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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院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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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糖 发表于 2009-4-8 13: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a>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农村法院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a>的主体,必须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a>的指导思想地位,从当代中国农村的现实出发,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的政治方向,更加自觉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a>融入到农村司法工作的各个方面,推动农村法院各项工作实现新的突破。在路径选择上,应把握以下几点:0 i' c/ ?  F7 o. V+ s& Y- s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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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均衡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改革和完善诉讼模式。在诉讼模式的选择上,既要发挥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作用,又要避免大包大揽,包打天下。针对农村当事人法律知识少、诉讼能力差的状况,加强法官的阐明义务,指导诉讼进行,保持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通过对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证据进行适当的提醒、修正或催促等方法,帮助当事人整理和形成审理对象,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 S( |) T/ _0 `  M5 c# @; b5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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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2 @: o, j8 u0 W( D  二是注重法理与情理的融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农村群众更愿意从道德实质合理性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形式合理性的角度评价司法行为,法律评价标准与群众的道德评价标准经常发生错位,这就要求司法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全面、准确、完整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原意和精神,达到法理与情理的互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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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 K5 r7 \/ }  三是坚持中立性与能动性的结合,为人民群众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提供司法便利。第一,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简化纠纷解决程序;第二,重构诉讼内外化解纠纷的衔接机制,完善司法与农村大调解机制、行政解决纠纷机制之间的整合;第三,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为具有特定情形的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规定有关社会团体对损害一定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代表他们提起诉讼、提示诉讼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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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 c( J" f* B( B  四是突出司法与环境的良性互动,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第一,完善司法与农村社会的沟通机制,把司法需求变为公民和当事人的自觉行动,使司法解决纠纷的权威根植于农村社会的主流意识中;第二,积极参与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加快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形成一个广泛借助舆论监督权、行政权和社会力量参与的执行工作平台,及时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改革司法管理模式,推动法院内部管理水平的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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