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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张美女照遭网站“掠美” 南京美女模特告赢“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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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qiqpk 发表于 2009-4-13 19: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照片在我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被发布在网页上任网友说长道短,你说我的心里能痛快吗?”11月2日,在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的审判庭上,南京姑娘章琪说到自己正经历的这场诉讼,显得愤愤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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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法院一审判决已经作出,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不得不接受败诉的结果,而这场肖像权纠纷也以章琪的获胜而暂告一个段落。1 M+ G: j/ r( _" f- B. q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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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张美女照上了网STRONG>, ?* ]8 g) y' d)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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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琪是南京摄影圈内颇有名气的一位模特,外貌俏丽的她在当地摄影爱好者中有着很高的“上镜率”。2005年12月,应南京摄影师倪某的邀请,章琪参加了某数码相机的拍摄测试工作,并作为模特拍摄了一组肖像照片。当时,他们只是将此作为内部交流资料发在一个私人的摄影论坛a>上,并注明不得转载。; w. s3 E; }: F9 w9 r* F2 k$ E

4 j6 m2 D- E! o  一个月后,章琪的很多朋友打电话告诉她,她的那组照片上了国内赫赫有名的“网易”网站,这让她很是困惑,因为自己和摄影师并没有向这家公司投稿。为了搞清事实,她上了网站,果真在该网站数码论坛a>上看到了那篇数码相机的测试文章和自己的一组照片,而且没有署名,在“网易”这个点击率极高和流量极大的网站上,伴随着自己照片的“现身”,出现大量跟帖,其中一些已经超出了对相机或者照片的评价,而是直接针对她本人。于是,她连忙打电话给网易公司,要求“撤下照片,并且道歉”。“我打电话给他们说了这件事,要他们停止侵权,可是接电话的人都说不归他们管,照片就不明不白地一直在那里放着。”章琪说。& i; u$ x' g# g' a  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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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她选择了到法院起诉“网易”,而维权的过程并不顺利。起初因为在网易的网页上,章琪只找到了其北京分公司的地址,所以,章琪只得将网易北京公司告上法庭,后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经历了两次裁定才确定在南京栖霞法院审理。后章琪又追加网易公司为第二被告,在取证的过程中,她又不幸遇到了一次车祸并受伤。尽管过程曲折,但章琪一再对记者说,吃再多的苦也是值得的。- k$ V3 c5 c0 N- q& U

& ^% G" o) \! H; A+ K  为取证遭遇车祸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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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19日,这起肖像权纠纷案终于开庭了。7 \) T7 i- w# L& u  D) w% Y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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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章琪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其网站中40张原告的肖像照片,并消除影响;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9000元;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诉讼、公证、交通、误工等各项费用。因被告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导致她去中院提交证据途中发生车祸骨折,两个月期间无法工作,要求两被告各承担医药费300元、误工损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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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诉讼请求,广州网易计算机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该公司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他们的经营范围不包含互联网络服务,也不是网站的经营者,没有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行为,也没有使用原告的肖像照片,因此不可能侵犯原告肖像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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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本案的第二被告网易公司则辩称,首先,原告追加其为共同被告的行为不合法,他们没有收到原告完整的起诉状,收到的是原告起诉北京分公司的起诉状,与北京分公司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的追加没有法律依据。其次,网易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没有将原告主张的照片用于营利目的,不具备肖像权侵权的特征,也没有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从未利用原告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更不存在对原告肖像进行毁损歪曲的行为。再次,原告诉称网易公司在其肖像照片周围发布广告与事实真相不符,且在肖像周围发广告与利用肖像做广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告所诉的行为并非肖像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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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网易”赔款道歉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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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栖霞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章琪诉称网易网站的联系地址是网易北京分公司,但无证据证实网易北京分公司是网易网站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对原告要求网易北京分公司承担网易网站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追加被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网易公司辩称原告恶意违法追加被告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网易公司作为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网络信息内容有编辑、审查、监控的义务,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经本人同意,网易公司无证据证明使用原告照片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被告网易公司在其营利性网站上使用原告的照片,有28位网友参与评论,客观上增加了网站的点击率,能够使网易公司获得利益,但网易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照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网易公司辩称从未利用原告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网站发布的内容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a>禁止性内容,因此不构成侵权的意见,是对法律的曲解,法院不予采纳。/ l* h7 x4 s0 L3 i

8 V: ^3 p. l+ C  o6 Z  11月2日,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驳回原告对网易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网易公司赔偿原告9000元,三、被告网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网易网站的新闻频道网页上连续48小时刊登向原告致歉的声明,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a>用由被告承担。: F1 V+ {" ]; @' l% b/ z5 I1 W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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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后记:STRONG>7 y: e) g, k; Q0 D6 P7 m( f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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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形形色色的网络侵权案件不断浮出水面,各大知名网站频繁地坐上被告席,赔偿的“银子”也是大把大把地往外掏,可为什么事到如今,网络还是侵权的“高发地带”?该案主审法官认为,首先,网络的无限性使得权益人很难发现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网络的隐蔽性造成权益人很难确定侵权人的身份;再次,就是举证的困难,网络具有随时删除等特征,为举证带来了困难;最后,就是立法的滞后,网络毕竟是个新生事物,要从法律上给予完全的保护,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当前只有这些网络侵权案件的判决才能给侵权人以警示。采访中,章琪说,她并没有请律师a>,是自己看完了一本本相关法律书籍后走上原告席,并最终打赢了官司。记者很佩服她的这种执著的精神,也许,在相关法律法规a>还没有出台的今天,这一个个鲜活的侵权判例和一位位执著的维权网民,才有助于各大网站做一个真正的负责守法的网络媒体。% N' G: i1 W1 o2 o

$ g7 r0 Q( e6 ~, c; F7 I  (图片摄影: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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