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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诃德式见义勇为于社会和谐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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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6078 发表于 2009-3-28 17: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得知“义务反扒青年”涉嫌利器伤人被刑拘的消息(载2005年12月13日佛山日报B叠头版头条),初感吃惊,既而感到意料之中。可以说,落得这样的结局相信陈某海本人和许多如我一样的善良读者都应该预见到。
* i2 O6 n5 h9 G" o) y% @8 A, k  M  从今年国庆节开始,陈某海一下班就会到祖庙路、百花广场等公交站旁,一手举着写“小心身旁,提防扒手”的反扒标语牌子,一手拿着三角叉义务反扒。这不由让我们想起了中世纪在欧洲大地上那个手执长矛、勇往直前的唐氏,最终的结果是将他的名字与贬义词成了等同语。其实,我国三国时代还有个叫许褚的人,打仗时赤膊上阵,结果自然是“乱箭穿身而死”。
, s0 L, J8 J- Y: c) P1 N  我们应当充分肯定陈某海们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世人皆知,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见义勇为之风还不太成气候。传媒和坊间传闻的更多是见利忘义、见钱眼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和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因此,在陈某海们这种平民英雄应运而生之时,我们对他们除了崇敬还是崇敬。尽管我们不都一定去学习他的做法,但他们的这种精神值得在全社会发扬光大。
+ z8 y+ f- B0 L& ~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陈某海们的做法不可取。治安管理处罚法a>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告别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不知道该陈拿的三角叉算不算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但作为公民总拿这种东西无论是站在路上还是上公共场所都不是个好办法,一方面有碍观瞻一方面与法相悖。从报道上看,陈某海这次出事就是由“一根铁管和长约60厘米的西瓜刀”而惹火烧身。尽管其不承认,但这种事就怕瓜前李下,难以说清。& }9 b* L. s/ j7 I2 o- b; g
  其实,陈某海们的悲剧与我们社会价值有关。多年来,我们在“人民XX人民办,办好XX为人民”的思维下,强调“XXXX,人人有责”,过多的赋予我们的公民许多法定义务以外的职责。这与我们的基本人权观是有差距的。作为纳税人,我们普通公民有权力要求政府给我们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换而言之,社会稳安、政治安定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不能单靠一两个陈某海这样的“义务反扒青年”,事实证明,单就有一两个这样的典型是无法解决所有问题的。
; a8 R- N5 m4 s: r- s1 X  当前,我们正在创建的和谐社会a>应该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安定有序主要涉及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组织机制问题,二是社会管理问题,三是社会秩序问题。要通过建设安定有序的社会,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这些都是陈某海们力所逮的,也不应该是他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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