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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哪来的这个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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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bmsak 发表于 2009-4-9 20: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在重庆南坪街头一老翁被一辆运钞车撞伤,追赶500米后才将其拦下,但运钞车仍拒绝开门救人。司机严某称,事发后他已及时报警,但当时车上有上千万现金,不下车是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已而为之。对此,引发了不少争论。; k& n; u4 L* L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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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 t6 K7 T4 S% K1 x/ H/ a  运钞车是什么车?望文思意就是运输钞票的车子,运钞票的车子按理说是一个特种车辆,因为车上装载的是钞票,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但从我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a>中对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列举的特种车辆中,却没有运钞车这个类型。由此看来,运钞车不是特种车辆,自然也就没有任何特权。9 w" m7 V# {5 B3 l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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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l9 z# j4 m7 ]7 O0 e3 d: T  既然运钞车不在特种车辆的行列之中,就没有任何特权,就应当象正常车辆一样遵守交通规则,接受管理,特别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除了保卫好运钞车自身的安全外,更重要的是要积极对伤者进行施救,因为人的生命是第一可宝贵的,特别是在讲人性化的今天,就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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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辆运钞车发生撞人事故看,司机自认为是特种车辆,想象停车开门时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因而在发生事故后只是打了报警电话而没有停车进行施救,这种假想理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尽管司机辩解不下车施救是在执行相关规定,但这种规定只是自己单位作出的,并不符合法律法规a>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作为司机来说,应当立即停车,由带车人安排随车的押运人员进行处理,而绝对不能扬长而去。  J+ F' Y) W# a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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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1 v6 p. }. q. k. l# F  从法律这个层面来看,押运业是我国一个新兴的行业,现有法律法规a>还没有触及到这类行为,应该说是一个空白。但公安部2005年下发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押运人员应当严守出发时间、行车路线、交接地点及车内护运物品秘密,未经所属公司批准,不得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押运人员途中下车与其他人交谈或者处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这一规定可以成为押运的一条规矩,但从这个规矩中并没有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以后也可不停车、不施救。$ a5 R, h8 |( z1 q! `% p8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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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i" U/ [( _# h7 u' _. J  退一步来说,即使运钞车是特种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但是在享受这个特权的时候,也应当是在执行紧急任务,并且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只是不受交通讯号灯的限制,并没有享受撞人发生交通事故不管的特权。因此,即使是特种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也要积极施救伤者,并接受处理。因而司机所说的是按相关规定不得已而为之,是对人的生命漠视,不能成为推脱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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