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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加重,能否管住巨额“来历不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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鈊痛的鱤覺 发表于 2009-3-23 20: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界人士表示,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可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
在不久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刑法修正案(七)
,其中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意味着我国反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腐败者将为自己的贪婪付出更高的“成本”。

记者在江西采访时发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增加,让社会各界对反腐败有了更足信心的同时,也期待今后从立法和制度层面还有更进一步的反腐举措。

量刑长期不变,成为腐败者的“免死金牌”?
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确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项罪名。1997年全面修订后的刑法,对这一罪名作出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明确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问世后,适用这一罪名的涉案金额不断增加,由最初的几万、几十万元到现在的动辄数百万上千万元,量刑却一直没有改变。少数人甚至因此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上成为了腐败官员的“免死金牌”。

2005年4月,有“赣南第一贪”之称的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国蔚,因涉案56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在李国蔚所有涉案金额中,被认定为受贿的仅197万多元,其余367万多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由于一些落网贪官洞悉了这一罪名的“软肋”,拒不交待贪污贿赂罪行的现象较为突出。李国蔚一案牵出的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钟骏扬,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钟骏扬始终不肯交待非法财产来源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能以“零口供”对证据确凿的3.5万元赃款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其余124万多元被列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下。最终,钟骏扬仅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

“贿赂案件中,往往只有当事人清楚犯罪经过,一旦他们拒不交待,办案人员就算明知是受贿所得,也很难查证。”参与李国蔚一案调查的江西省赣县反贪局局长刘丰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很容易让一些涉案人员心存侥幸,甚至逃脱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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