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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读了“嫖娼拘留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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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len 发表于 2009-4-2 19: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在解读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a>》时,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如是说。(《南京晨报》2月28日)此报道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热评,许多人对这种可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的“通知”做法提出强烈批评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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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张兰青副处长的上述解读并没有错。《治安管理处罚法a>》第66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97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除了将法律上的“家属”口语化为“家人”外,张兰青话里并没有什么大的毛病。但却让许多媒体和读者产生了误读,如一些媒体在转载该报道时,将“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改成了“嫖娼被抓一律通知老婆”。殊不知,“老婆”与“家属”并非同一个概念,二者看似差不多,实则谬以千里。在法律上,“家属”是指本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因而,公安机关在决定拘留时,只须通知上述“家属”人员中的任何一方,即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并非一定要“通知老婆”。一些媒体和读者混淆了“家属”、“老婆”的概念,这也是许多人产生忧虑和质疑的原因之一。9 I. Y7 U* P- g7 [4 P/ i: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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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y% ~+ a- `8 ]  其次,第二个原因,就是执法者自身对法律也产生了误读。张兰青副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还有一番话: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以前警方只是对一些多次卖淫嫖娼人员作拘留,但他们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而现在则规定,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这话里,似乎包含着警方有意利用“通知家属”方式,对违法者加重惩诫的意图。其实,这是一种更为严重的误读。因为,在法律属性上,“拘留应当通知家属”仅仅是被拘留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其知情权的一部分,绝非一种惩罚手段。法律规定“通知家属”程序,目的是让家属知道被拘留人的去向,以免其家属误以为被拘留人失踪、被害等,引发恐惧和不安。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家属为被拘留人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安机关假借“通知家属”之名,行加重惩罚之实,显然是违背了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3 o* K# S; ?% q6 m: O  T$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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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8 E( d/ }) M% f4 y# K  当然,必须承认,在“拘留后通知家属”问题上,执法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通知”对象上,是通知其配偶,还是其他“家属”,公安机关有选择决定权。这就出现了另一种担心:公安机关有无可能滥用这种裁量权,动辄以“通知老婆”的方式迫使违法者就范,并引发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体的严重后果。这一点,可能也是广大读者担忧之所在。对此,就要求公安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有三:(一)合目的原则。即采取的执法行动必须符合执法目的,而不能偏离、超出法定目的;(二)必要性原则。即在可供选择的诸多执法手段中,必须选择最温和的、侵害最小的手段;(三)法益相称性原则。即执法获取的公益必须大于对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对照这些要求,那种动辄以“通知老婆”爱加重惩罚的做法,显然超出了“通知家属”的立法目的,更不是一种最温和、侵害最小的“通知”手段,其可能引起的婚姻家庭问题,也远远超出了嫖娼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所以,该做法违背了行政法原则,应属一种滥用裁量权的违法行为。4 W5 t2 j) w+ z. f* P2 @6 X' B;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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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a>》的规定,“拘留后通知家属”是公安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因而,不能因为被拘留人怕丑、单方面提出“不要通知家属”而免除该项义务。正确的做法,是遵循上述“比例原则”,善意行使“通知家属”的裁量权,即:除了别无选择的特殊情况外,应实现征求被拘留人的意见,选择最为合适的通知对象,而不可一味出于惩罚动机,动辄“一律通知老婆”。这样,才能在有效惩罚违法者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违法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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