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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掌权者不能只满足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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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xseo 发表于 2009-4-5 17: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4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吴邦国在闭幕会上强调,“五五”普法要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他指出,从普法的对象来说,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五五”普法的重中之重。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最好的普法教材。只有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知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更好地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从普法的内容来看,要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作为重中之重。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与他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a>,懂得依法按程序调解矛盾和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Y2 L3 j' ~2 {& _  此言大善。
5 V7 D. P1 X3 d2 a1 ~* p3 C  将掌权者(如公务员、司法人员)列为普法重点,我粗略查了一下,在前四个五年普法决议中都有所涉及,只是表述方式不一而已。这一方面说明这个阶层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从侧面说明了前二十年中对这个阶层的普法似乎效用不够明显(4月25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作说明时,介绍了“四五”普法工作的成绩,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那就是,有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对法制宣教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公民尤其是部分公务员的法律意识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有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群众学法的积极性;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只得“GO? ON”!, m6 ^$ M# ^& D' E- |9 s
  这一点,正如刘珩委员所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已经抓了很多年了,总体是有效果的。但相对于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还是有差距的。首先是各级干部以身作则做得还不够,甚至有的走向堕落。”就我理解,可能还要估计的更严重一些。8 _8 o6 T: _+ ?7 Q2 s
  这次会议还审议了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和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有关条款。对此有文章《中国密织反洗钱法网》指出,据专家介绍,“洗钱”一词的原意就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但作为专有名词产生于20世纪,而现在则是指采用转换、转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的行为。洗钱行为一般具有方式多样、过程复杂、对象特定及国际化等特征(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6037A>)。0 N! t6 ?' \7 B
  这种观点,不能说不对。但当我们设身处地地站在普通市民的角度,就不能不问,把脏硬币洗清这就叫洗钱?那纸币呢?' _' W) `& ~$ o
  上网找了点资料。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上个世纪20年代,一名通晓金融业务的黑手党成员在美国芝加哥开了家洗衣店,他把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黑钱被堂而皇之地漂洗成了合法收入。“洗钱”一词由此得名。 我认为这种解释可能对我们不只是普通老百姓甚至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接受与认可程度可能更合适一点。5 @. i2 e  \2 u$ \# l7 S
  关于这一点,我曾在《普法与洗钱之类》一文中有所介绍。
# Q) |. z4 Y% \- k- [# J  初到佛山,发现满大街的银行门前都悬挂着反洗钱的标语,诸如“反洗钱,我们的共同责任”,“贯彻反洗钱制度,斩断犯罪资金链”,“预防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等等不一而足,当时就觉得很奇怪,难道佛山的洗钱犯罪率高发吗?这样的宣传是否真正起到了作用?因为初来乍到,没有调查自然不好下车伊始,乱说一通。$ b6 p$ [  }" I0 G
  前几天,与几位老乡一起吃饭,大家谈天时说到了佛山银行的这一景。有一位老乡问,什么是洗钱。这个问题提出来了,我认为大家一定会都有所了解。谁知,本来饭桌上热闹的气氛突然沉寂下来。一位朋友说,是不是要爱护人民币,不能洗衣服时用水洗了,不好兑换?我开始倒怀疑这位朋友是不是调侃,但看他认真的样子,我知道他是真得不懂。大家都将目光投向一位在银行工作的同乡,看得他都脸红了,“我也搞不懂”,他承认。可别以为我们这些人都没文化,实际上恰恰相反,我们这些人还算得上文化人,也正是觉得肚子里有些东西,才从北方那所小城来大佛山淘金,而且都从事一份与文化多多少少相关的工作。可见,大部分人还真不懂这“洗钱”是啥劳什子,我也能想象普通的市民对之有多大认识。好在我还算法律职业中人,对之有些相识,能够告诉我的朋友,但是对大多数普通市民来说,他们怎么才能得到答案,我不清楚,毕竟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市民都是或者都有朋友是法律职业人。- m$ |. R' }0 R2 B% J6 `0 O
  其实不只是佛山市民,据珠海特区报消息,珠海市民也多不知道什么是反洗钱。在吉大(珠海)某银行营业厅内,正在排队的一位市民表示,“看到很多银行外面都挂了宣传横幅,但不清楚洗钱是怎么回事。”
! A1 v/ L2 L! [& k) N+ i6 [  这个问题说明,我们当前的普法作用还很有限。当前,全国性的“四五”普法正在检查验收阶段,相信不久我们就会从权威媒体上得到经过连续二十年普法,特别是四五普法,我国全民法律意识和素质提高多少个百分点,以及各种显著成效的消息。但扪心自问,经过这种发本普法书,抄抄答案式的普法考试,我们的法律知识到底提高了多少相信只有自己知道。不用说普通百姓,就是我这种靠法律吃饭和谋生并以之为职业的人,我的感觉也是对法律越来越不熟悉,特别是随着人大造法步伐的加快,还有法律书籍的价格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自感更是力有不逮。2 U# v' G5 m: e* G! J8 g8 P
  就我看来,我们当前的普法宣传还是很不够的。诸如像反洗钱这样对广大群众都显陌生的制度,单纯挂出横幅,然后就认为已进行了普法宣传,从而万事大吉,认为老百姓都懂了的想法恐怕是幼稚的。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我们当前的普法宣传还很大程度上局限于这种简单模式,造成了懂法律的人有些糊涂,不懂法律的人还是不明白的后果。这样的普法形式意义大于实质,笔者曾亲见某单位两位主要领导抬杠,说起违反交通规则,一位说,他认真地学习了一遍道路交通安全法a>,已经对这部法律很熟悉了;另一位反问,那你讲一下这部法律的第一个字是什么?然后两人都点名让一直以懂法律自诩的我当裁判。这真是难死人了,因为这个问题我也不知道,话说回来,即便知道又有什么用呀。看看,这就是我们的现行普法体系造成的法律庸俗化。' ~# ]9 ?5 ]2 ?3 @$ a" M( Y
  其实也不能老认为老百姓不懂法,就我所见,现在基层的老百姓法律知识还相当高,较几年前提高不少。我在研究室工作时有位老农曾专程到我的办公室探讨法律问题,而且所提问题相当有深度,后来还经常打电话与我提出一些问题以探讨。他说,他的知识都是从今日说法,道德与法制(山东卫视)以及后来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社会与法”频道学来的。可见,普法又是有作用的。
. @2 u" E, e: N. S( {; D  因此,我一直主张普法应当用喜闻乐见的形式,而不能搞填鸭式教育,否则适得其反。4 n& e% m% c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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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愿在五五普法中我们能汲取上述二十年普法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只满足于泛泛的法制宣传,特别是对掌权者,要从内心树立法制意识,时时绷紧依法这根弦,不能将法律作为对我有利则用,当我犯法时则称没学过法律以法盲要求减轻惩罚以及公众予以同情的藉口。
& z: M" j0 Z" z% o1 I$ O: C8 t" m  这种将法律庸俗化的倾向是普法、法制教育之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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