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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丧身火海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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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iPSlFk 发表于 2009-4-16 17: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早春二月,苏北农村的大地上还不时吹来阵阵袭人的寒风,“元宵节”刚过,这里的青壮年就纷纷陆续踏上外出打工的征程。家住泗洪县龙集镇的印福仓夫妇将三岁半的独生子小朗朗交给父亲照看,便融入了外出务工的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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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2 U5 _" g& l" X& e; R+ v  2006年3月5日上午,印老汉和小孙子朗朗吃完早饭后,印老汉觉得春耕快开始了,想到田里去看看,刚出家门不远,路上遇见了同村的邻居印海涛的四岁儿子彤彤。彤彤便邀朗朗到他家玩,印老汉便将小朗朗交给彤彤,彤彤和朗朗像两欢乐的小小鸟一样,手搀着手,翩翩飞往家去,印老汉独自一人到田里忙活去了。) C  G( b8 r) {9 p4 _3 y3 T8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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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 Y1 Y% ]" O' [- b  不知过了多久,村上有人发现印海涛家附近浓烟滚滚。不好,失火了!村民们奔跑着、招呼着去救火,人们发现是彤彤家屋山头堆放的玉米秆着了火,彤彤正在大火旁哭喊着朗朗,当众人将大火扑灭后,发现朗朗已被烧死在草堆里。% P* z- n, q' N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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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0 b. O; }% ?  火扑灭后,群众及时向警方报了案,警方到现场进行了勘查,没能发现着火点,也找不到事发现场的目击者,没有查出火源,唯一见证人是四岁的彤彤,彤彤告诉警察说玩着玩着就起火了,是谁点的火是个迷,侦察结果,责任无法确定。# }7 x# D0 W%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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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P0 W1 E6 p8 x  事发后,朗朗的父母从浙江打工返回。听说是和彤彤在一块玩而被火烧死的,就去找彤彤的父母协商处理此事,但彤彤的父母认为火不是自己小孩点的,不应承担责任,因而双方协商毫无进展。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朗朗的父母将彤彤的父母诉讼到泗洪法院要求处理。原告认为被告对彤彤管教不严,是彤彤点着火烧死了朗朗。因此要求赔偿其处理朗朗后事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计124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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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 @: ^$ G7 `# K, u' S0 v5 K' I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子于2006年3月5日上午在被告家玉米秆草丛中一起玩耍时,草堆着火,原告之子朗朗在大火中不幸被烧死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原告称,玉米秆起火的原因是被告之子彤彤点燃,因其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此次后果的发生尽管谁点火不清,但是可以避免的。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对子女安全教育不够、监护不力所致,因此,双方对此次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基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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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的说法析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各项费用12000元。( q  m; t' `9 H( S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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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d& Z1 |# A3 F  [法官点评]本案的死者是一个童稚未蒙的,未满四岁的幼童,这样一个鲜活幼小的生命之光,在一场无情的无名的大火中熄灭了,着实让人们扼腕痛心。然而在痛心之后,我们是不是要反思一下着为成年人对子女的监护责任。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是监护人。本案中的彤彤和朗朗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朗朗的祖父怎么可以将朗朗托付给一个四龄童彤彤呢?在事发时,他们都脱离了监护。在此,笔者提醒那些外出务人员和在家留守人员,为了你的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一刻也不能放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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