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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可以存疑,司法岂能暧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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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明沧海 发表于 2009-4-5 17: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在采访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时获悉,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南“胥敬祥案”并没有完全画上句号。他说,该案只是被发回重审,原因是有几个涉案事实不清楚,而重新审理并不等于说明这个案件是错案。在政法委协调会议上,已决定对此案继续侦查,究竟是不是错案,应该由审判机关说了算。 (《中国青年报》3月14日)+ `# `; e: u4 {$ _5 C* i: k

* E! G+ j$ w* i' I  胥敬祥案曾在河南省三级法院进行过五次审理,胥亦被关押了13年,最终在检察机关不断抗诉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下达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3月15日,河南省检察院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至此,此案可谓尘埃落定,胥被无罪释放。对此案,河南省检察机关态度十分明确,省人民检察院两届领导班子三次检委会均一致认为定罪证据不足,是错案。案件曝光后,有关法律专家、新闻媒体也一致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错案,抗诉7年的检察官蒋汉生也因而名声大噪,入选2005年度十**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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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李道民院长却认为该案并未划上句号,是否属于错案亦尚未定论,这着实让人吃惊。他的依据有三:其一,该案仅是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原因仅是事实不清,并不说明案件是错案;其二,该案经当地政法委员协调,仍需继续进行侦查;其三,是否属于错案,应当由审判机关说了算。这种认识看似有理,其实并不正确,因为:省高院在发回重审的同时,已认定此案属“事实不清”,并因此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说明此案显然“有错”;由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已事实上终止了刑事诉讼,检察机关虽无权认定有罪之职权,,但却可以以不起诉的方式认定被告人无罪;此案当然可以继续侦查,但在新的证据和生效判决出现之前,胥敬祥在法律上只能是无罪,此案在性质上也始终是一起“错案”。3 _* w1 E: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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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李道民院长的话里,胥敬祥案似乎只算是一起“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疑案”,而并非“错案”。殊不知,司法上的“错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冤错”,即案件事实完全错误,被告人纯系冤枉,如佘祥林a>案、李久明案等;另一种是“疑错”,即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前一种错案比较明显,亦容易得到纠正;恰恰是后一种,因案情并未大白,对被告人既不能认定、亦不能排除,所以难以纠正,被告人亦难获得赔偿。胥敬祥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疑错”案件,虽有证据证明胥具有犯罪嫌疑,但定罪的证据又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此时,根据“罪疑从无”原则,法院理应判决胥敬祥无罪,如果判决有罪,自然就是“错案”。6 [; g' h" ^+ r. }! D6 l2 k6 [& ]

6 v2 r0 P6 _4 X$ c. Y$ O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能力的不足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案件事实“存疑”的情形十分多见。但事实可以“存疑”,司法裁决却不能“暧昧”,只能作出要么有罪、要么无罪之认定,而绝无第三种状态存在。在胥敬祥案中,既然原来据以执行刑罚的一、二审判决已经撤销,检察机关也已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在案件性质上,当属典型的“错案”无疑。因而,希望审判机关对此有个鲜明的正确立场,并积极给予“错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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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C+ v8 _+ P4 `  新闻链接:“胥敬祥案”是否冤假错案尚未定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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