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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债务影响“三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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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girls 发表于 2009-3-27 14: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的债务问题,一直是我关注的重点,或许是生长于农村,又长期在农村工作的原故。一个村的债务到底有多少,相信这在我们国家绝对是个保密数,但有一点数量很大是可以肯定的。早在1999年,我当时在农村法庭工作,有感于农村村级债务问题就写了一篇《村民委员会主任:缘何成为法庭的常客A>》,印象中发表在当年4月13日的《农民日报》上http://www.chinarural.org/readnews.asp?newsid={57544934-F1F0-11D6-A801-009027DDFA1Ez>,后来又被多家媒体采用。) y$ \1 \9 x9 D$ |
  我在该文中认为村民委员会频频吃官司的主要原因是:一因吃喝欠债而被饭店老板推上被告席。这类案件占两成以上,并呈上升趋势。主要是受前几年的大吃大喝之风的贻害,部分村庄招待费惊人,如一不到千人的小村竟达万元之巨。一段时间以来,国家狠刹吃喝风及班子换届,许多“回头客”一去不复返,也使得原来怕“砸了关系”的饭店业主不得已而求助于法庭。二是因向村民借债无力偿付而成讼。有些村庄集体经济薄弱,历年来无积累资金,为维持日常工作开支而不得不靠向村民(含村干部)举债以支撑,由于农村关系复杂,极易酿成纠纷。三是因替村庄开办的幼儿园,小学等公益事业单位承担责任承担责任而当被告。大部分体现在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幼儿园受到伤害类案件中。这类单位有过错,由于它们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依法由其开办单位村民委员会承担责任。四因新官不理旧政而当被告。许多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后,一些村干部以新官不理旧政为由拒绝清偿原有债务。如某村因电网改造而欠下一个体户电杆等材料费30000余元,新任班子不予承认,经法庭审理,判令该村委会限期偿还债务。五是盲目担保惹事端。由于部分村庄公章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视合同为儿戏,公章随便盖。如在一起买卖纠纷中,原告要求担保人村委会承担连带付款义务,而村干部以公章只是为了证明村民身份为由答辩,最终没被法庭采纳。法庭判令村委会承担责任。六因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部分村庄随意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受害群众往往诉诸法律。七是因村集体车辆等财产发生纠纷。如车辆买卖不过户,车辆发生事故时作为车主而被法院追加为共同被告;还有的村干部驾驶车辆致人伤害,村委会为其职务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
( d* r3 k8 u0 Y& p  应当说,村级债务产生上述原因是一方面,但村办企业亏损等原因数额更大,这些高额债务已经成了影响三农安全的关键。
2 s% j4 k" D9 b  近日见到农业部二○○五年十月十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经发[2005]21号)发现这个问题仍不容乐观。文件说,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化解村级债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债务还不断增加。一些地方不顾自身财力、集体经济实力、农民承受能力的状况,有的脱离实际提出高指标,有的寅吃卯粮搞建设,都导致了村级举新债,严重影响了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干扰了农村的社会秩序,也使村级债务不断增加,影响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 x/ }0 F( z' c
  对此,文件并没有给出具体解决方案。只是说,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清查,摸清底数是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关键环节。要对村级债务债权情况全面清理核查,对已形成的账外债务债权也要纳入统计范围之内,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和外部债务债权,搞清村级债务债权规模和结构,掌握村级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指导村级开展债务债权统计工作,并对村级债务债权分类统计汇总。要通过民主、公开、公正等程序明晰债务债权关系,将清查核实结果公开,张榜公布;对有异议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后的村级债务债权,要实事求是地按债务债权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确认结果要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6 [+ D8 S: O6 I* W' r0 d( H* M  为防止新增村级债务,文件规定,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债权管理、资产台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从制度上消除可能产生新债的漏洞;要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开债务债权的项目、金额及审计等情况,对群众提出的有关债务问题要及时给予解答;要指导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办法和议事规则,帮助村民理财小组开展民主理财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在管财、用财方面的监督作用。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全面履行对村级债务审计监督的职责,组织好村级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实际发生的债务要核查属实,对虚假债务要挤出水分。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不得纳入账内核算,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财务开支事项,不得入账核算;有关部门和人员强迫村级借入的债务,不得纳入账内核算。对追回的债权和偿还的债务,要按照规定的财务管理流程履行合法手续。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化,一些地方村组进行撤并调整,要防止平调,按照“并村不并账”的原则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账,独立进行收益分配和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不得随意合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账目,不得将原村组的债务摊派给新的村组,更不得将债务摊派给合并村组的农民。坚决纠正合村合账的错误做法,对不属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债权要从账上划转剥离,防止产生虚假债务债权问题。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合理确定债务警戒线。对村级产生新的债务额度较少、情节轻微的,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产生新债超过警戒线,额度较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及村民主理财小组要依据债务审计情况及民主理财意见对村干部工作实绩情况提出考核建议。, a, I' G) s' H8 Y% }
  但必须承认,这些措施并不足以解决当前业已存在的村级债务。因此,化解沉重的村级债务,减轻三农压力,还有很长的路探讨,而绝非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可以采取国家解决三角债、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开发等工程时的办法,由国家财政注入一定启动资金,通过多方筹集的办法,多管齐下,或许才是可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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