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430|回复: 0

社会保险费缴纳专项审计应持之以恒

[复制链接]
duociit 发表于 2009-4-2 19: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告,从4月1日起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2005年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如果用人单位有少报或是漏报2005年度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必须在3月31日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报并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用,逾期一经查出,除了按规定补缴外还将被依法处以滞纳金并被处以行政处罚。不难看出,此项专项审计检查应该算是最后的兜底工作以弥补可能存在的疏漏。这对存在通告中所提到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将是一次震慑与警告,同时对另一些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收取押金与保证金或是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还能起到敲山震虎之效。( A' K" u, p6 Z7 ^( A8 B! ?# `
8 S7 w2 e/ r7 _  D# h

& T/ k% a& _* F( j/ `" ?  众所周知,尽管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目前仍有许多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不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不申报、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降低缴费工资基数之违法现象十分普遍。很多用人单位招聘大量人员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基层工作,但一般很少签订劳动合同,更别说上保险了。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有的人并不在意,因为用人单位能及时发放工资;有的人即便是高学历,但有时为了生存与积累经验,合同可不签订,保险可以不要,实属无奈之举。对此也极少有人举报,因为谁也不知道举报的后果,谁也不想丢掉饭碗。尽管知道这是自己应该享有的权益,这举报行为是合法的并受劳动法保护的,可依然没有几个人如此。种种原因使这些违法行为得以长期存在。虽然有人最后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合法权益,但大多数人还是选择了沉默,) A3 X" a/ j) ]- z

0 Q, r! C. R1 z
+ Y9 u2 l: y0 K7 b- f' y1 h  正因为如此种种,再加上用人单位充分抓住现在就业形势严峻情况下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并采取了相当隐蔽的方式,所以劳动行政部门一般难以查出。因此倘若是通过查询用人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资料或者是等待举报,也许最后被审计出来的用人单位将是很小一部分,大多数还是逍遥法外。用人单位实际有多少员工,社保经办机构也不知道,他们只是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与统计。再者,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申报人数的时候予以瞒报与少报,而事实上许多用人单位都如此做。更何况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根本无法在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到。但不能说查询不到或没有接到举报,那就不管,这是不负责任的。因为依照法律,监督检查本就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如此看来,审计检查只能另寻他径。也许采取实地突击检查或是暗访,效果要大的多。根据劳动法,劳动行政部门作为主管机构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a>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查阅必要的资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6 k; z: y: B3 k: Y& H

- u. j1 D3 t7 |! V& j
% ^( W4 U' @  t3 M; D' D  既然开展了此次专项审计检查行动,那我们就拭目以待了。毕竟我们不希望雷声大,雨点小,不希望只是形式上走走过场,只是短期行为,而期待切实有效的深入的长期审计检查,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产生实效。只有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高质高效的审计检查,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才能真正的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光靠劳动行政部门是不够的,劳动者也应该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这权益是自己依法应该享有的,但自己若是不争取,那也没辙;更何况参加社会保险也是劳动者应履行之义务。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6-13 22:41 , Processed in 0.09074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