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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应扩大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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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 发表于 2009-4-6 21: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今年向人大会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一措施已经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 t$ Y% x. J  {, Y4 {2 Q&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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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U3 w) {7 ?/ a& x  最高检察院的同步录音录像改革措施进入实施阶段以后,我们并没有看到公安机关对非职务犯罪问题是否也实施这一措施的回应。在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只是所有犯罪中的一部分,我国的侦查机关除了检察机关以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刑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是由检察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完成的。在对非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实施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有同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Z4 p5 J5 i& ?/ q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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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察机关实施了这一改革措施以后,其他机关也进行这种改革,则更加迫不及待。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无论是职务犯罪嫌疑人还是其他犯罪嫌疑人,都应当平等享受程序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受到平等对待是程序公平公正的要求,职务犯罪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在程序权利上的特权。非职务犯罪的数量更大,牵涉的讯问对象更多,他们在实践中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比有职务犯罪嫌疑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加有限,对他们进行讯问时推行同步录音录像更有必要。1 u7 d1 K5 H9 v+ |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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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70年代, “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应用。改革开放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司法活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与时俱进,是人们认识世界的水平提高的当然要求。今天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把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通过立法确定为审讯程序中不可缺少一部分,就连“历来被认为是现代讯问制诉讼模式的典型代表”而受到诸多批评的德国也在10多年前肯定了这一做法,1994年12月 1日生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增加五十八条(a)“ 通过视听设备录音进行的证人询问”,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证人的询问可以运用视听设备进行录音。+ a% P! A3 V1 U$ v3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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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步录音录像,成本很少、程序简单,既不会象很多其他改革一样“牵一发而动全身”,也没有太多复杂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可行性程度很高;另一方面,其好处是非常明显的,在这一点上几乎没有什么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用4个“有利于”概括了开展这项工作的益处:有利于固定关键证据;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干警;有利于通过再现审讯过程,从中研究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实战案例加强对干警的培训。因此,笔者曾经对不必要的长时间试点进行批评,认为“纠正刑讯逼供何需再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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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0 O, Q3 f% o; U0 z  在全国的推广上,最高检察院将分“三步走”:第一步,从2006年3月1日起在较高级别的检察机关和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开始实施,到 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实,我国一些地区已经把这项措施作为办案基本要求予以推行。浙江省检察机关自 1999年起就探索尝试在职务犯罪首次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 2003年又推广到全部职务犯罪讯问工作中。 “实施该制度 5年以来,全省没有在讯问环节发生过一例重大安全事故,办案数量也未因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像而减少,犯罪嫌疑人无端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情况明显下降,进一步树立了检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的形象。”所以,推广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本身并不是一项复杂的巨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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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 e" o* u, A' ~1 X8 o+ A  我认为,今天检察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仍没有启动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措施,真正原因在于侦查机关认识上的不足,确切地说,是对防止刑讯逼供、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是对文明办案、合法审讯的信心不足。只要把尊重司法人权作为侦查活动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广一定会顺利完成,而公安机关及其他有侦查权利的机关在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也应当会很快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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