北京参加全国人大举行的个税调整听证会。临行前孙洋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他说:“我一定会把我省民众对个税修改的建议、意见整理汇总后带到听证会上传达出来。”
' V% F4 I* z' ^5 b              毛遂自荐收获惊喜5 i3 q$ s0 V! ?% o
  说起自己取得此次个税听证代表资格的故事,孙洋的语气中不无激动与自豪,他告诉记者:“今年9月初,全国人大在网上报名招收听证会代表,由于自己就是干这一行的,而且对此也很感兴趣,所以当时就‘毛遂自荐’报了名。随后9月14日正式接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通知书。”
' x. }+ U, P6 E" m% }" c  孙洋还向记者透露了取得代表资格过程中的一个小插曲,“正式的通知截至日期是9月12日,而我到14日才收到,所以当时把它看作一个姗姗来迟的小惊喜。”
* ~2 f9 V$ k7 K; _8 ?" _7 Y  惊喜的降临并非偶然。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孙洋原本在税务部门工作,后来到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年纪不大却已有8年多的相关工作经验,可以称得上资深“业内人士”。+ e5 l! L' J- _
  孙洋在今年8月了解到全国人大可能就个税调整举行听证会后,就开始广泛收集材料“做功课”,加上平时的积累终于如愿以偿,也验证了一句老话:“机会总是光顾有准备的头脑。”6 l5 |, o0 X7 L$ T+ i# r
        个人认为个税实际减除额以2000元为宜
  N& |( Z( ^" ]  孙洋表示,由于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角度的不同,目前社会上对个税费用减除标准有着不同的看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 c! a  D+ e8 o! u* M' I( e+ E  很多人从关注弱势群体和个人所得税主要是调节高收入的角度认为1500元的标准还是偏低,觉得目前2000-3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较为合适。有人认为全国不能执行统一的费用减除标准,因为中国地缘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较大,贫富不均,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失公平,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要有浮动的空间。还有人提出费用减除标准应5年适当调整、要按照行业来设定费用减除标准等等。
3 y% T2 @& ~* V7 d  孙洋认为此次调整的原因,不在于家庭人均收入的大幅度增长,而在于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不断扩大。2005年,综合全国各方面因素,费用减除额可确定为1500元。加上几项社会统筹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因素,个人实际费用减除额将达到2000-2300元左右,是较为符合目前全国实际状况的。8 k7 L4 h  W2 p' e7 S% b
          适时调整标准——被忽略的亮点; C1 r: \. D+ k4 v( J9 m( z% Q
  采访中,孙洋告诉记者,这次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草案中一个细微的调整很多人却没有在意。! Q& ~; Q) }! c" a1 O" `' [
  他说,我国1993年税改时,没有考虑到费用扣除额修改的机制,使得我国800元的扣除标准十几年未发生变化。此次草案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的标准。”这是一个重要的调整,就为今后继续调整减除费用标准提供了一条简易的途径。这就为将来居民收支水平和消费价格指数发生变化时,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就可以再调整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必因此修改法律。因为税法只是一个较小的部门法,而我国的立法面广而量大,这样一来还可以降低立法成本。6 @$ y9 y0 H' H9 [2 N# }
  在作为专业人士的孙洋看来,费用减除标准的调整并不是个税修改的关键之处。他认为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制、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关注个人所得税制的变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个人供养人口及生活负担程度,个税立法及征管程序应更公开、透明、便捷。这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才能更加人性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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