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们已经搞了二十多年的全民普法,但在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眼里,法律还只是与刑法、刑罚联系在一起的,说到底就是刀把子,这是法律惩罚功能长期浸染的结果。谁叫我们的古人借助法律之名创造了许多摧残人身和人性的诸多方法,如奴隶制五刑[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等等。民之不知其法威莫大,作为老百姓你不怕都不行。
& n4 R: u% W3 p8 z
- D/ g1 Y+ Z* _% b: h T- V" j 其实,不只普通百姓,就是法官,也有这种想法。还是十多年前,我在济南中院实习,读到一部当时新颁行的法律,现在已记不起名称了,估计是部资源法之类,当时一位老法官粗粗看了一遍,就说这部法律没有用。我很奇怪,法官说法没有用?他说没有罚则,人民法院就没法用。也是!相信这种观点在今天在许多法官和许多法院还有很大市场。
* }+ g$ G3 z. C' t( C: M# P) m' r" O( k% Z; |5 o2 u6 m' \9 r$ }! q
将法律与惩罚联系在一起的,在刑事审判最为直接,因为除了极极少数的无罪判决外,大多数都是有罪,甚至于是死罪。因此,一般人都认为刑事审判是规范的,不像民事一样,可以在炕头,也可以在田间,法官像牲口市场的经纪人一样在当事人之间穿梭(为了调解),而且民事法官宣扬的是和蔼可亲,重在给人以亲民形象。我干过十年法院就没做过刑事法官,许多人竟说我不像法官(主要是指没有威严)。也是,我这种人心肠太软,怕是做刑事审判要被吓坏胆的。# s& {' y( L# u d) B6 P
. u% u$ @9 |- g$ W, d' P( a
但看了这幅图片,你的想法可能要有所改变了。: \0 |7 k0 Z$ ~9 {! E
# x# A+ z# f2 D5 d, U! o* s$ ^
! P, U5 c7 N7 J1 G% F; p
& ^: M7 z3 x6 `6 { (图片来源:新浪)
# J' L ]; ~0 V2 {0 Y* A9 i8 ]3 v" Q7 Y% {2 a" b5 ^, f
你是怎么想的?这张照片一定是合成的,这电脑高手真NB!0 ]) `; H& |8 q$ e" I. R5 N
3 O; n- H/ l1 a+ N- {' P+ e* R
不瞒您说,我也是这样想的。
" |, L4 i% p* z0 Y$ W) G* i4 f
) T) n' r) D' x- _, d2 } 但我很快就否认了我的想法,因为我是首先从东方法眼a>博客a>里看到这幅图片的(http://www.dffy.com/blog/a/abcd/archives/2006/194.htmlA>)。这个博客a>是严肃的!关于这个博客a>,还是借用博客a>的开办人、东方法眼a>站长李富金先生的《让更多的法律人成为博客a>──东方法眼a>网站推出法律博客a>》一文中来介绍。文章说,法律人作为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的群体,要记录转瞬即逝的法治灵感,要展示法律人的内心世界,要分享参与法治建设的喜怒哀乐,作为专业的法律博客a>,法眼博客a>无异是一个很好选择。法眼博客a>是一个每周7天、每天24时运转的个性网站,是网络时代的“读者文摘”,是一个会打字就可以制作的个人主页,而且可以自己对所发表的内容进行批量备份,你不想拥有吗?(当然想,抓紧去,我已经有了!)有了法律博客a>,法律人就可以更好地法治建设助威呐喊,法律人就可以更多地撒播法治的种子,法律人也就不再是法治征途上的独行客。因为,大家都是你的读者。
% e+ _& q% S/ D
1 _$ P3 g% j3 {! A0 K$ M 当然,这个博客a>刚开张,还没有像东方法眼a>网站一样挤入法律博客a>前几名,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移转,肯定会的!因为天道酬勤,这是狗年春节李副院长给法律人如我等者的一道厚重的“利是”,我相信在这个节日里,他的电脑肯定要抱怨,就是死物也经不住他那样糟蹋!除夕晚上,他都在网上工作,给我发了条“春节快乐”的祝福语后就又匆匆去忙他的事业了。1月31日(大年初三)他的博客a>开张了,假期一上班,他就开始招兵买马,博客a>开始宾客迎门!据说这个博客a>是起因是因为女儿开始写日记,作为网络、法学两个大门派高手的富金送给女儿的礼物!真是慈父柔情!听说过为了求婚而写信成作家的,也听说过为了儿女而做着做那的,就没听说富金这样的!不能想象富金的女儿以后会成为怎样的网络专家,因为富金在她这么大的时候不用说用电脑、用博客a>写日记,估计电脑(计算机)这个词也没听说过呢!这就是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取得成就的一个缩影!, m! K9 \0 ^- O) b1 o
- _5 o9 Z% u' V1 _3 l 这些年,我在方园法治(http://qzfywxt.fyfz.cn/blog/qzfywxt/A>)、中国法院网a>(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author=692A>)已有两个博客a>,但我又一刻也没犹豫的在东方法眼a>上注册了一个(http://www.dffy.com/blog/a/qzfywxt/A>),捧场是一,重要的是看好法眼博客a>这支潜力股!我和许多法律人一道都在期待这一天。方园博客a>因为有官方背景(最高检察院),更重要的是有冷眼等法律网络人的支撑才有今天!(据说有些网友被删除文章而颇有微辞,但毕竟这个博客a>发展到今天不容易,不能逞一时口头之快把我们这个家园毁了!)。现在,连法学界赫赫有名的贺卫方也加入了,鹤之天空(http://heweifang.fyfz.cn/blog/heweifang/A>),还给王琳们题了字,可见这个博客a>在法律界的影响之大,也足见王琳们的工作热情。中国法院网a>搞了实名制还要介绍信,还有照片,这更像个法官的展示台,而法眼博客a>则推出了备份功能,还有些个性服务。因此,可以说各有所长。因此,我也相信富金,也相信法眼博客a>是不会为噱头而搞这东东的。! J7 ]2 g0 l1 Z8 x0 h
# a- |- }! _6 ]
仔细看了一下,原来有出处。这则引自网易的2006年2月21日(http://news.163.com/06/0221/06/2AFC2U6I0001122E.htmlA>),题目为《团伙组织强迫妇女卖淫 女孩不从遭殴打强奸》,从网页上看,该内容又转自同日的辽沈晚报(沈阳)。这问题就有点大了。
9 y5 q" q X5 n A5 p T
4 D: ]4 G$ K( u' c 最近,有著名网络法律人王琳先生来电话,谈及博客a>的著作权问题,约请写点东西。这些年,博客a>这东东盛行,像我等爱好涂鸦之人有了市场,每天记点东西,激励自己学习,还可与人交流。发了文章,就希望有人看(这是博客a>日记与传统纸质日记的区别),每天都看点击量;点击量高了,就希望有人能对自己的观点指正(当然最好是溢美之词);更希望有人引用自己的观点或媒体直接用自己的文章。开始还谦虚,您只要能用就行,后来,就有点考虑,是不是应该给点润笔呀!这很正常,法律追求和保护的是人的权利,而且现在写字的人都有点穷,搞法律的就加个更字了,但就是这些可这让王琳们有些为难!因为这项工作本身是为了方便网友阅读,也是为了推介法律博客a>,估计他们都是义务劳动(领导还不一定喜欢,有可能还认为他不务正业呢),哪来钱给稿酬呀!于是王琳们就声明:法律博客a>周刊,无赢利电子刊物。王琳还想在博客a>后台上搞个声明,凡使用博客a>者视为同意文章被摘编或使用!谁能想象著名的法律网站天涯法网的站长会这样唏惶!都是权利逼得呀!$ R, [6 V. H# q N% O _/ u
f( P. u4 _1 P& f0 Y% P
. Y7 M4 K, B, ?
9 i; l3 K, n# L4 J$ M8 n* h. P; E
现在想起来,最早我上的法律网站可能就是天涯法网,还记得当时的网站版面是以蓝绿为主,给人以特别的视觉感受。至于内容,更是蔚为大观,有许多名人,如贺卫方等都有其文集。我当时是通过搜索自己的名字而找到这个网站的(该网转了我在法制日报上一篇文章)。我还知道王琳先生是湖南永州人(永之野产异蛇),可笑的是有一次我偶然碰到一个永州法院的法官,一交谈我就问人家,知道有个王琳吗!答案可想而知,毕竟不是每个人都会上网,上网的人也不一定都喜欢法律!可惜,这个网站已经关闭了!这当然不只是王琳先生的损失,更是法律人、法律网络人的一大损失。谈及细情,王琳先生说一语难尽,是啊,把自己苦心经营的一个网站亲手关掉是多么痛苦的事!但愿有一天我们会再登陆这个网站。更感兴趣还有王琳先生,他曾是海口的检察官,后又是海大的老师,现在又在正义网(帮助)工作,用他自己的话说“经历太复杂了”。这个追求理想和最高境界的法律人,永远在路上!# |6 ` A' w( k: t! \
2 r, V: {" ^6 z5 H
; C z8 Z9 g1 c
+ {! Q% R1 ]+ u* h! Y (天涯法网历史画面)# Q% c9 r) m: r- d/ P+ X
6 L" `3 Q5 |8 d1 w; @0 o7 h 因为从事着一份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实话实说,这东东我也真不懂!),因为案件的缘故,只得恶补了一痛。特别是因手头有些案件,对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有点学习。我是法条主义者,还是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A>》(注意:该司法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但是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进行了修正),我看了一些法律书籍和网络上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老是用2000年的,给人误解。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这是保护著作权权利的范围,挺大的。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是网络自由转载、摘编权,但该条规定“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这才是让王琳们心急所在。对此,我注意到了雅虎网的声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8号)第三条之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我们有权转载或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并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注明出处。按照雅虎中国与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达成的协议,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将代雅虎中国向有关著作权人转付稿酬。如果您发现本网站已转载或摘编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稿酬有疑议,请您发送电子邮件。不知道有网络法律人收到这“转付稿酬”没有,反正我是没见过这东西,可能我被转载的都是豆腐块,不值几个钱吧。* ]1 m: T$ M* j4 B6 B; l
7 m$ U/ ]) j5 Z1 N$ ~ 该解释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第八条,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总之,仔细分析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对网络经营人的责任是较轻的,万一发生了侵权只要经申请后移除就可以。或许,这也正是对王琳们的工作有利的保护。- d' m7 x0 |8 D
. p$ A; E1 H) I0 `( o u2 N2 k
我知道,这个司法解释的主要起草者蒋志培先生是网络高手,建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n/A>。或许也正因为有蒋先生这样的人,才会有今天网络的快速发展吧。因为在许多法官看来,不用说网络,就是电脑也只会玩扑克,遑论保护网络传播权? v* V1 K" k: z1 _8 e
J4 y2 g% x6 |& @! f 2006年2月24日南方日报B01版面刊登了《侮辱“海大”言论未及时删除 新浪被判赔偿66万》的一则新闻(http://www.southcn.com/news/gdnews/zhusj/200602240021.htmA>)。2005年5月6日,新浪网深圳房产装修论坛a>页面出现署名为“PKP-KCOW”的一篇名为“声讨海大装饰”的文章,文章的大致内容主要是投诉海大公司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该文发表后,同年5月12日、15日有多人使用侮辱、谩骂语言在网上跟帖。海大公司发现后即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上述信息,而新浪一直到2005年6月1日方将“声讨海大装饰”的内容及上述跟帖删除。海大认为新浪的这种行为已经侵害其名誉权,遂于2005年6月10日向深圳南山法院提起诉讼。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新浪网依法应对其开办的BBS栏目负有全面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网站的信息安全问题应加强管理和检查。海大是依法成立的装饰企业,网站登载的“声讨海大装饰”、“坚决打击这家冒牌公司”等词汇已超越了对装修质量问题的批评,跟贴使用“他妈的”、“狗崽子”、“卑鄙”、“奸商”等严词是对原告的侮辱。被告未能依法及时停止传输、删除上述内容,已构成名誉侵权。法院依法于8月8日予以缺席判决: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新浪网深圳房产的页面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8920.84元,因新浪网点击率大,侵权影响短期内难以消除,故另赔偿原告预期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共计人民币658920.84元。新浪公司接到这个判决后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浪对于上网用户在其电子论坛a>上发表的不良言论造成海大装饰名誉侵害未尽到法定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要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 _1 m- n% _! w, c% X
3 g" ~( m# ^; k3 i 对这个判决,我和同事们都是有点看法的。责任重了点。但正如判决所言“被告新浪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谁叫他新浪店大欺客,不认真对待来?当然对人家这个大网站来说,算不了什么,但就怕此风一开,我们在网上拍砖时就可能一出格就被封杀了!这岂不是一个什么坏了一锅什么来。; s# H3 z$ o. N; B" ]' [
7 Q1 x8 I- _# }
& F; v+ N/ P& a( ?* s' Z
3 h2 ~) S7 F ]1 r% B 闲话不表,转入正题。
' j L% w+ l5 Q" Q" C' h3 d
G! f/ ~+ g' Z6 ?+ v4 o4 Q 再说上述照片,排除合成可能后,又一个问题是:怎样拍的?
( j' J- s! ~1 A' Z6 n* y- O5 I Y: A/ n, A- H! E7 W, L& X3 p, n
法院自身拍出这样图片的可能不大,尽管现在许多宣传人员法律知识等于没有,但像这样低级错误出现的可能性不大。但在法庭上,记者等拍照的机会也较小(法庭规则:未经许可禁止录音录像和摄影),这问题是网友所提出的,我也是搞不清。
) Q0 Q7 S9 G1 t3 k# z
+ u6 v! v' t3 t0 s) o 书记员玩电脑游戏,可能是正在等待审判员(算作庭前),可能是因为宣判后(看作下班时间),也可能是因为审判人员正在宣读判决书(笔录上只记这么几个字,再加上个“略”字即可),而审判员可能要读半天,时间浪费也就浪费了,娱乐一把吧。, d, k2 {: Z6 z( f# n. @1 s! f) i7 c
4 E% \1 u% L/ r: T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这样做不对;更重要的是让这样的照片通过报纸又加上网络流向社会,这就更不对了。3 U9 U( m" N, W8 c
& D% Y- }2 v, G/ s" s+ \
法律就这样被亵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