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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原市长助理樊中黔案庭审结束 樊称辜负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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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1217 发表于 2009-3-27 13: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作最后陈述时,樊中黔称:“我辜负了选民”
昨日,(贵阳市原市长助理)樊中黔案庭审的第3天。3天来,检察机关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出示并宣读了大量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经当庭质证,用大量的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中黔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事实。
  “巨额财产”的计算
昨日在举证质证的最后阶段,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樊中黔被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方所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就犯罪金额,检方在法庭上列出了计算公式:樊中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金额的构成为:扣押的总额-受贿总金额-非法所得总金额-樊中黔和谭瑾的合法收入(总收入-1988年至2007年贵阳市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樊某某(其女)的存折-谭某的存折-马某某的存折-樊某某30万元压岁钱=246.442266万元人民币,25.2364万美元,12.22万欧元,港币36.195万元。

“不该收取不义之财”
下午两点半,庭审进入法庭辩论。
检方认为,被告人樊中黔利用其先后担任贵阳市多家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大肆收受在贵阳市进行房屋开发项目的50个房开商以及承建商的贿赂,人民币1005.034484万元,4万美元,0.8万欧元,港币24.8万元,金条50根(价值人民币18.756万元),黄金版《周易》经书一本(价值人民币1.7万元),为房开商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樊中黔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对于这个罪名,检方认为,樊中黔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身份,且实施了收受贿赂(受贿)的客观行为;樊中黔具有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樊中黔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对于检方的辩论意见,樊中黔提出,他的过错不在于他正常履行职务,而在于他不该收取不义之财。
“对犯罪只有惭愧”
就检方所指控的两项罪名,被告人樊中黔的两位辩护人均不持异议。第二辩护人则对所检方指控的两项罪名的涉案金额有异议。另外,他还认为,樊中黔还应该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樊中黔称,检方指控的50桩犯罪事实,有49桩是他主动交代的。在质证阶段,检方出示他之前所作的供述有些地方不一致,是因为本案时间长、人数多,数额大,记忆有误,并不是他要在庭上翻供。同时,在他被双规期间,他为了尽快交代问题,而有意把部分事实的金额说大。现在,对犯罪部分,只有惭愧,没有必要辩解,但他辩解的部分,他认为不构成犯罪。

对于辩护人所指的樊中黔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检方认为,此案系根据群众举报,检察机关搜查了大量的赃款赃物后,樊中黔仅交代了部分事实,只交代了收钱,但并未交代请托。因此,樊中黔没有法定从轻的情节。

馈赠还是受贿
第一辩护人认为,就检方指控的50桩基本事实,双方基本没有争议。但公诉人指控的某些事实,所列举的证据,只有头尾的证据,没有中间的樊中黔从中协调的过程,缺少中间关联性的证据。

就检方所指控的50桩犯罪事实中的某几桩,第二辩护人认为,送礼金、感情投资是社会不良风气,但社会不良风气,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樊中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他的错,不在于办事,而在于收钱。

就此,检方指出,馈赠与受贿应该有6点区别:馈赠的数目不大;馈赠是公开的;馈赠的对方是一般公民;馈赠是相互的,而受贿是单方便的;馈赠者没有利益上的请求;馈赠者在馈赠的前后没有得到好处。由此可见,樊中黔明显不是馈赠。

  “辜负了组织和选民”
“我为我所犯下的罪行感到深深的内疚,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为我的所作所为感到愧疚,我不能够抵挡金钱的诱惑,收受不义之财,我辜负了党组织对我的培养,辜负了选民的信任,还连累了我的妻子,愧对母亲。我的贪欲折损人的本性,让在我年富力强的时候,坠入犯罪的深渊,使我成为不忠不孝之人,现在追悔莫及。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教育在我身边工作过的同事,我希望他们能在我身上吸取教训,不要重蹈覆辙。我恳请法院,依据事实,对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如果可能,我将用余生改恶从善。”

下午6时,法庭辩论结束,在被告人樊中黔作了上述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贵阳:樊中黔案庭审继续举证质证
案卷达65册

贵阳原市长助理樊中黔受审
被指控犯罪事实50桩

贵阳市原市长助理樊中黔涉嫌受贿案开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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