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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就少了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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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山饮吾醉 发表于 2009-3-25 18: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据2005年11月15日人民法院报4版《帮人传宗接代 一男子被判强奸》一文报道,11月14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人传宗接代引起的强奸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易包庚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查明,做母亲的廖某因儿子不能生育,遂生歪主意,找到被告人易包庚,要其与儿媳妇卓某发生性关系,以帮助传宗接代。今年8月20日,廖某约被告人易包庚到湖南株潭,自己也带着儿媳卓某赶到株潭,并在株潭开了一旅社房间。当晚,被告人易包庚欲强行与卓某发生性关系时,因卓某强烈反抗而未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包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强奸未遂,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0025A>)+ W  j7 r4 Y- D2 q2 S
  看完这则报道,我就纳闷,廖某为什么没有提及,这不是典型的教唆犯吗?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勇、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K# p" U+ K6 |" n' W1 H# a/ V  本案中,廖某出于传宗接代之思想,唆使易某实施强奸行为,尽管她可能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但根据刑法中不知法不免刑的原则,自然是不能免除责任的。换而言之,人家易某还以为这是婆媳商量好的,还以为是做好事呢,但由于其违背妇女意志,自然应受处罚,因此单处易某于法不通。; F4 ?1 y; Q& G' P/ S
  或许,本案有其他情况,对廖某另案处理或有其他不定罪量刑情节,这样说来就是文章作者的不对了,毕竟人民法院报是一份大众传媒,这样是容易误导普通读者的。  s5 Q8 u/ a3 ]4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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