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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让“为女儿筹集学费”与抢劫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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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ion 发表于 2009-3-28 17: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据2005年11月26日人民法院报4版《“借”五百元钱 获十年刑期》一文报道,今年9月,为了给女儿筹集学费,王芝光携带一把尖刀来到代某家中,谎称代某丈夫曾拿其光碟,趁代某为其找光碟之机,从代某身后搂住脖子,并用尖刀抵住代某的腹部,向代某索要500元现金。11月25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芝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0491A>)。
5 f9 \9 k1 z# P' ]5 @/ a  读了这则法制新闻,除了感到国法如炉,留给我的就是无尽的悲伤,一个可怜的父亲(他肯定没有权也没有势也没有钱),为了让自己心爱的女儿能够继续接受教育,用非法的手段到他人家中强“借”了五百块钱,换来就是十年牢狱之灾,与其我们说这种事有普法作用倒不如说是对我们这个社会分配不公的最大写照和讽刺。: S8 p0 d9 R0 }3 ~; u" Z
  我这样说并不是鼓励像王某这样处于社会低层和弱势的父亲为了一己之公平就去偷就去抢甚至报复社会,毕竟在当前虽然社会物质财富急剧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大社会背景下,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去年仍有反弹,将近三千万(据人民日报消息),因此,可以想象,像王女一样为学费发愁的家庭应该不是少数,像王父一样徘徊在子女教育和家庭生存边缘的人数字肯定惊人。如果都像该王一样入室抢劫,我们这个社会将会多么的不安定,我们每一个人都将会为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担忧,这个社会将无秩序可言。
( I# ]) u1 l! [% r2 t  众所周知,在我国杀人越货自古以来就是大罪,也是历朝历代所打击的重点。我国九七刑法也不例外,特别是为了保护公民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的私有权利圣地和堡垒——房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就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本案法院和法官判处王某十年徒刑,或许是考虑到其为女筹集学费之事实,法内施恩了呢。
9 l7 V* F4 ]& d  但一个人一生能够有几个十年?毕竟三千六百五十个日子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轻易度过的一段时光,我们不禁要问:没有了父亲的这个家庭(估计已处于崩溃边缘,否则不会为五百块钱而冒险)到底还能够支撑多久?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和制度以保障公民的教育权;许多地方政府甚至采用起诉或处罚家长的办法以督促其履行受教育义务。这样想来,王女为何不能得到应有的受教育权致使其父为了五百块钱学费而身陷囹圄?王父抢劫行为违法,但不是为了制止另一方面(指对王女的受教育义务)的违法吗?说到底,在这个社会频频暴出的为筹集学费抢劫、甚至逼父母自杀等人间惨剧都是教育收费惹得祸,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将教育作为产业来发展。我们的贫困家长怎么会分不清五百块钱和十年大刑的利害与取舍?如果我们真正地将义务教育免费到底,他们何必在两难之间抉择呢?; t4 i. O( C! v1 b) C2 Z4 i2 J
  构建和谐社会a>的内容很多,但我认为保证贫困生上得起学应是重中之重,因为知识改变命运,而教育是实现社会分配正义的较为有效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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