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 h w( ?2 k' f' ~8 k3 q 6 y% ~+ a- `8 ] 其次,第二个原因,就是执法者自身对法律也产生了误读。张兰青副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还有一番话: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以前警方只是对一些多次卖淫嫖娼人员作拘留,但他们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而现在则规定,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这话里,似乎包含着警方有意利用“通知家属”方式,对违法者加重惩诫的意图。其实,这是一种更为严重的误读。因为,在法律属性上,“拘留应当通知家属”仅仅是被拘留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其知情权的一部分,绝非一种惩罚手段。法律规定“通知家属”程序,目的是让家属知道被拘留人的去向,以免其家属误以为被拘留人失踪、被害等,引发恐惧和不安。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家属为被拘留人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安机关假借“通知家属”之名,行加重惩罚之实,显然是违背了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3 o* K# S; ?% q6 m: O T$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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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8 E( d/ }) M% f4 y# K 当然,必须承认,在“拘留后通知家属”问题上,执法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通知”对象上,是通知其配偶,还是其他“家属”,公安机关有选择决定权。这就出现了另一种担心:公安机关有无可能滥用这种裁量权,动辄以“通知老婆”的方式迫使违法者就范,并引发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体的严重后果。这一点,可能也是广大读者担忧之所在。对此,就要求公安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有三:(一)合目的原则。即采取的执法行动必须符合执法目的,而不能偏离、超出法定目的;(二)必要性原则。即在可供选择的诸多执法手段中,必须选择最温和的、侵害最小的手段;(三)法益相称性原则。即执法获取的公益必须大于对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对照这些要求,那种动辄以“通知老婆”爱加重惩罚的做法,显然超出了“通知家属”的立法目的,更不是一种最温和、侵害最小的“通知”手段,其可能引起的婚姻家庭问题,也远远超出了嫖娼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所以,该做法违背了行政法原则,应属一种滥用裁量权的违法行为。4 W5 t2 j) w+ z. f* P2 @6 X' B;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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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a>》的规定,“拘留后通知家属”是公安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因而,不能因为被拘留人怕丑、单方面提出“不要通知家属”而免除该项义务。正确的做法,是遵循上述“比例原则”,善意行使“通知家属”的裁量权,即:除了别无选择的特殊情况外,应实现征求被拘留人的意见,选择最为合适的通知对象,而不可一味出于惩罚动机,动辄“一律通知老婆”。这样,才能在有效惩罚违法者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违法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