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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这种做法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所以, 10月26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a>》中,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5/3804465.htmlA>, 2005年10月27日。)6 M0 }/ _; [/ t* a6 N
死刑逐步走向废除是世界各国趋势。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 83个,对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 13个,在实践中实际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有22个。以上共计118个国家。其他保留了死刑的国家为 78个,属于少数派。从废除死刑的趋势来看,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废除死刑。我国在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首要任务是保障死刑的程序公正。何谓公正,最重要的是作为审判程序一种的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符合审判权的中立性、公开性、程序性、终局性。公开审判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要求。( ^: [8 D$ d5 x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欧洲国家全部废除死刑、加拿大废除了死刑,所以美国是保留死刑的重要国家,其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典型性。借鉴美国的死刑审判中的量刑程序很有必要。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富尔曼案 ”中,通过宪法解释改革了当时存在的死刑量刑政策(Furman v. Georgia, 408 U.S 238(1972) )。该解释认为州的立法是专断的,最高法院通过裁判宣告数十起死刑裁判无效。1976年又通过裁判确定各州的立法应当有一个更一致的标准,而不能在各州有不统一的方法。(Gregg v. Georgia, 428, U.S, 153(1976) )。
9 j8 ~6 K% C9 P5 ~9 T4 ? 数十年后,学者和法官还在为起草一个比Furman案之前更详细的死刑量刑立法而努力。当前,美国联邦政府和四分子三的州有权判处死刑(美国有两个独立的司法系统,这是美国联邦制的特点。。到2003年12月31日止,美国有3370个死刑犯等待执行,其中 2000人属于三个州:加州、德州和佛州。( Capital punishment, (NCJ 206627), 美国司法统计网,http://www.ojp.usdoj.gov/bjs/sent.htmA>, 2005.)也许,如果运气好的话,这些等待执行死刑的人还有可能成为更完善的死刑裁判程序的受益者而免除死刑。; z: p; E |8 M" \3 b( H: d$ h
美国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分开的,今天的死刑量刑阶段有一个类似于量刑前有罪判决程序的听证程序, 在这个程序中,政府向陪审团出示应当判处死刑的证据,被告人可以亲自面对这些证据和出示自己的辩护证据。陪审团的工作是确认是否有用于加重或者减轻量刑的事实,法官要求陪审员在确认可以判处死刑的关键事实问题上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本是一审确认有罪的证据标准。)的程度。陪审团不仅要考虑被告人性格的证据,在很多州还要考虑被害人家庭情况的证据。与一般的上诉和量刑证据相比,用于不判处死刑裁判的证据要求更加宽松,体现了“有利被告”的原则。(Kamisar, Advanced criminal procedure, Thomson west,2002,(1533,1544))
q: [* l% [& a* v, s 2002年,大法官Ginsberg在一个他为多数派(美国最高法院有9名大法官,是简单多数裁判为生效裁判──笔者注)的裁判中(Ring v. Arizona, 536 U.S. 584(2002) )写到:对于一级谋杀罪判处死刑,必须要进一步的加重情节的确认,而且要求陪审员确认这些情节,在可以处死刑的案件中,不能因为有加重情节可以加重被告人2年的刑罚,就对被告人处以死刑,而要找到确实可以对被告人可以处死刑的加重情节。而所有这些程序都象一审定罪程序一样,在公开审判的条件下进行。
0 d! K1 F% _' F# M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的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的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又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要求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更没有要求公开审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第一审案件和第二审案件除法定情况以外,应当公开审理 ,唯独对死刑复核的案件没有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可以不提审被告人,也就是说,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最后裁判,裁判者不仅可以秘密审判,甚至于可以不与被处死刑的人见面。
4 k6 h3 Y% @6 B9 h) u2 b3 q5 F- Z 公开审判本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联合国制定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重要内容,但在我们以往的死刑复核程序中,不开庭审判成了基本原则,而开庭审判成了例外,更不用说公开审判──实际上,我本人没有找到一起死刑复核公开审判先例的媒体报道。这种暗箱操作导致死刑复核无法受到社会的监督,也剥夺了当事人的公开审判权和庭审辩论权,使进行死刑复核的法官难以在控辩双方的争论中把握案件事实的真相,正确地判断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在生与死之间,有的情节非常细微,这种程序上的缺陷完全可能导致是生还是死的巨大差别。1 Q, H+ b2 l; F
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当务之急是修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应当象一审案件一样,一律应当开庭审理;同时,除法定情形,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当事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利益以外,一律应当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和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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