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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应对禽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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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ust 发表于 2009-3-25 18: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5日起,北京市对全市的禽类、鸟类市场开展全面专项检查,市场上销售的活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并有相关检疫证明,“身份不明”的活禽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y- R* `3 }- H6 i7 X# u& p+ x/ q
  上海市也于10月24日启动了《预防和控制野生鸟类传播禽流感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各相关单位做好禽流感预防和控制工作。
! l- i8 C3 A' H( ~2 N8 O: _. J  z  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表示,我国118个野生动物疫情疫病监测点已经全部启动。1 F. e. n  A) q, a  G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卫生部将与农业部联合进行疫情监控,并将与国家质检总局商议,联合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防控禽流感。! I1 R3 [7 f0 \( f
  正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肆虐的禽流感引起了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然而,随着候鸟迁徙时节的到来,再加上目前正值包括流感在内的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这一系列的举措是否足以应对?现有法律法规a>又能否应对禽流感带来的各种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r- Y; r8 u0 O2 S- o
[b]  法律法规a>体系完善5 a) t3 F' S. Q
  有能力应对禽流感; o0 X9 P( u; u8 s$ Y
STRONG>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主任王岳告诉记者,除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外,针对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a>,从广义上说还包括有动物防疫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卫生部颁布的《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以及诸多地方立法,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知等等。
' I& p0 `/ T$ r4 `, P8 H  “目前,我国在禽流感预防方面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善的防治规程,建立了严格的法律法规a>体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对记者说,除了上述法律法规a>外,卫生部、农业部出台的《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禽流感这种宿主传染性疾病都规定了有效的监控措施,比如详细规定了报告制度、监控制度、应急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目前也已经有一个很好的监测网络来监控和防治禽流感。
1 b( c, I7 M8 j' e# {$ v0 X* c  “从目前的情况看,如果注意基层禽类饲养的保护,特别是隔离措施得当,是不会造成跨地域的禽流感发生或流行的。”王岳说。禽流感疫情去年就爆发过,在总结了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疫情防控经验的基础上,禽流感疫情没有对我国百姓的健康造成损害。“实践已经证实,目前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完全有能力应对禽流感”。此外,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都有相关的应急预案,已具备防控能力。
) F& E+ z/ M) b/ @* m) h  z[b]  具体防控环节较复杂
% n/ d& W1 z) ^6 l  部门合作能力受考验STRONG>5 t& b; Y9 }: u* X( V
  具体到禽类的生产、运输、销售这些易传播疾病的环节,王岳认为,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都应当加强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以宣布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 ?+ S- p# J* Z, G: a4 w  孙东东告诉记者,目前,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分工协作,卫生部门主要负责防治动物对人传染和人与人之间的传染预防,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动物之间的传染预防。; r9 e5 ~  @6 l+ g
  “虽然卫生部、农业部确实建立了联防机制和应急预案,但如何考察和如何监督联防机制和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是我们更应该重视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说。# J7 k5 M8 @% @( _. n3 J- X
[b]  标准不明区域协作缺乏  y* j4 v3 |. S) B2 o/ h
  相关管理尚存六大问题STRONG>
( ~6 F" |( C, B# Z; Z  针对一旦发生疫情,出入疫区是否会造成疾病传播的问题,王岳肯定地回答,只要专门管理机构管理到位,是不会出现疾病传播的。《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中有相关规定,例如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等等。$ J9 c6 O1 A4 y
  这些规定能否落到实处?莫纪宏认为,相关的管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9 n! N3 P; r4 ~9 v9 w
  首先,疫区的划分标准还不是特别清楚,一旦禽流感流行开来,就不利于严格控制疾病的传播;
( S4 l! f( E) x  其二,禽流感传播源的控制也不是特别到位。如果有些地方出于自己的利益,发生了禽流感,隐瞒或者不报,而且对病禽深加工出售,这就不能从根本上阻断传染源;5 G. }8 T- n/ k. g
  其三,对禽流感之类的禽类传染病认定的标准也不太严格。这个认定大都由兽医站和防疫部门完成,基层不少这类部门人员的素质还不够高。
3 \0 @6 q0 B7 q8 [( d' s) m  其四,处理病禽的手段也不够完善,比如,对病禽的深埋和封杀都不够到位;! r/ l, h! C# c7 \( I
  其五,我国有漫长的陆地国境线,国境管理还不能杜绝外来传染源;
, S$ _( B+ ]$ A9 F  其六,区域协作还不够协调,疫区和非疫区的防治协作,特别是不同行政区域的协作和联防都不够协调,这些因素都不利于禽流感的防治。
. X( X! T' N- ~' B[b]  禽流感防治代价大
5 a5 t6 e. O1 a' P, a0 M  巨额成本由谁埋单STRONG>' f7 w) F  s2 ^% k5 X: C( e# I
  禽流感防治是需要付出相当的代价的,这笔钱该由谁出?王岳认为,应当由政府、社会共同分担。但是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的责任是责无旁贷、不能推卸和转嫁的。/ y2 K* M  z+ Y, ~
  莫纪宏说,这个成本里涉及到个人利益。国家财政应当帮助养殖户解决防治禽流感带来的支出,同时,养殖户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个风险可以由完善保险制度来解决。
1 P' f- ]$ A' E* d2 ^# Y$ `2 A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教授毛寿龙认为,在法律上应协调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本为应该,但是,发生禽流感进行消灭活禽措施时应做好饲养户的补偿工作,让个人有动力去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否则,饲养户会偷偷地把患有疾病的禽类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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