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我从周振想教授的《有时,我很同情贪官》一文中读到“同情贪官起码要承担受到道德谴责的风险”这句话时,我绝没想到自己也会遭遇这种风险。 0 {! w. q, M* C* w7 N3 ]: p8 c
2005年初,我为一个曾经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涉嫌受贿一案辩护之后,就该案涉及的法律盲区及个人认为应该从立法上予以改进的问题写出一篇文章《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注①,该文在一些法律网站发表后,《律师a>与法制》杂志又于2005年4月予以刊发。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四个问题:一是,被告过去的立功(有些还在受贿犯罪过程中正常工作上立的功)可否作出减轻量刑的条件来考虑;二是对受贿者在退赃和不退赃的问题上,刑法应该在量刑上作明确区别;三是公诉机关已经认定的自首,人民法院不宜再否定;四是从受贿数额上来看,受贿10万元与受贿100万元,在量刑上没有明显区别,都要在10年以上,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并举出了几个受贿在100万元以上贪官仅被判处10多年有期徒刑的例子,提出对本案仅受贿10万余元(最后认定20余万元)的被告,结合其立功、退赃和自首的情节,应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的看法。
! N" K1 n3 ?3 } 2005年6月4日,合肥的《新安晚报》刊发了阜阳市的一个叫“玉芝”的人写的文章,标题是《辩护人竟在网上替腐败局长叫屈》注②(以下简称“《叫屈》”)。当时笔者正在外地出差,一个朋友在电话中告诉笔者,说这篇文章写得很“文革”,该文批判我的文章是“对党惩治腐败的攻击”,还说“我们绝不允许这种舆论的存在”。这位朋友还提醒我说:是不是前些年做过一些成功的无罪辩护,得罪了什么人,他们想利用这事整你?我坦然一笑说:我们的国家从来都没象今天这样民主过,我们的思想从来都没有象今天这样活跃过,有争议是好事,这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正在进步。
) C1 M3 h2 L( a, k3 T4 V9 o8 f 大约是2005年6月中旬,安徽一家媒体的记者打电话找我,问我对《叫屈》一文的看法,并表达了他们想“炒”作的想法。我说我不希望再“炒”作,如果你们一定要“炒”的话,也请你们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去“炒”。
" J8 Z; d! C6 D) u2 V+ B. B) y$ O- I 我从《叫屈》一文中感觉到我们一些同志的观点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而我国法制建设的速度又不断地加快,特别是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a>”的宏伟目标之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为观念已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甚至会成为我们法制建设的阻力。而这种阻力很有可能会象田文昌先生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一文中所担心的那样:将社会拉向后退。为此,我又写了一篇文章《构建和谐社会a>与次道德的提升》,试图进一步完善我在《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一文中所没能深入探讨的问题。该文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东方法眼a>等网站发表后,有两家纸质媒体决定选用,考虑到《律师a>与法制》的权威性和法律界的影响,我同意在该刊上发表。注③ 5 e5 v. t& X% {
2005年9月13日,我正在书房里整理一部长篇小说的书稿,突然接到北京的一个电话,一位记者问我是不是安徽的李利律师a>,我说是。她说网上的那篇文章你看过了吗?我问什么文章?她说是《律师a>网上为贪官叫屈 检察官万言驳斥》(以下简称“《驳斥》”)那篇文章。我说我还不知道。我问她是那家媒体的记者,她说是《法制早报》的,希望我能就这篇文章的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接下来的内容大都在2005年9月19日刊登在《法制早报》上的《为阜阳市原国安局长辩护之后》一文中反映了出来,我就不多说了。
8 N( k! d* I+ `" V6 o 此后,又有《南方周未》和其他一些晚报的记者电话采访,他们所想了解的情况除了我在网上发表的《关于“网上为贪官叫屈事件”的对话》中所谈及的内容之外,主要还有对“检察官万言驳斥”以及对网友评论的看法。我说,首先我要告诉你们的是,这里根本就不存在“检察官万言驳斥”的情况,本案的公诉人是一个很好的检察官,他不可能对律师a>的正常辩护说出人身攻击的话,网上的那些网友对检察官的批评纯属误解。《叫屈》那篇文章署名为“玉芝”,实际上是阜阳市一个张姓作者所写,叫什么名字我也知道,只是我不想说出来,因为那个作者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是代表一般老百姓出于对贪官的愤恨才写出那篇文章,动机是好的,我能理解那位作者“朴素的斗争观念”。其次《叫屈》一文加上标点和空格也不足3700字,也不可能对我的那篇5600字的文章“逐句批驳”。第三,《驳斥》一文中总结的“狡辩的三大理由”都不是我文章的本意。关于“功过相抵”的问题,我是说过去的功从刑事被告在犯罪前的功(指对国家和社会的重大贡献)与过(指过去犯的罪)对量刑影响程度相对称(如过去犯过罪,依法要从重,那过去的立过功是否可以从轻呢?)的角度考虑可否作为对被告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注④,并不是说过去立了功,今天犯了罪就可以不处罚。关于“礼尚往来不是受贿”问题,我是说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二十多万元的受贿数额中,有一部分属于“礼尚往来”不是受贿。我认为这二十多万元中仅有十多万元属于受贿,对此,一审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从被告被指控的受贿款额中扣除了属于礼尚往来的部分。至于“和其他贪官相比闪步轩贪得较少”的情况,我是列举了几名受贿都在百万元以上仅判处十多年有期徒刑的案例,主要是为了说明,闪步轩与他们相比,受贿数额要小的多,并且他还有积极退赃、自首、立过功(包括犯罪过程中的立功)等表现,应在法定刑以下对其从轻处罚。我说的这些话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比如《刑法》第六十七条就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当然,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要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以后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这一段时间内的立功,但从起诉书指控到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上来看,闪步轩犯罪预备开始的时间应该是在1995年,而闪步轩在这之后因工作成绩突出,多次立功受奖,并被授于“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算不算立功呢?如果不算,那么什么又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立功呢?如果算,那么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也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并且该条还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T, i: H0 `0 y2 \4 r( C C* e9 } 至于《驳斥》一文中提到闪步轩是否“百里挑一的好官”问题,我是在文章中引用了一个民间人士的分析,但正如《驳斥》一文引用这句话并不代表该文就赞成这句话一样,我引用别人的一句话,也未毕就证明那句话就代表我的观点。遗憾的是,我于2005年9月29日无意中从新华网a>上看到的,对一篇《贪得少岂能是“百里挑一的好官”》一文的全部41条网评中,除了第23条网评说了另外一个话题,第30条网评发表了一声感叹“若以这种思想为判断导向‘洪同县里肯定没好人了’之外,其余39条网评几乎全都认为“贪得少就是好官”。第41条网评是这样说的:“我想,民众之所以说出‘贪得少就是好官’这么无奈的话,那是因为腐败现象已经在官场里普及盛行,老百姓早已经习以为常和无可奈何了,唯一寄托的希望就只剩下‘少贪点吧’,这样民众对他就已经感恩倍至了”。读了这段话,我心里感到很悲哀,这时我也觉得我不应该在文章中引用那位民间人士的话,尽管那可能是句真话。
% r; A: {! I- |; |! Q' v5 b 其间,我还上网查看了相关的贴子,发现开始对我的指责较多,认为律师a>是“信口开河,颠倒是非”的荒谬之辩,也有不少人认为检察官“在报纸上万言驳斥”是让检察官蒙羞的事,“干了蠢事还自以为得意 ”。我相信这些网友都没看过我的文章,也不了解事实真象。在此,我特别感谢安徽大别山律师a>事务所的一位律师a>,他把我的两篇文章《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和《构建和谐社会a>与次道德的提升》贴到论坛a>上,看到文章的人多了,反面意见就少了,还有一个网友,把我发在“东方法眼a>”的《关于“网上为贪官叫屈”事件的对话》也贴在了中国法院网a>的法治论坛a>上,让网友们进一步明白了事实真象。当然,我最感谢的还是北京《法制早报》的那两位从未谋面的记者于航和朱雨晨,她们面对铺天盖地而来的对律师a>的批判,以新闻工作者高度的责任感在网上认真阅读了我的文章,并对照批判我的“网文”作出了客观公正的报道:《为阜阳市原国安局局长辩护之后》。此后中国律师a>网、神州律师a>网等网站也转发了此文。还有许多好心的网友将此文转贴到一些网站的论坛a>上,从而使大家渐明真象,一场被一篇不太真实的(我认为这样说是对那篇网文最高的评价)网文引发的口水大战,终于悄悄地降下了帷幕。 7 R. o6 ^: ?+ v: r3 V2 D
9 @8 J9 j" ]) N6 F2 O
' W2 C+ r; h# Q. b& J, ^ 说心里话,我最近一个阶段比较忙,一方面我要逐步缩小或最终终止律师a>业务,另一方面还要为两部长篇小说的创作作准备,因为一个省级作协会员,如果没有一部自以为得意的长篇小说问世,是很惭愧的。对于那篇不太真实的网文所引发的争议我本不想理会,因为如果不做律师a>或不把律师a>业务当作自己的主要工作去做,它对我本人并无多大的影响。但从网上看到还有那么多的律师a>支持我(有的开始指责我,后来明白了真象也就转而支持我了),我觉得我个人的名誉无所谓,但不能因为这件事而让中国律师a>的名誉受损,那篇“不太真实”的网文以及由它引发的一些对律师a>执业道德横加指责的贴子是代表了社会上一些人对律师a>职业的偏见和误解。由此,我才决定写出这篇文章,说明一下真象,以感谢广大关心和支持中国律师a>队伍发展的同行和网友们。以正视听!
- i* D. \0 q9 F/ {3 y7 p1 v
f/ \7 }7 C, `0 P- q, ]3 U 注①、见《律师a>与法制》杂志2005年第4期,或从网上输入文章名称搜索即可查阅。
9 H3 f$ _. C. q3 j& L 注②、见2005年6月4日《新安晚报》,新华网a>安徽频道可查阅。
) L u7 Z# p1 K) a3 Z 注③、见《律师a>与法制》2005年第9期,或从网上输入文章名称搜索即可查阅。 1 z Y$ T. Y6 v% t% a
注④、详见《再说功与过对量刑的影响及何谓“重大贡献”》,从网上输入文章名称即可查阅。 $ m6 L! @1 I7 T, N
: y2 k, i" M- G8 M
(作者单位:安徽润天律师a>事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