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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调查披露:涉林渎职犯罪常与权钱交易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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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虎群英 发表于 2009-3-24 12: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林木采伐、运输等环节渎职问题突出,严查涉林渎职犯罪刻不容缓



2008年7月,河南省新县检察院反渎干警在调查取证一起毁林案件。汪海 摄
毁损国家重点公益林2.4万余亩,造成2.2亿元经济损失……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通报了新疆巴楚县特大毁林开垦案件所涉渎职案的查办情况,巴楚县原副县长胡达拜地等5人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立案查处。
而这起案件只是危害森林资源渎职犯罪的冰山一角。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林业资源管理部门渎职犯罪嫌疑人812人,占能源资源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涉案人总数的26.6%。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危害森林资源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危害森林资源渎职犯罪目前呈高发多发态势。森林管理领域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管理、木材运输、处理涉林刑事犯罪案件等环节。除林业资源管理部门人员外,党政机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等部门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对林业资源造成了很大危害。
  1.林木采伐许可成为权钱交易工具
2006年12月,江苏省邳州市岔河镇盛家村因兴修水利,申请采伐与四户镇石羊交界沟南岸约300棵杨树,邳州市多种经营管理局林政资源管理站原副站长林平在未核实界定地名及四至的情况下,在呈批表上签署了“由于水利工程需要,建议成材树采伐,小树移植”的意见,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74.408立方米林木被滥伐。
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处林业资源管理部门中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渎职犯罪的官员74人。
《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危害森林资源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披露,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节,渎职犯罪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玩忽职守。一些工作人员不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资料;有的甚至在未经提供任何申报材料的情况下,批准审核通过;有的履行职责马虎草率,行政审批错误,造成山林被超伐、滥伐或被错误采伐。另一类是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明知当事人以自用材的名义申请砍伐林木作为商品材出售,仍违反规定给予核发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有的越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有的擅自更改许可事项;有的徇私舞弊,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对林木采伐申请分若干次报批,以合法手续掩盖非法目的,骗取上级批准;有的出于主观明知跨年度发证;有的在发证过程中明知已发生滥伐、超伐,却不按照规定扣除;有的违规为未完成上年度更新改造任务的基本森林经营单位发证。
如广东省湛江市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湛江市林业局原副局长吴中亨涉嫌滥用职权案。吴中亨在接受请托后,授意申请人以化整为零的方法,把450亩林地分成15次进行申请,规避广东省林业局的审查,造成国家森林资源大量流失,并导致森林植被恢复费流失223万余元。上文中提到的新疆巴楚县特大毁林开垦案就是该县原副县长胡达拜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擅自批准开垦土地造成的。
令办案检察官痛心的是,一些林业工作人员私欲膨胀,以权谋私问题突出。贪图私利成为很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甚至玩忽职守犯罪的诱因。他们靠山吃山,或在林政管理、林业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索取、收受好处费,或与当事人合伙承包山场、入股木材加工企业,以公权换取私利。案件呈现出窝案、串案多,且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交织的明显特点。如贵州省林业厅原厅长张锦林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批复同意明知是虚假项目的林地占用和林木采伐申请,违法为福海生态园开发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775立方米防护林林木被采伐。
对此,一位长期从事反渎工作的检察官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林木采伐许可已经成为渎职官员大搞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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