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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之类与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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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EVO 发表于 2009-3-25 18: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初到佛山,发现满大街的银行门前都悬挂着反洗钱的标语,诸如“反洗钱,我们的共同责任”,“贯彻反洗钱制度,斩断犯罪资金链”,“预防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等等不一而足,当时就觉得很奇怪,难道佛山的洗钱犯罪率高发吗?这样的宣传是否真正起到了作用?因为初来乍到,没有调查自然不好下车伊始,乱说一通。
" y& U: L% P6 {6 f  前几天,与几位老乡一起吃饭,大家谈天时说到了佛山银行的这一景。有一位老乡问,什么是洗钱。这个问题提出来了,我认为大家一定会都有所了解。谁知,本来饭桌上热闹的气氛突然沉寂下来。一位朋友说,是不是要爱护人民币,不能洗衣服时用水洗了,不好兑换?我开始倒怀疑这位朋友是不是调侃,但看他认真的样子,我知道他是真得不懂。大家都将目光投向一位在银行工作的同乡,看得他都脸红了,“我也搞不懂”,他承认。可别以为我们这些人都没文化,实际上恰恰相反,我们这些人还算得上文化人,也正是觉得肚子里有些东西,才从北方那所小城来大佛山淘金,而且都从事一份与文化多多少少相关的工作。可见,大部分人还真不懂这“洗钱”是啥劳什子,我也能想象普通的市民对之有多大认识。好在我还算法律职业中人,对之有些相识,能够告诉我的朋友,但是对大多数普通市民来说,他们怎么才能得到答案,我不清楚,毕竟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市民都是或者都有朋友是法律职业人。
- E) _; }6 b$ b' f1 u3 a  其实不只是佛山市民,据珠海特区报消息,珠海市民也多不知道什么是反洗钱。在吉大(珠海)某银行营业厅内,正在排队的一位市民表示,“看到很多银行外面都挂了宣传横幅,但不清楚洗钱是怎么回事。”2 e$ H3 ?) M2 t  b4 [
  这个问题说明,我们当前的普法作用还很有限。当前,全国性的“四五”普法正在检查验收阶段,相信不久我们就会从权威媒体上得到经过连续二十年普法,特别是四五普法,我国全民法律意识和素质提高多少个百分点,以及各种显著成效的消息。但扪心自问,经过这种发本普法书,抄抄答案式的普法考试,我们的法律知识到底提高了多少相信只有自己知道。不用说普通百姓,就是我这种靠法律吃饭和谋生并以之为职业的人,我的感觉也是对法律越来越不熟悉,特别是随着人大造法步伐的加快,还有法律书籍的价格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自感更是力有不逮。0 w; ?: H+ r& h( x; h
  就我看来,我们当前的普法宣传还是很不够的。诸如像反洗钱这样对广大群众都显陌生的制度,单纯挂出横幅,然后就认为已进行了普法宣传,从而万事大吉,认为老百姓都懂了的想法恐怕是幼稚的。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我们当前的普法宣传还很大程度上局限于这种简单模式,造成了懂法律的人有些糊涂,不懂法律的人还是不明白的后果。这样的普法形式意义大于实质,笔者曾亲见某单位两位主要领导抬杠,说起违反交通规则,一位说,他认真地学习了一遍道路交通安全法a>,已经对这部法律很熟悉了;另一位反问,那你讲一下这部法律的第一个字是什么?然后两人都点名让一直以懂法律自诩的我当裁判。这真是难死人了,因为这个问题我也不知道,话说回来,即便知道又有什么用呀。看看,这就是我们的现行普法体系造成的法律庸俗化。) D' d- U) H+ v# e/ p. m
  其实也不能老认为老百姓不懂法,就我所见,现在基层的老百姓法律知识还相当高,较几年前提高不少。我在研究室工作时有位老农曾专程到我的办公室探讨法律问题,而且所提问题相当有深度,后来还经常打电话与我提出一些问题以探讨。他说,他的知识都是从今日说法,道德与法制(山东卫视)以及后来的中央“社会与法”频道学来的。可见,普法又是有作用的。5 d: D; {+ M3 G3 B
  因此,我一直主张普法应当用喜闻乐见的形式,而不能搞填鸭式教育,否则适得其反。9 G1 S2 u3 E* U& J
  因为写本文的原因,专门查找了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抄录于下,供非法律人参考。
; E" k4 k) ~. _1 L) L% t1 ?. l4 U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上个世纪20年代,一名通晓金融业务的黑手党成员在美国芝加哥开了家洗衣店,他把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黑钱被堂而皇之地漂洗成了合法收入。“洗钱”一词由此得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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