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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罪犯刑罚执行问题困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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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星少校 发表于 2009-4-13 19: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艾滋病患者犯罪后的刑罚执行问题日益凸现出来,严重的困扰司法机关。日前,大足法院碰到一艾滋病患者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交付执行,看守所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对患有艾滋病的罪犯不收容关押;监狱根据《监狱法》规定,对艾滋病罪犯不收监执行;要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该罪犯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收监执行。结果是争论不止,影响了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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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A% A$ j3 }/ b0 g  现在一些艾滋病患者也自持有病,司法机关不能对其关押,把艾滋病作为护身符,在监外执行期间仍然不思悔改,违法犯罪不止,危害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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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9 c1 P8 ?! e+ g6 [8 A" R3 B  笔者认为:随着艾滋病患者犯罪的增多,司法机关应尽快研究相应对策,通过设立专门场所,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进行羁押、监管、医疗。一方面,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艾滋病的传播蔓延,还能体现人道主义,对犯罪的艾滋病患者进行医治。在重庆市可以由市政府出资,设立一所专门的场所,对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进行羁押、监管、医疗。尽管重庆市政府在2005年3月就此问题专题进行过研究,但是一直没有落实,希望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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